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千分之一,所以应纳印花税=1530×1‰=1.53(万元)
兰新融资公司获利是
1530+300-1281-76.5-7.65-1.53=463.32(万元)
避税结果
通过比较,兰新融资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国内购买设备税负更低,综合收益更高。
【例21—3】L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按A公司的要求购入一条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119万元),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15万元。L公司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200万元,租赁期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为15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0万元(残值)。
方案二,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L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
L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更有利?
避税分析
根据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如果T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T公司应纳增值税=1210÷(1+17%)×17%-119=56.8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56.81×(7%+3%)=5.68(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购销合同征收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200×0.3‰=0.36(万元)
L公司获利=1210÷(1+17%)-700-20-15-5.68-0.36=293.15(万元)
若L公司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则:
L公司应纳增值税=1210÷(1+4%)×4%=46.5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46.54×(7%+3%)=4.65(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3=0.36(万元)
L公司获利=1210÷(1+4%)-819-20-15-4.65-0.36=304.45(万元)
根据方案二,按规定应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1020×5%=5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51×(7%+3%)=5.1(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它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所以,L公司获利是:
1020+200-819=20-15-51-5.1=309.9(万元)
避税结果
通过比较可知,选择第二种方案(经营租赁)税负轻,获利高。
但是,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无形损耗会大幅增加,使得收回设备的变现价值会远远低于理论上的“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通过计算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L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令1020+X-819-15-20-51-5.1=293.15
解得X=183.25(万元)
因此,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83.25万元时,L公司应选择方案二,反之应选择方案一。
用同样的方法,可求得T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的“X”值为194.55万元,即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94.55万元时,选择方案二更好,否则应选择方案一。
特别说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事先准备好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的实际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计算税负的高低和综合收益情况来比较其优劣。此外,由于经营租金是分期支付的,企业各期所得较为平均,而融资租赁收入是一次获得的,企业前期承担的所得税负也较高。所以,采用出租方式(不转让设备所有权)还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与之有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
新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嵌入衍生工具、金融工具确认、金融工具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公允价值确定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与其他会计准则相比,内容更多、更复杂。
(1)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共有六条,包含三方面内容:制定本准则的目标和依据、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以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①本准则制定的目标和依据。新准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②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③本准则的适用范围。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以下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不适用本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或有事项、企业合并、租赁、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金融工具列报。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部分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共有十三条,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条件、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法等内容。
①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
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⑤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⑦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
·持有至到期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