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布列塔尼,如同在英格兰一样,幼子继承制是与农奴土地保有权有关的附属权利。而且在布列塔尼,也像在英格兰的其他许多地方一样,当一个人死后没有儿子时,他的遗产就传给最小的女儿。此外,这个习俗还以“maineté”和“madelstad”的名称存在于皮卡第、阿图瓦和埃诺,存在于蓬提埃和维维耶,存在于阿拉斯、杜埃、亚眠、里尔、卡塞尔周围地区,以及圣奥梅尔城附近。在所有这些地区内,幼子继承制适用于不同的范围,从继承所有的遗产到对日用家具的特许继承。布拉班特的格里姆伯格也遵循同样的继承法。
弗里斯兰的许多地方流行着类似的习俗。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justheelacticum”(份地)习俗,它流行于东弗里斯兰的诺尔登地区,该地在距阿姆斯河口不远处。这个地方的份地农直到19世纪还在按照一套复杂的规则体系来裁定份地,设计出这套规则是为了防止对地产作无益的再分配。一份继承得来的份地是不可以再分割的:当父亲死去时,这块地必须原封不动地传给最小的儿子,而如果他死时无儿子,这块地就归整个村社所有。
幼子继承制的另一些实例,可能来自如今已被民法取代的地方习惯法,它们存在于威士特伐利亚和莱茵等州内运用“撒克逊法”的地区,以及存在于靠近明登的黑尔福德城,这些地方的居民声称属于最纯正的撒克逊种族。我们得知这里的农民非常顽固地坚持这种习俗,“直到相当最近还从未有过年长的儿子要求分得法律规定的一份遗产:孩子们都默认最年幼者的继承权,甚至假如没有份额留给他们,也绝不会奢望根据不可剥夺的继承法提出自己的权利;甚至如果农民死后没有留下通常的遗嘱,孩子们也会默认把未经分割的财产留给最小的儿子”。在西里西亚,以及在符腾堡的某些地方,逐渐形成一种类似的习俗,在那些地方,现代继承法未能破坏这一自古以来的幼子特权,他们的权利由于村落内部协议或社会舆论而得以保护。其次,在奥登林山的福雷斯特,以及康斯坦茨湖北面人烟稀少的地区,有一些称为Hofgüter的财产,它们是不可分割的,但可以传给最年幼的儿子,或者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传给最小的女儿。我们还听说在士瓦本、在瑞士边界的格利松斯、在阿尔萨斯和其他德国人或部分德国人的地区,可以发现更多的实例,尽管此类旧习俗已经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仍然存在,并仍然影响着农民的看法。
在丹麦、挪威、瑞典,看来没有发现存在幼子继承制的证据。但是在远离丹麦王国的博恩霍尔姆附岛(一度曾经是王国)上,最小的儿子享有其特权;在吕贝克共和国的领地上,曾记载有类似习俗的遗迹。
在俄罗斯的南部和西部,正在发生旧的大家庭解体和孩子们自己建立家庭的过程。据说在这样的场合,年龄最小的儿子被认为是最适合继承家庭住宅的人。关于这个问题,波兰着名的文化人类学家恰普利卡娅(M.A.Czaplicka)小姐给我很大的帮助,她对我这样说:“年幼的或未成年者的权利,早在雅罗斯拉夫(智者)统治时代发布的第一部俄罗斯法律汇编《罗斯法典》时期,就作为俄国农民的习俗而为世人所知。
它甚至现在还是农民习惯法里的一个流传很广的习惯,这个法规使得可以通过它去追溯幼子继承法的来源。幼子权不是一种特权,而是一种自然进程,它基于一个事实,即最大的儿子往往与父亲分居并离开自己原来的大家庭,而比较年幼的或者最小的儿子则寸步不离他的父亲。如果说除了父亲的房子之外,年幼的儿子还继承了本可属于几个大儿子们的财产,那么他还得继承某些责任,包括看护他的日渐衰老的父母,以及往往要照顾未出嫁的姐妹们。假如年长的哥哥们在父亲逝世之前没有离开他,则房子留给最小的儿子,但他的责任是要帮助哥哥建造他们自己的住宅。”此外,恰普利卡娅女士还告诉我说,“在俄罗斯,除了农民以外,其他阶层中没有发现幼子继承权的遗迹,而在农民中间这种权利仅限于房子,或者除了房子之外的一块个人用地,而不是公地。”
至此我们已经考虑了欧洲雅利安人中流行的幼子继承制。现在让我们转向不属于雅利安人的欧洲人。我们得知,“在匈牙利有一种乡村地区的法律,规定最小的儿子应当继承父亲的房子,同时要因这个特权而给其他继承人适当的补偿。在北楚德人中间,虽然家长可以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最大的儿子或最小的儿子,或者甚至如果他愿意的话,可以委托给外人,但是在他逝世时,他所居住的房子必须留给最小的儿子。”
3.幼子继承制的起源问题
布莱克斯通论英区继承制的起源 突厥人和蒙古人中的“幼子继承权”幼子继承制或最小儿子的优先权在欧洲的地理分布范围就是如此。
我们现在要问,在我们如今看来这样奇怪,而且实际上不公正的一种习俗是怎样起源的呢?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已经提出了许多理论。我们很值得首先引用其中的一种,那就是博学审慎的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在其着名的《英国法评注》里提出的观点。他在讲到自治市,或者有权派代表进议会的市镇里的财产保有权时,将它与通过骑士服役而获得的军人土地所有权相对而论,认为它是一种撒克逊自由权的遗风,是那样一些人为自己保留下来的,他们既没有被国王剥夺,又没有答应用它来交换“当时所认为的、更尊贵但同时更繁重的骑士土地所有权”。
在他看来,撒克逊的自由权“还能说明习俗的多样性,这习俗影响着以古代区内租佃制方式保留的许多地产。这些习俗中最重要和最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英区继承制;这个名称与诺曼习俗的名称根本不同,它已为格兰维尔和利特尔顿所知;也就是说,是最小的儿子,而不是年长的儿子,在父亲死去时继承属于区内租佃制的地产。对此,利特尔顿提出了如下理由:较小的儿子因为年幼,没有能力像他的哥哥们那样自己应付生活。其他作者对此习俗甚至提出了更新奇的理由,仿佛古时候封地主人有权在承租他田地的佃户结婚当夜,与他的新娘同房;所以承租的地产不是由年长的儿子继承,而由那个佃户后代更确定的后代——最小的儿子继承。但是我没有听说过英格兰曾流行这样的习俗,虽然这在苏格兰肯定有过(名为mercheta或marcheta),后来被马尔科姆三世取消。也许我们应该到塔塔尔人(尽管相距非常遥远)的习惯做法中去寻找比上述两种理由更合理的解释。
据杜哈尔德(Duhalde)神父的看法,在这些人中间,财产传给最小的儿子的习俗也很流行。该民族全部由牧人和牧主组成;当年长的儿子刚刚有能力独自过放牧生活时,就带上分得的一定数量牲口,从他们父亲那里分居出去,寻找新的居住地。所以,最小的儿子一直与父亲住到最后,自然而然就继承了他的房子,因为其余的东西已经各归其主。因此我们发现,在其他许多北方民族中间存在一个习俗,即除了所有离开父亲分居出去的儿子,留在家里的那个就成为父亲的继承人。于是这个习俗不管是否流行,很可能是恺撒和塔西陀描写过的我们不列颠人和德国人祖先的游牧生活方式的一种遗风”。
我没有找到布莱克斯通所提及的杜哈尔德说的那个段落,但他的陈述得到了一位现代历史学家的支持,此人对我们说:“突厥人和蒙古人古代法的一个更具代表的特点是有一种习俗,在他们的历史上赫赫有名,由于没有更合适的其他名字来命名它,我姑且称之为逆向选子。突厥人的习俗以非常独特的方式来安排继承。永久继承人是以某种方式依附其故土的最小的儿子;蒙古人称他为Otdzékine,突厥人称他为Tékine,意即家庭守护人;中国的史书作者和西方旅行者所提及的一份永业田产要归他所有。年长的哥哥则分得动产,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mal,或称资本,即羊群和牛群。”此外,我发现在中国西南部,以及缅甸和印度交界处的几个蒙古人种部落群体里,普遍存在着幼子继承制。对他们的社会状况进行一次探究可能有助于理解我们感兴趣的问题。但是在开始探究之前,我愿意指出,我本希望布莱克斯通的理论是正确的,实际却相反,这些部落没有一个是从事放牧的,全都是从事农业的,他们的生计几乎完全依靠耕作,从地里获得出产。
4.南亚的幼子继承制
阿萨姆地区卢萨伊人的流动耕作 卢萨伊人村首领的最小儿子是继承人 卢萨伊人普通家庭的幼子继承权 阿萨姆地区安伽米人中的幼子继承权 阿萨姆地区安梅泰人中的幼子继承权 缅甸克钦人中的幼子继承权 所有权系统依赖于耕作系统 从流动耕作和共同所有制向定居耕作和私人所有制的经济进步 克钦人实行流动耕作和固定耕作 中国景颇人的幼子继承权 中国掸人中的幼子继承权 钦人中的幼子继承权 卡米人中幼子继承制和长子继承制的折中 中国罗罗人中的幼子继承权 阿萨姆地区卡西人和加罗人中的最小女儿继承权 卡西人中的母系血统 卡西人中最小女儿是继承人 卡西人中是女儿而非儿子成为继承人的原因 加罗人中的母系血统 加罗人中最小女儿是继承人 实行幼子继承制的蒙古部落的原始家园 姆洛人中的幼子继承权 孟加拉的荷人 荷人中的幼子继承制和长子继承制 中印度的比尔人 比尔人中的幼子继承权 南印度的巴达加人中的幼子继承权 马来亚地区和格鲁吉亚的幼子继承权迹象我们的考察从居住在阿萨姆地区大片森林山地的卢萨伊部落开始。
他们是矮小、健壮、肌肉发达的民族,脸庞宽阔,头发很少,颧骨突出,鼻子短平,眼睛呈小杏仁形,肤色介于黄色和棕色之间,各人有所不同。因而他们的蒙古人种血统是没有问题的。他们的语言进一步确认了他们的体格外貌所提供的证据,其语言属于藏汉语族的藏缅语支。他们是农耕民族,他们的主食是大米。但他们所采用的耕作方式使他们不得不过着迁居生活,很少一连几年住在某一个固定的地方。他们的农田耕作体系是印度的英语作家普遍知道的“jhuming”或“jooming”,即“伐木烧荒”。他们在一片森林或密林中伐倒树木和竹子;等伐倒的树木或竹子干燥以后,就把它们烧掉,把烧出的灰烬用来肥田。再把由此获得的田地表层轻轻地犁一遍。
当聚集的乌云向农民发出预告旱季就要过去,雨水将要来临时,每个人都跑出家门,肩上挎一只装满种子的篮子,手里拿一柄又长又宽的刀。这样准备好以后,整个家族都到地里播种。先用刀在地上挖出一个个浅洞,然后在每个洞里放入几颗种子。主要的作物是稻米,但也种植玉米、小米、薏苡、豌豆、蚕豆、烟草和棉花。这种农耕方式是很不经济的,因为难得有两种以上的作物是连续几年在同一块地里收获的,此后土地就被搁下休耕,直到它重新长满密林和灌木。假如空闲地曾经布满竹林,就要经过三到四年,这块地才会重新适合播种。假如空闲地曾经是树林,则要七到八年之后,才会重新砍伐这里的树木。据说树林地比竹林更适合生长农作物,但开垦和清除这块土地上的杂草的劳动相对比较繁重。
在这种情况下,位于大河谷周围的所有可耕地总是很快就被用完,于是就必须迁移到别的地方建立家园。选择新地点是一桩颇费心思的事。长老们把自己的代表派出去,他们躺在地上,根据一只公鸡的啼鸣来定出预兆,这只鸡是他们为了完成此次任务而特意带来的。假如公鸡的啼鸣声在天亮前雄壮地叫了一个小时,该地就是可使用的。一个村子可以居住四到五年。在从前新村子可能距离老村子有两到三天的路程,居民们必须背着他们的全部财产,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经常顾虑前景和费力地搬迁自然妨碍人们增加其财产,因此也阻止了财富和工业的增长。
该地区大多数山地部落普遍采用此类轮休耕作,在这样一种体系下,农民没有获得任何土地权,甚至部落首领也认为自己没有土地和森林权。首领声称其权力仅限于部落中的人,无论他们可能在哪里漂泊,或是可能在哪里暂时定居。在有些比较原始的部落里,重新开辟并耕种土地的劳作通常大部分由奴隶来完成,他们是这个部落的人突袭捕获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农奴,以便使自己摆脱这种繁重的劳动。
卢萨伊人的村子一般位于山顶,并延伸向下分布在峻峭的山坡上。
村子很大,经常包含几百所房子。但是在不列颠政府给该国带来人生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已不再需要聚集在一个大而坚固的村子里了,村子的范围也因此渐渐缩小,人口也越来越分散到一个个小村子里,甚至居住到远离其他居民点的密林里的独幢房子里。卢萨伊人村庄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经常有zawlbuk,即独身男子居住处,供未婚男子以及到了青春期的男孩在那里过夜;因为不允许他们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其他村子的来人也住在这些房子里,在大的村庄里会有好几处这样的房子。这是阿萨姆地区山地部落共同的习俗之一。
在卢萨伊人中间,每一个村庄都仿佛是独立的国家,由其首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