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计量准确、公正;
(6)履行与客户签定的交易合同。没有故意利用合同实施欺骗和其它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
(7)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3%;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5%。
(三)C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为B级,市场有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市场开办单位与进场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约定不清楚,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情况不到位,进场经营资格审查、商品市场准入查验、知名品牌商品保护等主要管理制度落实执行一般;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制止和处理不及时,不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稳定性较低。
4、缺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消费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纠纷解决率不足80%。
5、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不足场内经营者总数的70%,有照率低于90%。
6、场内经营者不规范经营行为屡有发生,近一年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5%;有一般违法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10%;发生过两次场内经营者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事件。
(四)D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为C级,近一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违法行为记录;市场有重大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市场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且落实情况较差,市场开办单位不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经营资格不进行认真审查,放任无照经营者进场经营;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质量不履行查验责任,市场内有伪劣、侵权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等销售;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投诉举报率高,消费纠纷解决率不足70%。
3、在工商部门组织进行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较低。
4、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程度高,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60%以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商品准入制度没有得到确实执行;商品场内经营者有照率低于70%;近一年内有较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比例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10%;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比例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20%;发生过两次以上场内经营者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事件。
三、市场分类监管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市场的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方法。
(一)A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检查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对检查中发现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应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提供便捷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优先推荐A类市场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
(二)B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至少每季度进行1至3次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应以责令改正和警告为主。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针对性的审查。
(三)C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至少每季度进行3次以上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及履行管理职责情况,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加大市场预警频度;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责任意识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管理职责。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四)D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日常巡查,必要时,检查市场整改情况不受每周检查一次的限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将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列为年检重点检查对象,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公开违法记录,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惩戒教育,强化其诚实信用、守法经营。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全面审查。
经认定的信用类别市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应立即调整其信用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市场运营不符合信用类别标准的;
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
各地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时,要注意与市场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同时,将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和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列入工作日程,研究制定市场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加工、传输和管理标准规范,统一开发具有自动分类、提示、预警,自动解除过期信息,满足多方面查询需求等功能,与各业务软件兼容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并与与网络实现有机对接,逐步建立起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询方面、运转高效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平台,有效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效能。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取得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措施、实施步骤,建立健全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切实保障人员、资金和技术落实到位。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分类监管,严禁利用信用分类搞评比、评定,颁发信用等级牌匾等活动。
各地应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认定和信息汇总录入工作,初步构建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平台框架。各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认定汇总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报总局备案。
为及时掌握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动态,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发展与监管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创新的市场监管制度、机制和方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信用度好、辐射面大、政府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的A类信用市场,将确定为重点联系市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完成本地区市场信用分类认定工作后向总局提出重点联系市场推荐名单,并于2008年1月31日之前报送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对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使用,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简称“傍名牌”行为)进行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多种原因,“傍名牌”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打击“傍名牌”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的时间和重点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自今年8月开始至12月。由总局部署,重点查处一批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使用,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傍名牌”案件。对同时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一并调查处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重点查处的“傍名牌”案件。
二、执法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傍名牌”行为不仅误导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傍名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统一思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傍名牌”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正确把握“傍名牌”行为的性质。“傍名牌”行为的目的是要借助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的市场信誉,通过搭便车,制造市场误认、混淆,争取市场交易机会,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傍名牌”案件。“傍名牌”行为表现形式复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领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和精神实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傍名牌”行为的具体表现,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条款,依法调查处理。
一是对突出、放大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或者《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处理。
二是对简化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或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处理。
三是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
(四)抓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地在专项执法行动中,要选择一些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范围广、具有典型性的“傍名牌”案件作为查处的重点,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局将适时部署和安排对一些重大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注重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作用。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应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作用,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对“傍名牌”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同时,要上下联动,上级机关要加强办案指导与检查,各地对专项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请示。
总局将于四季度派员对各地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以及重点案件的查办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请各地于12月30日前将专项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总局公平交易局。
2007年9月1日
关于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及时掌握、全面反映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情况,更好地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情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下半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基本情况的报送
1、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制定了暂行的统计报表。报表包括:表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暂行)》(总户数和业务范围分布情况、成员出资总额和出资方式情况、成员总数和成员类别情况)和表2《查处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管理条例情况统计表(暂行)》。
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要求上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建议等内容)。
2、报送单位、时间和方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于今年9月25日前,报送今年三季报(7月1日~9月20日期间)的统计表;于今年12月25日前,报送今年下半年报(7月1日~12月20日期间)的统计表。报表报送方法:请登陆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网”(172.16.1.11)“调查统计”业务专区填报统计表。报告报送方法: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工作报告报送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10-68050283。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指定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落实有关具体工作,并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基本情况统计报表(暂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