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学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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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农业经营管理形式上的一项重大改革

加强和完善各种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当前农业经济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上的一项重大改革。这是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改革。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使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中的生产力诸要素,即劳动力、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和合理的利用,使生产力发展达到最优的状态,从而使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实践证明,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第一,联产计酬责任制,是充分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正确结合的生产组织形式。责任制问题是针对生产瞎指挥、干活大呼隆、分配吃大锅饭的这种状况提出来的,是总结了合作化、公社化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而重新强调的。合作化时期,对责任制很重视。后来受“左”倾错误的影响,责任制同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办社、勤俭办社这些好传统一样,被抛弃掉了。现在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是对过去行之有效的“三包一奖”一类经营管理方法的继承和发展。建立责任制,不仅明确劳动者的责任,改变干活大呼隆那种无人负责的混乱状态,而且把劳动者的责任制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把发展生产和社员收入联系起来。各种生产责任制形式,例如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统一经营,联产到组、到劳、到户,在实践中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第二,联产计酬责任制,是充分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分配形式。过去农民在生产队劳动,只管出工干活,不问成本效益,收多少,分多少,“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激发社员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去关心、热爱、保护、发展自己的集体经济。实行联产责任制,队、组、劳,户作为承包的一方,既有责任完成包产的任务,也有权力支配、使用由他管理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而且生产得越多,自己收入也就越多。由于责任、自主权和利益三者紧密联系,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调动起来了,就能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创造出最大的经济效果,从而从根本上克服了平均主义造成的弊端。

第三,联产计酬责任制,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的条件下进行分工协作。分别把各业包产到各专业组、专业户或专业人这种责任制既能充分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能发挥集体经济统一经营、分工协作的优越性,把两方面的长处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这种责任制既能适应当前生产力水平较高的先进社队的需要,又能适应贫困、落后的社队将来经营项目增加,生产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前途,是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的发展方向。

为什么联产计酬责任制是当前农业生产中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分配形式?马克思说,劳动时间是劳动的天然尺度。但这个尺度在农业方面使用很困难。因为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各有自己生长发育的特殊规律,受外界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影响极大。农业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不仅取决于单项农活的劳动数量、质量,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全过程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精心的管理。在农业上,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评工记分、定额记分等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评工记分是以劳动的潜在形态计算报酬,不能反映实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定额记工是以劳动的流动形态计算报酬,虽比前者合理些,但仍是未完成的劳动形态,因活劳动尚未实现物化,所以也不完全准确。以产量计算报酬,也就是以劳动的凝结形态(或物化形态)作为按劳分配的尺度,这比评工记分或定额记工更合理更准确,可以促使劳动者不仅关心单项农活和个别的劳动过程,而且会促使他们关心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全面关心农活进度、农活质量和生产成本,精打细算,不搞无效劳动,从而使增产增收有了持久的内在动力。

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有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包产到组,联产计酬;统一经营,联产到组、到劳、到户等多种形式。各种形式的联产计酬责任制的共同特点是:一“包”二“联”。“包”,是责任制的重要标志。有“包”才有责任制,才有劳动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没有“包”,就没有责任制。“联”,是责任制的核心和动力。“联产如联心,谁联谁操心”、多劳多得,多产多分。这种一“包”二“联”的责任制,克服了三大弊病:一是瞎指挥;二是大呼隆;三是大锅饭。解决了“四个无”:一是生产无责任;二是劳动无定额;三是好坏无奖惩;四是经济无核算。

在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中,对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和统一经营、联产计酬两种形式,我们的干部认识比较一致,比较放心。但对包产到户是不是一种责任制形式,有的同志还有疑问,认为包产到户是分散经营,生产队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都不存在了,集体经济解体了,成为个体经济,实际上是单干。我认为,包产到户应该是在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包产的,这里有下面三个界限需要划清:

第一,经营方式变了,不等于经济性质也变了。包产到户,不等于集体经济解体,因为生产队仍然是经济主体,土地、大型农具仍然是生产队集体所有,不是私有。包产到户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把生产任务包到社员户去干,包产合同也是在生产队统一领导下,经过干部群众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二,统一分配方式变了,不等于统一分配的原则也变了。所谓统一分配原则,是指统筹兼顾国家、集体、社员三方面的利益。至于这种统一分配的原则所采取的分配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采取以队分配的形式,或交产分配的形式,或合同分配的形式,但实质都是生产队的统一分配。包产到户是实行合同分配,国家征购任务要完成,集体的各项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折旧金,由生产队集体支配,剩下部分归个人。

第三,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变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没有变。有的社队实行包产到户,采用合同分配方式,把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经济利益通过签订合同,使之章程化、法律化。这既有利于促进精耕细作,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又有利于防止少数干部多吃多占,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使之更好地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

包产到户是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是农业经济经营管理的一种方法。它不是集体经济所有制的改变和瓦解,不是单干。它与三大改造以前和解放前的小农经济是不同的。实践证明,在生产水平很低,集体经济很空,分配收入很少,长期处于贫困落后状态的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会有显著效果。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包产到户有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病和矛盾。比如大型的生产工具的使用,水利设施的建设,多种经营和农业专业化的发展,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这种责任制的局限性,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应该把它引导到更高级的责任制形式。有人把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理解为就是一个“分”字,这是一种误解或曲解。那种认为包产到户为名,实为分田单干,这是不对的。我们要积极引导真正落实生产责任制。

各种形式的联产生产责任制,分别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因此,各地、各社、队究竟以采取何种形式的责任制为宜,应该根据自己生产条件的好坏,经济水平的高低,干部群众管理经验的不同,谨慎择取,做到因地制宜,因队制宜,适应即优越。不能以某种形式的责任制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决定了生产责任制多种形式的并存。在推行各种责任制的时候,既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又要加强领导,积极引导,放任自流,撒手不管是不对的。

(此文刊于1981年7月24日《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