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以双方之间是否有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为依据,而不能以是否有价格或金额高低为前提。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对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价格也作出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我国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会计处理
①正常的商品销售。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占该商品总销售量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将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与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若商品销售因交易量较小,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不足以表明价格的公允性,则此时应分以下情况处理:
·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②非正常的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对于非正常的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如转移应收债权,或者将其持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出售给关联方,或者将净资产出售给关联方),概括起来说,其会计处理是以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或冲减原有账户,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方交易差价)。
(2)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或费用(不包括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承担债务或费用的,应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关联方的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承担方应按所承担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承担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关联方交易差价)。
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的债务,仍按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若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经营活动中所必需的支出,被承担方收到承担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若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承担方承担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费用)。
(3)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对上市公司受托经营关联方的资产或企业,如果上市公司实质上并未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则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不能确认为收入,而作为关联方给予上市公司的捐赠;如果上市公司实质上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所取得的正常受托经营收益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的受托经营费用如由上市公司承担的,则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一定方法确认的正常收入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上市公司委托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上市公司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如果按托管协议,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可获得定额受益,或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的,则按上述上市公司受托经营关联方资产或企业相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4)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公司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冲减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财务费用,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税收上按照“实质课征原则”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对关联定价处理办法,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和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而在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更是将调整对象明确为如下五种情形:一是购销业务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关于调整的原则方法,同样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如下四种方法:一是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是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是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是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所得,企业不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税法中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参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按下列情况进行账务调整: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分配利润”核算;不涉及损益和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相应科目。
新准则重要突破
新准则扩大了关联方的外延,按照新的关联方范围,更多的企业被划入到关联方这个特殊范围中,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披露更多的关联方信息。这是因为近年来,随着对关联方交易的不断规范,有些企业有意将关联方关系复杂化,主要表现为增加了控制的层次,原来是直接控制或影响关联方,现在变得通过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影响和控制关联方,甚至出现了一些通过表面上没有关联方关系的一方或多方来中转,使得关联方关系的辨认更加困难。新准则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首先,原准则仅强调了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随着关联方关系的复杂化,新准则认定关联方时,将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也认定为关联方。这样一来,无论关联方之间的控制层级有多少,在划定关联方关系时要一并考虑。
其次,新准则要求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名称,以及关联方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公司业务性质、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等信息,而对于存在多层级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复杂性,这类企业的母公司如果不是最终控制方,还要披露该企业的最终控制方的名称。如果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再次,在披露内容方面,新准则取消了关联方交易未结算金额或比例的选择性披露。重新明确了企业必须披露的交易要素。比如,交易金额、未结算金额、条款和条件,如果企业对关联方未结算应收项目计提了坏账准备,还应披露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除此之外,新准则强调关联方交易的公允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必须保证其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是公允的,企业不但要披露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还要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关联方交易是否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进行声明,否则不能妄言企业的关联方交易是公平的,这增加了企业对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的举证责任。
新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三章四十五条,其中包括总则、金融工具列示、金融工具披露。
(1)总则部分
说明新准则制定的目的是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同时明确了准则适用范围。
(2)金融工具列示部分
新准则指出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章中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①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1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2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例:A公司发行优先股1000万元,发行条款中规定A公司在固定或可确定的未来日期,按照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强制赎回或赋予持有人要求A公司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日期之后以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赎回股票的权利。
该例中,A公司负有向对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或者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所以1000万元优先股尽管从法律形式上看是股票,但实质上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当归为金融负债。
②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例2:A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1亿元,票面利率1%,半年后可以转换成股票。则A公司可转换债券初始确认时应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应当以市场上不带转股条件的同类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假设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1亿元扣除6000万元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为4000万元。
(3)金融工具披露部分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例如金融工具分类方法、确认和终止确认条件、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采用的计量基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如下信息: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企业如果有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与之有关的信息。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等信息。
另外,还应披露有关减值损失、违约借款、套期活动、金融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金融工具风险等信息。
涉税处理实务
(1)企业权益工具
①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通常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内容。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其所有者权益。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