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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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刑事诉讼效益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在英语中,效益所对应的词是“efficiency”,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做事的快慢程度”,即效率,二是强调结果的好。随着经济的发展,效益观念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时间就是金钱,效益就是生命”的思想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承认和奉行的价值取向。美国著名的法官学者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直接阐明了效益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被提及的问题是,非自愿交换是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是能增加效益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早在19世纪就曾经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刑事诉讼最初是国家为了在查明案件的情况下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而设立的。因此追求实体真实一直被视为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但是作为一种社会性的活动,可以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能分配到司法领域的更是稀缺,这就决定了国家不能为发现实体真实而不惜成本和代价,任何一种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都必须以经济理性为指导,重视程序的经济性。

所谓刑事诉讼效益,一般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诉讼成本)与所得的效果之间的比例关系。主要指司法资源配置问题,即如何充分合理地运用一定的司法资源以取得最大效果的问题。刑事诉讼效益,包括两重内涵:其一,要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即以一定的司法资源的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满足“量”的要求。其二,要符合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即通过刑事诉讼使有罪者得到惩罚,含冤者获得昭雪,受害人得到应得的补偿,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满足“质”方面的要求。

刑事诉讼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经济效益则首先要求刑事诉讼成本的最小化。从上个世纪中期起诉讼迟延几乎成了全球性的司法问题,许多国家纷纷为此进行了司法改革并将提高诉讼效率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我国的刑事诉讼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司法机构设置臃肿,程序繁琐,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案件久推不决等等。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效益,就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始做起:

1.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提高办案质量

司法人员的行动贯彻着刑事诉讼的始终,引导着整个诉讼过程。他们的能力、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的效果。特别是法官,在诉讼中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其作用更显重要。在西方国家,司法工作是一项神圣而令人羡慕的职业,法官以其公正的作风和渊博的法律知识倍受人们的尊敬。但是在我国,司法人员只被看做是一般的公务员,重视的是政治素质,而将其业务素质和法律功底置于较为次要的地位。司法机关的许多工作人员来自于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还有一些是部队退役后的军人。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司法人员的学历层次、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普遍偏低。所以当务之急就是改革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制度,实行统一公开的司法考试,引进高素质人才和继续搞好对现有法官、检察官和警官队伍的培训,这是提高诉讼效益的策略之一。

2.精简司法机构及人员,加快办案效率

在一个机构中,有多少工作量则应安排多少个岗位。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机构臃肿,一个人的工作量由几个人分担,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为此“迅速而有效地审理案件,减少积案,提高诉讼效益,不在于增加法官的数量,关键在于精官简政,精简机构,加紧配合,使刑事诉讼快速运转,提高效益。”

3.简化诉讼程序,更多地适用简易程序

现代刑事诉讼趋向于规范化和精细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诉讼的公正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却也必然会造成程序的相对繁琐,因此谋求程序的简化成为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经之路。台湾学者陈朴生教授提出两种简化程序的方法:一为不“重复”,二为不“过剩”。要更新观念,树立现代刑事审判理念和人权观念,充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用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前,在成功实践简易审的基础上,针对案件大幅攀升的情况,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要大规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提高比例。同时,大力推进普通程序简易审,进一步完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提高审判效率。在法律允许条件下,尝试不开庭简易审或“过堂式”简易审。

4.健全诉讼期限制度,缩短诉讼周期

健全诉讼期限制度关键在于适度规定、严格执行诉讼期间。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对有些期间未做出明确规定,如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间,案件发回重审的期间等,这就为有关机关和人员随意延长诉讼期间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