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长短经一日一释
47327300000034

第34章 法治利弊 掌握火候

【经文】

商子曰:“法令者,人之命也,为治之本。”

慎子曰:“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非以钩、策为过人之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夫君任法而不躬为,则怨不生而上下和也。”

孙卿曰:“明职分,序事业,材伎官能,莫不治理。如是,则厚德者进,廉节者起,兼听齐明,而百事无留,故天子不视而见,不听而闻,不虑而知,不动而功,块然独坐而天下从之。此操契以责名者也。”

李斯书曰:“韩子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夫轻罪且督,而况有重罪乎?故人弗敢犯矣。今不务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败子,则亦不察于圣人之论矣。”

此商鞅、申、韩之术也。

【译文】

商鞅说:“法令是人的生命,是治理天下的根本。”

慎到说:“统治者舍弃法律,想用自己的道德理想来治理天下,结果受赏的人虽然感到很得当,但其欲望是无穷无尽的;受罚的既使也感到很得当,但总是希望无休止的减轻自己的罪行。国君如果舍弃法律,只凭自己的主观揣度来量刑,怨恨就会萌生。因此,分马的人采用抽签的办法,分田的人采用抓阄的办法,这并不是说抽签、抓阄比人的智慧高明,而是因为这样做可以排除私心,堵塞怨恨。所以治国要用法治而不能靠个人的主观意愿。这样,人们就不会产生怨恨,举国上下就会和睦相处。”

荀子说:“职责明确,事业有序,材尽其用,官尽其能,天下就没有达不到治理的。如果这样,品德好的人就会更加上进,廉洁的人就会越来越多,加上善于倾听各方面的意见,那么就会事事清楚,无所遗漏。一个国家的领袖之所以能够做到不看而能了解,不听而能知道,不思考而能洞察,不行动而能使事业成功,岿然不动而能使天下顺从他的意志,就是因为牢牢抓住了名分这个法宝。”

李斯给秦二世上书说:“韩非子先生认为:‘慈爱的母亲养出败家的儿子,而严厉的家法没有强悍的家贼,’原因在哪里呢?原因就在于能不能实行严厉的惩罚。商鞅变法,对在路上随便倒垃圾的都处以刑罚。随便倒垃圾是小罪,而判刑却是重罚。轻罪且要严惩,更何况重罪呢?所以人人不敢犯法。现在如果不致力于设法使人不犯法,而去学慈母娇惯败家子的做法,这就太不理解圣贤的理论了。”

这也是商鞅、申不害和韩非子的治国之术。

【智解】

纵观古今法治得失

俗语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从古至今法律和规章制度都是重要的管理手段,没有了法度,人人各行其是,势必会天下大乱,而法令使用的力度过了头,又会给被管理者带来压迫和痛苦,天长日久必定引起民愤。掌握好法治的火候是一件关系整个团队存亡的大事,尤其要适时而变,不能拘泥于一章一令而不知变通,僵化的制度带来的只有低效率和低产出,不能随着客观情况而变化那就只有死路一条。

中国在春秋时期就有了以宣扬法治而闻名的法家学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并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事物的所有权。法家学者慎到就作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了,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他们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所以尹文子说:“名分定,万物不争;职责明,私欲不行。”人不争,不是因为无心争,而是因为名分已定,所以争也是白用心;私欲不行,并不是没有欲求,而是职责已明,所以有欲望也不管用。

法治的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有所建树,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而鼓动人们争先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以法家的眼光看来,人人都有“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本性,就如管子所说,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家思想同现代的法治思想是有区别的,虽然两者都重视法律和制度在社会管理中的巨大作用,但是,古代的法家更重视权术,运用权力、谋略来取得优势地位,在法家的办事方式中,几乎是可以不讲道德和仁善的,只要能达到目的,是可以不择手段的。可以说,法家更善于利用人性中的贪利、好功、惧怕强权的弱点来达到目的,用强硬的手段把所有人控制在自己的掌握之中,所以法家是主张君主专制和高度集权的,而且在法律的实施中过于严厉,常常是严刑酷法,给人民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伤害。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让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可以让人民迫于压力而服服帖帖,但是如果掌握权力的人不加限度地使用手中的权力,暴政也很可能由此而来。

所以对于法令的运用一定要注意有所节制,不能肆意放纵。在制度混乱、社会动荡,或者是诸侯争霸的时期,法家的治国之术是很有实际用途的,能够在短时间内富国强兵,整顿秩序,但在和平安定的时期里,法治之术就需要让位于平和仁爱的政治了,所以说法家的思想是有一定应用范围的,超出了这个限度就要起消极作用,或者说法家的思想应该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应用,而不能不看时代和外部条件一味胡来。而且法治之术大展宏图的时代也应该辅之以儒家的仁义,否则过于严苛的法律也会给社会造成伤害,为后来的社会发展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