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石油天然气企业来说,油类产品的征纳税率的变化对其有重要的影响,故而,应该对2006年新消费税细则的颁布予以关注。对于石油天然气企业,消费税改革主要表现在:
①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油五个子目,并明确了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计量单位换算标准。
②调整税目的纳税人。
③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分配比例。
④关于减税免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新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五章十八条,其中包括:总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披露。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部分
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制定新准则的目标、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新准则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②新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会计政策部分
在“会计政策部分”,包括会计政策的定义、会计政策的一致性、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共五条。
①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②会计政策的一致性。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③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④会计政策不得变更的条件。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一是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二是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实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⑤会计变更的处理方法。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怎样处理“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本准则第七条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二是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新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了“追溯调整法”、“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未来适用法”三个术语的定义。即: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即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3)会计估计变更部分
在“会计估计变更”中,包括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会计估计变更的定义、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以及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难以区分时的处理规定。该部分共有三条。
①会计估计变更的定义。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②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该准则中第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变更原因包括: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并且要求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③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该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并且明确两点:一是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二是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④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难以区分时的处理。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4)前期差错更正部分
该部分包括:前期差错的定义、前期差错的内容、前期差错的更正方法和前期差错的报表调整。
①前期差错的定义。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②前期差错的内容。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③前期差错的更正方法。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同时本准则第十三条还规定了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方法,即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采用未来适用法。
④前期差错的报表调整。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5)披露部分
该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的披露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①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二是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三是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②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二是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三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③前期差错更正的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前期差错的性质;二是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三是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最后,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即除会计估计变更披露外,以上信息披露均是一次性的。
涉税处理实务
(1)日常审核中发现错账的调整方法
日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往往是错误的账项尚未影响到其他核算。对这类错误问题,可采取会计记账中错账的更正方法,直接进行调整,这种方法一般有“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两种。
“红字更正法”是采取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会计分录,然后再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的错账更正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或会计科目虽未错,但实际记账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错误账项。
“补充登记法”主要是对少记、漏记的金额重新补充登记入账,纠正错误的一种错账更正方法。它主要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没有错误,而实际记账金额小于应记金额的情况。
【例28—1】某企业8月应收账款误记入“应收票据”科目,审核人员于同年10月发现这一问题。由于账务处理时,会计科目使用有误,可采用“红字更正法”调整账务。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1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8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11800(红字)
借:应收账款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800
【例28—2】某商场销售一批商品,当日收到销售价款价税合计23400元,其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账款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2340
该账务处理运用的两个会计科目正确,只是实际记账金额小于应记金额21000元,因此,可以采用“补充登记法”将少记的金额补充登记入账。其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21060
(2)年终结账前查出错误的调整方法
在年终结账前,对于查出的错误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在当期有关账户进行调整。如涉及实现利润数额的,可以直接调整“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使错误问题得以纠正。
【例28—3】审查某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时,发现5月和6月两个月少转销售成本20000元,6月已结账。该会计事项的处理,由于少转销售成本,而增加了当期的利润数额,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是在年终结账查出的,故可以直接调增产成品成本和本年利润数额,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利润20000
贷:产成品20000
然后年终结账确认所得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前年度影响损益项目的调账处理
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现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影响损益的调整,涉及补退所得税的,应对以前年度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进行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上年度一些属消耗性费用(消耗性费用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已实际支付的且不涉及产品成本核算的费用)的开支,就其应补退的所得税数额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调整。这类费用不直接影响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即支即耗,账户无延续性,并就应补税款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在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生产成本的结转核算中发生的错误,如果尚未完成一个生产周期,其错误额会依次转入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销售成本及利润中,而不是全部转入利润之中。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本期销售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否则一旦全部调增利润就会造成虚增利润。
【例28-4】税务人员审核发现,某企业上年度有超额计税工资15万元,多提工会经费1万元,多提教育经费0.5万元,多列业务招待费6万元,营业外支出有税款滞纳金3万元。
①应作纳税调整,计算补税为:(15+1+0.5+6+3)×33%=8.415(万元)
②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84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4150
③实际缴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4150
贷:银行存款84150
④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4150
贷:所得税84150
【例28-5】某企业上年会计报表利润600万元,已按适用税率预缴所得税198万元,税务人员在审核中发现,企业将基建用水泥30万元、砖块20万元列入“管理费用”中;将所购货车一辆5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其会计处理为:
①调整上年损益时:
借:在建工程500000
固定资产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0
②计算补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0
③实际缴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0
贷:银行存款330000
④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为“本年利润”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0
贷:本年利润1000000
⑤期末将所得税结转“本年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330000
贷:所得税330000
新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
表日后事项》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制定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