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也在进行更新和调整。如何更好地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我们有必要建立符合生态伦理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必要对人类的工农业生产活动、生活方式和行为、处理国际关系的途径进行法律的、道德的调控;有必要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方式,为自然、也为人类自己创造一片“原始的圣地”。所有的这些,都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都需要全世界的通力合作。
一、建立生态制度
生态制度,是指以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为中心,调整人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制度规范的总称。在理顺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持生态环境健康良性发展上,生态制度可以发挥明显的作用。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生态制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生态制度是规定在单行规范性文件里还是规定在综合性规范性文件里,我们可以把生态制度分为单行生态制度和附属生态制度。单行生态制度,是指由一个单行规范性文件专门规定的生态制度。附属生态制度则是指,在一个综合性规范性文件里规定了一项或若干项生态制度。
根据生态制度是否具有强制性,我们可以把生态制度分为刚性生态制度和柔性生态制度。刚性生态制度,是指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执行的生态制度。如果违反了这些制度,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柔性生态制度,是指没有强制力,仅存于伦理道德层面的行为规范。即使违反了这些规范,我们也不能运用法律、法规来解决,而只能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谴责、对环保的信念等手段,促使人们共同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另外,根据生态制度是表现为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的不同,生态制度也可分为生态法律制度和生态道德制度。生态法律制度,是指表现为法律规范的生态制度。生态法律制度具有法律制度的一切特征和效力。生态道德制度,是指表现为道德规范的生态制度。这样的生态制度没有强制力,其执行主要依赖于人们对环保的理解、信仰、信念等内心的力量,以及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谴责等道德行为。
生态制度必须是明确而具体的。生态制度的内容是很规范的,而且其条文内容准确而无歧义,内涵和外延十分确定。生态制度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做出规定,通常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限制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做了禁止做的事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生态制度应是法律性与引导性的统一。生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生态制度具有法律制度的一切特性,如国家意志性、普遍约束力、可重复适用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生态制度主要是通过设定多种行为模式,来引导人们以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来利用生态环境,从事经济建设和其他开发活动,并告诫人们不得从事什么样的活动,否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甚至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发挥其引导作用。生态制度的目的是合理限制人们的开发和建设活动,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证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生态制度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生态制度文明。生态制度文明,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规范建设的成果,它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关系,反映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水平,也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水平,是生态制度文明的外化,是衡量生态制度文明程度的标尺。生态制度文明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制定了促进生态文明的制度,而且这些制度规范是较为完善的。从内容上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应当体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积极推动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从本质上看,所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反映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反映了生态环境的现状和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实际水平,既不滞后于实际,又不是盲目的脱离现实的超前。从立法技术看,制度规范含义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准确而无歧义。
第二,这些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得到了较为普遍的遵守,人们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主动执行这些制度规范,主动与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作斗争,人们的环境伦理道德水平较高。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贯彻执行。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运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进行有序管理,维护了正常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人们在进行经济建设、从事其他开发活动的同时,认真主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或者对已经使用受益的生态环境进行相应的补偿,从而使自己的经济建设活动和其他开发活动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
制定和实施生态制度应当依据、遵守一定的规定、准则或法律基本精神,这就是生态制度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态制度的原则可以归纳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并重;贯彻落实“谁破坏、谁恢复”的制度;自然生态资源利用与补偿、赔偿并重;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在这些生态制度原则指导下,我国建立了以下生态制度: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特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后,或者项目进行建设和投产使用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和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的环境管理制度。可见,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法律规定应当在编制过程中或报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该制度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环境管理思想的具体措施。
第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的环境管理制度。这里的污染防治设施,包括污染物治理设施、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仪器、排污口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测流仪器等。
第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以及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就排污的有关事项,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待核准后予以登记注册的环境管理制度。
第四,生态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法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第五,生态恢复补偿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其因为生产经营或开发建设活动而破坏的生态环境依法予以恢复、赔偿,或者因使用生态资源环境而给予相应补偿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第六,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违反规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治理,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包括因超标排污而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或者因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而造成土地严重沙化,或者因未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或者因从事的水事活动违反规划而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或者因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情况。
第七,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我们还应当提倡清洁的消费即绿色环保消费。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组织,依据排污企业的申请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定,按照规定标准,遵循规定程序,对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分析和判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过程的环境管理制度。
第八,环境保护行政代执行制度。是指在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定环境保护义务时,环保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其履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的行政法律制度或间接强制措施。
第九,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淘汰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名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应急处置制度。是指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预先制定应对、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措施的社会应急制度。
第十一,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是指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或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依照规定程序,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管理制度。
除以上生态制度外,我国还实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休渔制度、捕捞限额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二、企业清洁生产
从前面的生态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发现,其中大多数的制度都是针对企业的。实际中,大多数的环境问题也都同企业的活动有关。企业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以我国为例,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比重接近70%,江河的污染有一半以上来自工业企业,大气污染90%来自工业企业。城市污染、农村污染大多也与企业行为或产品品质有关。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所以,企业除了把自己的产品、自己的服务做好以外,应该随时考虑怎样能够为社会提供一些其他的服务,即应该承担与其相匹配的责任。而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就是最负责的行动。所谓清洁生产,就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或预期消费中,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把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减至最小,又能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的一种模式。
清洁生产最早是1989年由联合国环境署提出的。它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清洁的能源,包括常规能源的清洁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新能源的开发;各种节能技术等。二是清洁的生产过程,包括尽量少用或不用有毒有害的原料;产出无毒、无害的中间的产品;减小生产过程的各种危险性因素;少废、无废的工艺和高效的设备;物料的再循环;简便、可靠的操作和控制;完善的管理等。三是清洁的产品,包括节约原料和能源,少用昂贵和稀缺的原料;利用二次资源作原料;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和使用后不含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因素;易于回收、复用和再生;易处置易降解等。
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制约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当我们贯彻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时,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构建生态伦理,企业责无旁贷。
从短期来看,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构建企业生态伦理可能要牺牲一部分眼前利益,比如增加污染处理的费用,更新使用更加节能环保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赞助社会公益环保事业,等等。从长远来看,倡导生态伦理与企业利益是互利共生的,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是一种推进企业长远发展,实现企业生态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双赢的高姿态明智之举。
首先,企业的生态伦理建设有利于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逐步推进,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市场机制将更加完善,那些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将不会再有生存的空间,中国企业只有走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节约资源的集约化经营道路,才能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为此,企业生产必须把“持续发展”作为总体目标,充分考虑到环境生态的维持,努力改善企业环保与发展的冲突关系,提高企业的环保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企业生态伦理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