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折耗。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④减值。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
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⑤矿区权益的转让。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不确认损益;转让该矿区组最后一个未探明矿区的剩余矿区权益时,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⑥未探明矿区的处理方法。
·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组)转为探明矿区(组)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区权益。
·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的,应当按照放弃时的账面价值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计入当期损益。因未完成义务工作量等因素导致发生的放弃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3)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部分
在“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部分,规定了油气勘探的定义,确认和计量,以及对未能确定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处理方法。
①定义。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②确认和计量。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并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另外,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③对未能确定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处理方法。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暂时资本化,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其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钻井勘探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已费用化的钻井勘探支出不作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4)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部分
在“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部分,规定了油气开发的定义以及确认和计量。
①定义。新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油气开发,是指为了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
②确认和计量。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
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确定井位、清理井场、修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
·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
·购建矿区内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海上平台、海底及陆上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在探明矿区内,钻井至现有已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油气开发支出;为获取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继续钻至未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钻井勘探支出,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处理。
(5)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部分
在“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部分,规定了油气生产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折耗的计提,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
①定义。新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油气生产,是指将油气从油气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矿区内收集、拉运、处理、现场储存和矿区管理等活动。”
②确认和计量。油气的生产成本包括相关矿区权益折耗、井及相关设施折耗、辅助设备及设施折旧以及操作费用等。操作费用包括油气生产和矿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③折耗的计提。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井及相关设施包括确定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井,以及与开采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设施。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④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应站、通讯设备、办公设施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处理;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6)披露部分
在“披露”部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拥有国内和国外的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
·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项支出的总额。
·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原值,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
涉税处理实务
(1)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政策(略)
(2)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的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规定:
①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式从其对应的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教育、公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资金,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公共支出,在不高于其设立时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教育、公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③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石油股份、石化股份及其所属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供暖、物业管理费等补助性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全额列为企业管理费用,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石油天然气相关资源税的涉税要求
根据税法对资源税的相关要求,原油和天然气是资源税的征纳范围,其规定涉税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另外,其并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开采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其中,原油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原油具体包括:稠油、高凝油、凝析油、其它陆上石油企业开采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的陆上石油开采单位以及在石油勘探过程中有油量产出并销售或自用的原油、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原油。
①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2004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实施财税(2004)146号,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具体内容有:
·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要求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减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地方减收问题。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收的收入,要求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②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5年7月1日起,重新调整了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表27—1:
表27—1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
税目税额课税单位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30元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28元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4元吨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22元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18元吨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16元吨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14元吨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15元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14元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13元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12元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9元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7元千立方米
(4)新的消费税细则对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