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旧约》中的民俗
47858300000037

第37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1)

1.以色列人中的幼子继承制迹象

雅各的性格 欺骗兄长和父亲 雅各是幼子因而具有继承权的理论 族长故事中的“幼子权”或“幼子继承制”线索 大卫故事中的“幼子继承制”线索关于始祖雅各的传说,要比关于他父亲以撒和他祖父亚伯拉罕的传说更加完备,而且相应地,这些传说在民间创作,即在对原始信仰和习俗的回忆中更加丰富。当然,回忆或想象会累积放大这位先祖英雄,因为以色列人的姓名和血统都因其而流传下来。

但这位伟大祖先的性格,正如《创世记》为我们所描写的,对现代读者几乎没有吸引力或有趣之处。而且,与他的祖父亚伯拉罕的沉着威严,以及与他的父亲以撒的深思虔敬相比,都有所不及。如果说亚伯拉罕是闪米特人族长的典型,英勇而好客,威严而有礼,那么雅各则是闪米特人中商人的典型,灵活而精明,善于随机应变,有一副赚钱的锐利眼光,不是靠强力而是靠机巧去达到目的,在智取和瞒骗敌手及竞争者时不太顾忌采用什么方法。这种贪婪和狡猾的结合使人难以亲近,它表现在最早记录下来的这位祖先的几段生平插曲中,表现在他通过一些手段设法骗取哥哥以扫出让了自己的长子继承权和他父亲的祝福。因为以扫和雅各是孪生兄弟,又因为两人中间年长的以扫是有名分的,按惯例要接受父亲的祝福,并继承父亲的财产。

雅各设法排挤哥哥的那些方法——说得委婉一点——是一种不择手段的行为:他首先趁哥哥饥饿时,用红豆汤从他那里买下了继承权;然后又穿上他哥哥的衣服,伪装他哥哥有毛的皮肤,蒙骗盲眼的父亲把他当作以扫,就这样抢先得到了本已打算给其孪生兄长的祝福。诚然,在第二次勾当中,年轻的雅各在老迈的父亲面前成功耍弄的计谋不是他自己想出来的,而是他的母亲利百加教唆他采用的。根据她欺骗丈夫的技巧判断,她婚前的名字应该叫“不择手段”。但是雅各准备参与这场骗局,这证明在蒙骗父亲时,需要的不是善意,而只是精明。

在道德发展的某个阶段,此类欺骗行径,除了那些直接受到它损害的人之外,很少或不会引起其他人的指责。无偏见的旁观者实际上习惯于为这些诡计喝彩,因为它们显示了较高的智力和机敏战胜了一味老实的愚蠢。然而,这样的时候来到了,舆论转到了诚实的笨人这一边并反对聪明的骗子。经验证明,任何欺诈行径,无论它显得多么别出心裁和深谋远虑,因而多么令人钦佩,都不仅直接损害了个人,而且直接损害了整个社会,因为它破坏了把单独的法人个体汇集在一起的那种相互信任的纽带。

当大家都认识到这一真理的时候,历史学家就开始以一种道德标准来衡量以往时代的人们的行为,这样的道德标准是那些人以及他们的同时代人从来没有想过要运用在自己的行为之中的。假如以往时代的英雄人物看来都大大落后于这个道德标准,那么仁慈的批评家就不是去坦率地承认,由于道德进步,在自己与那些人之间产生了鸿沟,而是企图填补这个鸿沟,于是就寻找借口,或者甚至为他自己的道德判断力引导他要去谴责的那些行为作辩解。假如粉饰道德污点的努力仅仅出于仁慈之心的宽容,而非出于维护一桩怪事的无聊的虚荣心,那么这种努力对辩护者而言是值得赞扬的,对其他人来说也许是无害的。与此同时,这方面有着与之相反的做法,即抹黑最正直的人。这种做法尽管很流行,但是很可恶,因为它不仅暗中伤害了老实人,而且夺去了我们非常可贵的道德楷模,通过降低道德水准,造成了社会危害。我们面对这些道德楷模进行思索的更好办法,是由衷地赞赏和热爱美德,并因此打动人的心灵,这比长篇大论地抽象奢谈道德哲学要好得多。

近年来,雅各的同胞兼同名人约瑟·雅各布斯先生为雅各的道德个性作了辩护,试图抹去沾在祖先牌位上的污渍。他证明,根据一种古代法律,雅各作为幼子,本来就有权继承遗产,《圣经》故事里叙述他采用欺骗手法以便得到遗产,只不过是历史学家加在他尚未弄懂的事情上的一个假象。我不打算冒昧评述这一独创性的辩解是否合理。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样一种古代继承法,正如其辩护士所设想的,曾经在许多民族中间流行过,而且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认为在古时候的以色列人祖先当中不应该流行。我们现在谈论的这个法律或习俗就是与“长子继承权”相对立的有名的“幼子权”或称“幼子继承权”,因为它把财产继承权给了幼子,而不是长子。在这一章里,我打算引用一些实例并探索其起源,以此来说明该习俗。

让我们先来看看,在《旧约》中是否能找到关于“幼子权”或“幼子继承权”的其他线索。首先必须指出,如果雅各排挤了他的哥哥,那么他只是做了他父亲以撒从前做过的事。因为以撒也是小儿子,也是取代了他的哥哥以实玛利而从他父亲亚伯拉罕那里获得了继承权。雅各用来处理与父亲和哥哥关系的这个原则(如果可以称为原则的话),看来在他处理与儿子和孙子的关系时也照此办理。因为我们知道,他喜爱小儿子约瑟胜过其他的儿子,“因为约瑟是他年老生的”。他的偏爱那么明显,以至于激起了约瑟的哥哥们的猜忌,他们就密谋要害死他。诚然,根据现在所见的故事,约瑟并非最小的儿子,他只是小儿子中的一个,因为便雅悯是在他之后出生的。但是我们可以猜测,在原始版本中,约瑟的确是最小的儿子。

父亲对他的格外关注,由于一件彩衣,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件长袖外套,使他在兄弟们中间鹤立鸡群,以及后来他所获得的优于他们的地位,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了这一点。此外,雅各的最小儿子便雅悯,这个名字的意思是“右手之子”。该名称表明他是合法继承人,这一点看来已通过一段值得注意的描写暗示出来了,其中写道,雅各祝福他的两个孙子,即约瑟的两个儿子时,因为他更喜欢年纪小的以法莲,就故意把右手放在他的头上,把左手放在年纪大的玛拿西的头上,而不管他们的父亲约瑟的反对。本来约瑟把他们领到自己的父亲面前时的位置是想让他自然而然地把右手放在大的那个头上,把左手放在小的头上;因此老人不得不把双手在胸前交叉起来,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右手摸到小孙子的头,使自己的左手摸到大孙子的头。因此,为雅各辩护的人可能蛮有理由说,他至少一生始终偏爱年幼的儿孙胜过年长的,他不是仅仅当这样做符合其私利时,才采用这条原则的。

不过另一些证据可能有利于雅各,换句话说,证明了以色列人中间有一个“幼子权”或“幼子继承权”的古代习俗。我们在《创世记》里读到,犹大的女儿他玛生了两个孪生兄弟,名字分别叫法勒斯和谢拉,虽然法勒斯出生在先,但故事叙述了两个孩子出生时的离奇细节,这个细节的意图看来是要证明,法勒斯实际上像雅各本人那样,不是孪生兄弟当中可能被认为是大的那个,而是小的那个。证明法勒斯是小儿子的目的,从这段故事的表面上看并不明显,但是当我们想起法勒斯是大卫王的直接祖先时,它的目的就很清楚了。我们还想起,大卫本人也是它父亲耶西的小儿子,他是撒母耳因为偏爱他胜过其他大儿子而故意立他为王的。因此,作者在《创世记》里讲述的孪生兄弟诞生的细节即使不说不适合,看来也可能是不必要的,其意图也许是为了证明大卫王自己不仅是最小的儿子,而且是犹大的孪生孙子中间小的那一个的后裔。大卫同样故意排挤了声称要接王位的年长的一个儿子亚多尼雅,而把王位传给了他最小的儿子所罗门。所有这些事实汇拢在一起就可能得出推论,在以色列,长子继承的习俗,或称偏袒年长儿子的习俗之前有一种更为古老的幼子继承习俗,或称偏向由年幼的儿子作为其父亲的继承人的习俗。当我们在世界的其他地方观察到流行着类似幼子权或幼子继承制的时候,这样的推论就更为可靠了。

2.欧洲的幼子继承制

英格兰的英区继承制 法国的“幼子继承制” 弗里斯兰和德国的“幼子继承制” 俄罗斯的“幼子继承制” 匈牙利的“幼子继承制”兰是曾经奉行、如今仍然奉行幼子继承制的国家之一。在“英区继承制”的名称下,这一古老习俗依旧是——或者说直到最近还是——这个国家许多地方的一种土地法。这个习俗的英语名称来自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一次审判中的地方用语。它出现在该朝代首年年鉴的一则报告当中,我们由此得知,当时在诺丁汉有两种土地保有制,分别称为英区继承制和法区继承制。作为习惯法,英区继承制将所有的土地、房屋等物件都传给最小的儿子,而按照法区继承制,则将土地、房屋等物件都传给最大的儿子。据说直到1713年,诺丁汉仍旧分为英区继承制和法区继承制,后代继承的习俗仍然各自有别;甚至到最近,在其周边地区还遵守类似的习俗。

实行英区继承制或“幼子继承制”的地区在英格兰的分布大致如下。

该习俗沿着所谓“撒克逊海岸线”扩展开来,从沃什湾到索伦特海峡周边地区,包括全部东南地区的几个郡。更准确地说,它最流行于肯特郡、苏塞克斯、萨里,在围绕旧伦敦形成的一圈庄园之间流行,以及部分流行于埃塞克斯和东英吉利亚王国。在苏塞克斯,该习俗非常普遍地运用于登册保有土地权方面,致使它经常被称作该国的不成文法;在刘易斯区的雷普,实际上几乎到处运用这个习俗。在汉普郡有少量实例,但是在更靠西的一大片连续的区域里,萨默塞特郡的大部分地方都实行幼子继承制。

在中部各郡,这种习俗比较少见,其实行的比例为一个郡有两至三个庄园;但是在五个丹麦人村镇中有四个,即德比、斯坦福、莱斯特和诺丁汉,以及在其他重要城镇,如斯塔福德和格洛斯特,都存在这个习俗。直到亨伯与默西之间分界线北端,似乎就不听说有此习俗了。

然而这一习俗不限于这个国家的撒克逊人地区。它也存在于凯尔特人地区,如康沃尔、德文,以及威尔士。威尔士的古代法律中这样规定:

“当兄弟分割祖传遗产时,最年幼的应该得到最主要的宅院(tyddyn)、所有的建筑物和八英亩土地,以及短柄斧、锅、犁,因为父亲无权把这三样东西分给其他儿子,只能给最小的儿子,虽然这些东西是抵押在那里的,但永远不能把它们收回来。”然而这条威尔士法规只适用于至少有一所居屋的地产;当分割其他财产时,那个最小的儿子不得宣称有额外的特权。在苏格兰,看来并没有证据表明普遍流行过幼子继承制。但是在设得兰群岛上,流行这样的做法,即在分割财产时,最小的孩子无论男女都应当获得居屋。

在古老的英国法律中,幼子继承制看来通常与农奴土地保有权相联系。关于这个问题,已故的F·W·梅特兰教授曾经写信这样对我说:“至于幼子继承制的流行,我在13世纪的英国文献中见过大量例子,尽管没有确切地证明,它总是或对或错地被当作农奴土地保有权的特征,显然,农奴土地保有权的理论严格来说并非是农奴财产的继承,而仅仅涉及一种习俗,要求主人接受已故承租人家庭中的一个人作为新的承租人。

在这种情况下挑选最年幼的一个看来并非不正常:因为一直得不到财产继承,孩子们成年后就离家外出;所以当父亲死去时最可能留在他床边的就是最年幼的孩子。按照把遗产平分给几个儿子的一些习俗,最小的儿子可分得宅地、astre(居室)。我绝不认为已经证明了幼子继承制起源于农奴,而是确认了在13世纪人们就把幼子继承看作是农奴状态的特征。

我可以给你详细证明这一点。例如,它与所谓merchetum是有关联的。

因为幼子继承制常常与merchetum一起被人提及:你是我的隶农,因为我向你征税,你向我交纳你女儿出嫁的罚金,你是你父亲最小的儿子,而且继承了他的地产。”必须指出,在英格兰,幼子继承权不限于男性。即使没有几百个,也有几十个这样的小区,幼子继承权扩大到女性。最小的女儿,或者最小的姐妹和最小的姑姑,都优先于其他女性继承人。

在法国的某些地方也流行幼子继承制,或最年幼者继承遗产的习俗。

例如,“在布列塔尼的康沃尔郡的有些地区,最年幼的孩子享有独占权,恰恰与长子占有权相对,其内容为:最后出生的,无论是男是女,继承全部土地使用权(quevaise),而排斥其他的哥哥姐姐。”这就是法国有名的“maineté”法。虽然这种习俗存在于布列塔尼的几个大贵族庄园里,但我们无法估量它在该国最初流行的情况:因为当外省习俗由封建法学家编成法典时,贵族们都激烈反对这一不正常的习俗;而我们也听说17世纪时留存这种习俗的地区几乎逐日递减。这种习俗流行的地区包括罗昂公国、帕拉克列克骑兵团管领地、雷列克和别加尔等地的几个修道院管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