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单独列报的项目至少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交易性投资、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无形资产。负债类至少应单独列报的项目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交税金、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新规则指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条款,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4)利润表部分
新规则的利润表采用费用功能法而不是费用性质法,国际准则允许采用这两种方法。费用功能法是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本、销售或管理活动的成本等。利润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
新准则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而是将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中列示。随着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的多元化,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已界限模糊,按大类列示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做法。另外还取消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按大项列报,如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因应收账款、存货计提的准备计入了管理费用,而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计提的准备计入了投资收益,所以为了有所区分,笔者建议投资收益的减值准备应明确是什么资产的减值。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部分
新规则指出,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净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6)附注部分
新规则的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要求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对金融工具、关联方交易、政府补助等方面的具体披露要遵循相关的准则。在新准则中虽未包含,但在附注中需按要求披露与说明。
会计政策的披露应让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计量基础,如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等,管理层应当考虑披露会计政策是否有助于使用者理解交易,其他事项与交易如何在报告中反映,例如,合营者应披露是否按权益法确认其在控制主体中的权益,对不同类别的资产的计量基础、所得税的会计政策进行披露;对管理层采用会计政策过程中,对确认某些金额所作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应当披露。
涉税处理实务
(1)重要性的判断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2)财务报表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附注。本准则及应用指南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分别按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
除不存在的项目外,企业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的报表格式进行列报。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新准则第31号
《现金流量表》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六章十九条,其中包括总则、基本要求、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披露。
(1)总则部分
主要包括准则制定的目标和依据、相关定义及适用范围。准则制定的目标是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现金定义为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将现金等价物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新准则第二条取消了旧准则中现金流量的定义,改为现金流量表的定义。第三条中明确了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即明确新准则只规范个别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与列报。
(2基本要求部分
主要包括现金流量的分类、列报方法、特殊项目列报要求以及外币现金流量的计算和列报。现金流量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三大类。现金流量一般按总额反映,但有些现金流量按净额反映。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保险索赔等)根据其性质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示。
(3)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部分
主要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列示方法、信息取得途径、至少应单独列示的项目和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确定。企业通过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
新规则第十一条中关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项目规定,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由于不再作细化规定,简化为原则性规定,因此更适合金融(保险)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列报。
(4)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部分
新准则中关于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应单独列示的项目里,涵盖了旧准则规定的内容,并进行了结构调整,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和“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两个单独列示项目。
(5)筹资活动现金流量部分
主要包括定义和需要单独列示的项目。
新规则规定
①“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只涉及投资者向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现金流入,不涉及企业借款所形成的现金流入,不包括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费用,这些费用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由金融企业直接支付的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费用,从发行股票、债券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扣除,以净额列示。
②“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只涉及企业从债权人借款形成的现金流入,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额反映。
③“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不包括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上述款项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6)披露部分
主要包括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信息、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信息。
新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调整项目单独列示。新准则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影响单独披露。
新准则增加了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新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①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②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例如,国外经营的子公司由于受当地外汇管制或其他立法的管制,其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不能为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共同使用。
涉税处理实务
现金流量表作为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和现金流量净额的报表,具有十分重要的管理价值,主要表现在:
①可以了解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信息,明确资金的来龙去脉。
②可以用来分析和调度企业的资金。因为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构成现金流量的基本来源是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当现金流量短缺时,企业要及时通过筹资活动筹集资金或通过投资活动中有价证券的变现满足资金需要。当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多余时,可以用于偿还债务,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③可以用来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股利支付能力。债权人要通过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分析作出是否借贷的判断,投资人要根据企业的股利支付能力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
④可以用来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如果企业能按周、按月编制出具有连续性特征的现金流量表,就可以进行现金流量项目的对比,并根据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为企业将来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数据。
⑤可以用来验证利润表中所反映的税后利润的质量。利润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的,而现金流量表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的,企业有利润的年份并不代表具有现金流量,同样,企业亏损并不代表没有现金流量。从这个角度而言,现金流量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至少是其进行风险分析,作出是否对企业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
⑥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现金流量表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国家要通过对微观企业现金流量的分析,判断企业现金短缺和多余的情况,以便作出宏观经济决策。
获取现金流量信息的方法上述分析表明,现金流量表不是一个简单意义上的报表,它在管理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一种信息是否具有管理价值,就在于它能否提供及时、准确并且明细化的管理信息,因此就必须用简单易行的方法获取相关现金流量信息。
“工作底稿法”和“T型账户法”均较为复杂,限制了及时有效的现金流量信息的获取,从而也使企业的现金流量信息失去其管理价值,这也是当前大多数企业不重视现金流量表的原因所在。笔者在接触案例中发现有简易的方法可以获取及时有效的管理信息,并且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容易接受,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企业记账凭证的分析汇总编制出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本身不涉及税务问题,相关涉税处理和避税技巧详见与现金流量表相关的上一章“新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项下的涉税处理”中的相关实例及分析。
新准则第32号
《中期财务报告》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三章十四条,其中包括总则、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确认和计量。
(1)总则部分
新准则明确了制定本准则的目的、依据及中期财务报告的概念,在中期(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概念上与旧准则相同。
(2)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部分
新准则对中期财务报告的格式、内容、合并范围、比较财务报表、报表项目、附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和说明。
新准则第三条增加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的规定,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
(3)确认和计量部分
明确了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
新准则与财政部2001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即“旧准则”)在体系和内容上没有重大差别,但相关表述有所变化。
涉税处理实务
由于所得税通常都是以年为基础计算的,因此中期所得税的计算若要采用独立观是很困难的。这是因为年度最终收益只有到年底才能确定,因此计算中期所得税时,需要考虑全年的情况,要预估全年有效所得税率。在这一点上,不论是侧重于独立观的国家,还是侧重于一体观的国家,几乎都是采用同一原则,即体现一体观点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