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课征方法是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即企业准确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只有在年度所得(收益)出来后才能得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在中期财务报告日需要计算收益,那么为达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在中期财务报告日就应当确认所得税费用,以如实反映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以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企业在中期必须确认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第10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即企业如果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应付税款法的核算原则预计中期所得税;企业如果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核算原则预计中期所得税,其中如果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递延法核算所得税的,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递延法的核算原则预计中期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债务法的核算原则预计中期所得税。企业既不得在中期随意变更所得税核算方法,也不得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不相一致的所得税核算方法。与此同时,企业在具体确认和计量各中期所得税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为基础。
(1)按照应付税款法确认和计量中期所得税
【例32—1】W公司为一家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公司在2002年第一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上半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1至9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公司年度会计报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根据上述资料,计算W公司2002年度各季度应交的所得税、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和各季度的账务处理。
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应交的企业所得税]1200×33%]396万元,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396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39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960000
第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2000-1200]800万元,应交的企业所得税]800×33%]264万元,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264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26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640000
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1200-800]1000万元,应交的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33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3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30000
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4500-1200-800-1000]1500万元,应交的企业所得税]1500×33%]495万元,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49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49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950000
(2)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和计量中期所得税
【例32—2】M公司为一家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按规定,公司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额为1600元,共有员工700人,在2007年内公司员工人数没有发生变化,则公司各月的计税工资总额为56万元,每季的计税工资总额为168万元。公司在2007年1至4季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数分别为200万元、24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
M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购入一项设备,设备原价为1802万元,预计净残值为2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按照税法规定只能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M公司考虑到该项设备更新较快,在会计上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两者折旧年限一致。则公司2007年税收折旧为(1802-2)/5]360万元,会计折旧为(1802-2)×5/15]600万元,时间性差异为600-360]240万元。据此,M公司在2007年度各季度的会计折旧和税收折旧分别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合计
会计折旧150150150150600
税收折旧90909090360
时间性差异60606060240
假定M公司在2007年1至4季度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分别为2000万元、1800万元、1500万元、2400万元,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7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分析:由于M公司在年度报表中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以编制季度财务报告时,也应当采用债务法核算每个季度的所得税。根据上述资料计算M公司在2007年各季度的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金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年初至本期末已实现的会计利润2000380053007700
年初至本期末永久性差异32104186318
年初至本期末时间性差异60120180240
年初至本期末应纳税所得额2092402456668258
所得税税率33%33%33%33%
年初至本期末应交所得税690.361327.921869.782725.14
本季度应交所得税690.36637.56541.86855.36
年初至本期末时间性差异的影响19.8039.6059.4079.20
本季度时间性差异的影响19.8019.8019.8019.80
本季度所得税费用670.56617.76522.06835.56
根据上表,对M公司2007年各季度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递延税款和应交所得税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季度:
借:所得税6705600
递延税款19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903600
第二季度:
借:所得税6177600
递延税款19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375600
第三季度:
借:所得税5220600
递延税款19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418600
第四季度:
借:所得税8355600
递延税款19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553600
新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制定背景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发布以前,我国没有专门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会计准则。但是,在实务中并不是没有相关法规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行为进行规范。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是按1995年2月份财政部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来进行会计核算的,《暂行规定》在指导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实践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准则趋同步伐的加快,《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合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理论、合并范围等。有鉴于此,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合并财务报表新准则。
新准则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与《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主要特点是: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作为非控制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项目下单独列示;明确了合并现金流量表和补充资料的编制方法。
新准则以国际上现在通行的实体理论为基础,以控制为合并范围的依据,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作了全面的规范。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四章三十一条,其中包括总则、合并范围、合并程序(含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披露。
(1)总则部分
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新准则的目的、依据、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概念(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内容,并且明确指出,母公司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另外,总则还规定,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合并范围部分
在“合并范围”部分,明确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同时对“控制”的定义进行说明:“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控制的定义是整个新准则的理论依据。如果两个企业不符合控制的定义要求,则不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在该部分还说明了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控制,并且指出,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最后特别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与总则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呼应。
(3)合并程序部分
在“合并程序”前部分,明确了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规定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①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②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③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④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后部分分为四节:第一节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合并程序;第二节规定了利润表的合并程序;第三节规定了现金流量表的合并程序;第四节规定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合并程序。
(4)披露部分
在“披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与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信息:
①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③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④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⑤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⑥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⑦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⑧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⑨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涉税处理实务
(1)内部销售商品形成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集团内部销售商品,购买企业本期内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期末存货(含销售企业的销售毛利即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时,销售企业根据收入确认条件将集团内部销售作为收入确认并计算毛利及所得税费用;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该交易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内部销售商品形成期末存货实际上相当于一个企业内部物资调拨活动,既不会实现利润,也不会增加商品的价值,只有在对外销售时才确认为企业集团收入并计算销售利润。因而母公司在统一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将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作应纳税时间差异处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将其递延至该商品对外销售实现利润后再将其转回。
通过上述分析,交易当期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母公司已递延而销售企业纳入所得税费用并缴纳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企业集团所得税影响额予以抵消。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情况下,母公司应将上期销售商品形成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消,因存货属流动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上期商品本期应对外销售,因而在编制抵消分录时对上期内部购进的存货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视为在本期实现利润,将上期母公司递延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所得税的影响额在本期期初转回。现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