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和效益是任何社会都必须信守的两大价值,都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同时它们又是理想型的诉讼所必备的基本要素,因而它们有相辅相成的一面。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没有诉讼效益就不能及时有效地实现公正;不讲诉讼公正,效益再高也会失去意义。公正和效益是两位一体,相伴相随的,而且它们之间有着“一荣俱荣,一辱俱辱”的血脉联系。
(一)不讲效益的刑事诉讼不是公正的刑事诉讼
西方有一句法谚,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说的就是效益低下的刑事诉讼在实体上已失去公正的意义。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当事人各方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不仅来自物质上、肉体上,更多的还来自精神上、心理上,特别是对正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在看守所中的每一分钟都可能是无比痛苦和无奈的。如果这种不稳定状态长期不能得到解决,那人们对司法的可信度就会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最后即使经过冗长的诉讼终于结了案,但在这个瞬息万变飞速发展的世界中,判决结果对当事人也许已经不再有任何意义了。
(二)不讲公正的刑事诉讼是一个没有效益的刑事诉讼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假如一个案件以极快的速度被审结了,其中程序没有以正当的方式执行,当事人没有被允许获得申辩的机会,没有看到自己的主张被法庭充分考虑,没有看到法官以中立、公正的身份主持审庭。如此缺乏透明度的诉讼结果很难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当事人在二审结束后的上诉、申诉,甚至缠诉不止反而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被视为正义维护最后一关的司法都不能保证其公正性,那么是非、对错、黑白的衡量就失去了依托的标准,将会在人们的思想领域造成混乱。办案质量是刑事审判的生命线,在任何时候都是第一位的。因此,在审判工作中既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评价标准,也要坚持反响平稳的社会评价标准,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质量。此外,要正确看待案件发回重审及改判的问题。案件发挥重审或者改判是上级法院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办案的一种方式方法。并不是案件对错的评判标准,不能把案件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绝对标准。
(三)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益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所反映的是刑事诉讼成本资源的一种配置状态。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增强了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性,使其依法服刑,避免上诉和申诉,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诉讼效益的实现就是通过最科学的方式,以最少的人财物,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