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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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3)

如果喝了奶,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以吃肉。汤里煮过的肉,必须首先吃掉,然后可以吃烤肉,吃过肉以后十二小时内不可喝牛奶,而在喝牛奶之前还要进一点盐和水。如果手头没有取自盐渍地的盐,可以代之以喝一点血。该规则有一个例外是为小孩、最近施行过割礼的男孩和女孩、分娩前不久的产妇以及病人设立的。这些人可以同时吃肉和喝奶,并被称为辟托利克。如果其他人破了这个规矩,他要被狠狠鞭打一顿”。在英属东非的游牧民族苏克人当中,禁止在同一天里吃奶和肉。虽然报道苏克人和南迪人有这方面规矩的作者没有说及这条禁忌的理由,但是上述部落之间的相似现象促使我们设想,在苏克人和南迪人当中,禁止同时食用肉和奶的目的极可能也是担心这两样东西在食用者肚子里接触,即使没有造成奶牛死亡,也会危害奶牛。

虽然不那么严格,犹太人直至今日还同样遵守将肉与奶分开的规矩。

一个犹太人吃过肉或肉汤后,在一小时内不可尝食奶酪或其他奶制品;谨守规矩的人会把禁忌时间延长到六小时。而且,肉和奶要仔细分开。分别为它们备不同的容器,每种做一个特殊标记,用来装奶的容器不可用来盛肉。还要备两套刀,一套切肉,一套切奶酪和鱼。此外,肉和奶不可在炉子上一同烧煮,也不可同时放在桌子上;甚至桌布也必须有所不同。如果家里太穷,没有两块桌布,他们至少在吃过肉之后要把他们唯一的桌布洗干净再铺上去,然后再把奶放上去。这些被精明的犹太教教士添加上种种巧妙特征的规则,据称都起源于“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这一诫条;而根据本章汇集的所有证据,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这些规则和正在讨论的这条诫律,不是犹太人世代流传下来的共同遗产的一部分,须知,他们的祖先是流浪的牧人,主要靠自己放牧的牲口的奶维持生活,并且像现代非洲游牧部落一样,总是担心奶的供给会减少。

然而,奶受到肉的污染不是非洲游牧部落为了自己牲畜的利益而极力反对、因而寻求以饮食规矩来保护它们的唯一危险。他们同样十分注意不让牛奶受到蔬菜的污染。他们力戒在同一时间里既喝牛奶又吃蔬菜,因为他们相信这两样东西在他们肚子里混合在一起就会以某种方式危害畜群。比如在安科尔地区的游牧民族巴希马人当中,“氏族里任何一个成员在吃过一顿蔬菜后必须禁食几个月牛奶,才可以再吃各种蔬菜,如豌豆、蚕豆、甘薯。如果有人饿得实在不行吃了一些蔬菜,他必须在吃过之后禁食一段时间。有时候他想吃一些大蕉,但甚至在这种情况下他也必须禁食十至十二小时才可以喝牛奶。他们相信当蔬菜还停留在肠胃里的时候喝牛奶,会危及奶牛的健康”。因此,安科尔地区的拜罗人“吃甘薯和花生时是不允许喝牛奶的,因为这样做会危害牲畜”。

斯皮克告诉我们说,当他经过瓦胡马人(亦称巴希马人)领地时,遇到了这种顾忌带来的麻烦。虽然牲畜繁盛,可是那里的人“不能把他们的牛奶卖给我们,原因是我们吃过鸡,而且吃过一种叫马哈拉圭的蚕豆”。“自从我们来到卡拉圭后,无论是用情还是用钱,都没有得到一滴牛奶,我想弄明白为什么瓦胡马人拒绝把它卖给我们。人们告诉我们说,他们这样做是出于迷信的恐惧,认为任何一个吃过猪肉、鱼或鸡,或者马哈拉圭豆的人,如果喝了他们奶牛所产的奶,就会毁灭他们的奶牛。”当地的首领在回答斯皮克的问题时说:“只有穷人这样认为;现在他了解到我们有需要,他会特地留一只奶牛供我们使用。”在巴尼奥罗人当中,“中等阶层的人既拥有自己的奶牛,又从事农耕,他们在吃饭时非常小心,不在接近的时间内食用蔬菜和牛奶。早上喝过牛奶的人直到晚上不能吃别的东西,晚上喝过牛奶的人直到第二天都不能吃蔬菜。甘薯和蚕豆是他们特别避免食用的东西,每个吃过此类食物的人都会在两天之内小心地不喝牛奶。该措施是用来防止牛奶与肉或者蔬菜在食者的肠胃里互相接触;据信不加区别地吃东西会在畜群中引发疾病”。

因此在这个部落里,“外来者在进入村子时不会得到牛奶,因为他先前可能吃过某种他们认为会危害其畜群的食物,而他可能没有禁食、等清空肠胃里的植物性食物后就喝牛奶。他们的殷勤好客表现在给外来访问者以其他食物,比如牛肉或啤酒,这样就可以让此人在第二天上午喝一顿牛奶。万一村子里的牛奶不够供全村人喝,其中有些人就会在晚上吃蔬食,并且直到第二天上午之前不再进食。如果没有大蕉了,这些人就退而求其次吃甘薯,而吃了甘薯后必须禁食牛奶两天,等到体内完全清空,才可以喝牛奶”。实际上在这个部落里,牧人是完全禁食植物性食物的,因为“据说他们食用了此类食物后会危及畜群的健康”。由于牧人经常与畜群接触,如果他的肠胃里混杂各种食物,那么他显然比普通人更可能危害牲口的健康。因此,出于最起码的谨慎,看来定下了一条规则:牧人完全断绝蔬食。

在巴干达人当中,“不允许任何人在喝牛奶时吃蚕豆或甘蔗、喝啤酒、抽印度大麻。喝过牛奶的人,要禁食几个小时才可吃或喝禁忌的食物,他也不可以在食用了这些东西后的几个小时内喝牛奶”。在苏克人当中,任何咀嚼过生小米的人,在七天内不得喝牛奶。毫无疑问,虽然没有说明,但是在这两个部落里,该禁忌的依据是如果有人混合饮食,那么有害的影响就会施加在他们的牲畜上。类似地,马赛人非常担心他们牲口的安康,非常相信由于煮牛奶或者把牛奶与肉一起食用会使牲口遭殃。在他们那里,严格禁止武士们食用任何蔬食。一个马赛人战士宁愿饿死也不吃蔬食;只要试图把这些东西给他,就会被视作对他的最大侮辱;如果他竟然忘记,以至于尝了禁食的东西,他就会被降级,没有女人会嫁给他。

有些游牧民相信,吃了植物性食物就会减少或断绝牛奶供应,从而危害自己的基本生活来源,因此他们不可能促进农耕实践;所以如果听说“在布尼奥罗地区,游牧民逃避耕作;他们认为游牧氏族的一个男人的妻子去耕作土地是有害的,这样做会危害牲口”的话,也没有什么可奇怪的。

在这个地区的游牧氏族当中,“女人做的事只能是搅拌和照看奶锅。体力劳动总是被看作低下的,而耕作土地对他们的牲畜完全是有害的”。巴干达人既拥有牲畜,同时又勤勉地耕作土地。甚至在他们那里,女人在丈夫的奶牛生下小牛崽后最初四天里也不可从事耕耘;而且虽然没有提到这个禁忌的原因,我们还是可以根据上述证据猜测,强行禁止农业劳动的动机是担心女人在这种时候埋头其中,可能危及新生幼崽以及母畜的健康甚至生命。

此外,有些游牧部落不吃某种野兽。他们或明或暗地表示,如果他们吃了这些生物的肉,他们的牲畜就会遭殃。比如在英属东非的苏克人当中,“确实曾经有过一种迷信,认为吃了某种名为克普托雷尼

(kiptorainy)的林猪的肉,就会使食用者的牲畜不再出奶。但自从他们移居到平地上之后,因为没有这种野猪了,该禁忌也就仅仅成为传统而已”。

这个部落里的人还认为,“如果一个富人吃了鱼,他的奶牛的奶将会枯竭。”在南迪人当中,“如果还可能获得其他食物,那就不可食用某些动物。

比如非洲水羚、斑马、象、犀牛、塞内加尔狷羚,以及普通的蓝色小羚羊。

如果一个南迪人吃了其中任何动物的肉,他就必须至少经过四个月才可以喝牛奶,而且还必须先服用瑟格特树汁与血混合而成的强泻药,以清空自己的肠胃”。只有一个叫基帕悉索的南迪人氏族可以不受此限,比如他们在吃了这些猎物后第二天就可以喝牛奶。南迪人在一定的限制下可以食用的动物当中,非洲水羚被认为是不洁动物;往往用“切马金瓦”来称呼它,这个名字的意思是“不可谈论的动物”。在野生飞禽中,鹧鸪和距鸟与水羚一样令人讨厌;它们的肉实际上可以吃,但食用者接下来几个月不得喝牛奶。没有提到这些限制的原因,但依照前述证据,我们可以比较有把握地设想,吃了某些野兽或飞禽后要禁食牛奶几个月,是恐怕牛奶进入食用者肠胃里与这些猎物发生作用,从而对奶牛造成伤害。东非的瓦塔图鲁人遵守的规矩也许基于同样的担忧,他们规定,吃过某种羚羊(斯瓦希里语称为“泼乌”)的肉之后,当天不可喝牛奶。

此外,也许值得考虑,有些游牧部落总体上反对吃野味,是否可能并非起源于同样的迷信恐惧,即害怕吃下去的牛奶与正在消化过程中的野味接触,受到污染,从而使牲畜遭殃。比如,马赛人在当地是纯游牧民,完全靠他们豢养的牲畜的肉、血和奶生活,据说他们蔑视各种野生动物,包括鱼和飞禽。我们听说,“马赛人从前都有自己的牲口,那时候他们不吃野生动物;现在他们有些人已经没有自己的牲口了,于是开始吃野味。”因为他们不吃野味,所以仅仅捕猎那些危害他们牲口的食肉猛兽,野生的食草动物群就发展到非常温顺,布满他们的整个领地。以至于经常看到羚羊、斑马、瞪羚等在马赛人的村子附近夹杂在家畜当中,悠闲自得地吃草,一点没有害怕的样子,也就并非不寻常的图景了。一般说来,马赛人既不猎取更不食用野生动物,但他们给该规矩留下两个例外,而且很值得玩味。我们听说,“大羚羊是马赛人猎取的少数几种野生动物之一。

他们驱赶大羚羊,等它跑累了,再向它投去标枪。十分奇怪的是,马赛人也吃大羚羊的肉,因为他们认为它是一种奶牛。”马赛人猎取并食用的另一种野生动物是水牛,他们利用它的皮和肉。但我们了解到,“马赛人并不把水牛看作野生动物”。他们也许像对待大羚羊那样——但是有更充分的理由——把水牛当作一种奶牛。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他们杀死水牛和大羚羊并食用它们的肉,就具有同样的理由,也就是说他们相信这两种动物基本上与家畜没有什么两样,畜牧主也因而可以合法地杀死它们并食用其肉。实际的结论可能是合理的,虽然作为其依据的动物学分类系统还有待改进。另一个游牧部落巴希马人主要靠他们的牲畜的奶维持生活,他们遵循类似的饮食规则,其依据是类似的动物分类;因为我们听说,“他们食用几种野生动物,仅限于他们认为与奶牛有关的动物,如水牛和一两种羚羊、非洲水羚、狷羚。”另一方面,“山羊、绵羊、飞禽以及各种鱼的肉都被认为是令人讨厌的,并绝对禁止部落成员食用”,因为这些生物显然无法随意解释成牛类,从而当作一种奶牛。游牧的巴希马人几乎不允许吃野生动物,因此不关心捕猎,但如果野兽带来麻烦,他们也会猎杀这些具有攻击性的野兽;“别的猎物几乎完全留给了农耕氏族,他们养几条狗,并猎取野兽作食物”。巴尼奥罗地区的游牧氏族也同样禁止食用大多数野生动物的肉,因而这些氏族里的人也不从事狩猎,除非狮子和豹子来捕食他们的畜群,那时才必须追击并猎杀这些野兽;“因此狩猎主要限于农耕氏族,并且是为了补充食物而进行捕猎”。

在所有这样的情况下,有理由认为游牧部落厌恶食用野味是出于一种信仰,即认为如果牛奶碰到部落成员肚子里的野生动物的肉,就会直接伤害奶牛。想避免给牲畜带来必然的后果只有靠完全禁食猎物,或者无论如何,要在消化猎物肉和消化牛奶之间留出相当的时间,让肚子在吃了一类食物之后彻底清空,然后再吃另一类食物。有些这样的部落给这条总规矩设定了值得注意的例外,允许食用与牲畜或多或少有所相像的野生动物,这使人想起古希伯来人对洁净动物和不洁动物的区别。游牧民族以其粗陋的动物学知识作出这样的区分,把所有的动物分成与自己的家畜相像和与自己的家畜不相像两类,并依据这个基本分类建立了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则,即第一类是可食用的,而第二类是不可食用的,这可能吗?关于洁净和不洁动物的实际法则,正如“摩西五经”里提出的,可能过于复杂,很难化解为如此简明扼要的两类;然而其主要原则却令人不可思议地与我们所讨论的某些非洲部落的惯例很相像:“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绵羊、山羊、鹿、羚羊、狍子、野山羊、麋鹿、黄羊、青羊;凡分蹄成为两瓣又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在这里,检验一种动物是否适合成为人的食物的依据,是与家养反刍动物在动物学上的近似程度。根据这个检验依据,各种鹿和羚羊就完全符合可食动物的范畴。马赛人和巴希马人恰恰如此,他们根据类似的标准,将各种羚羊包含进自己的食谱。然而希伯来人的饮食范围比马赛人要大得多,哪怕在其起源时看来可能处于纯游牧状态,但也可能通过不断增加可食品种而扩大,从而满足一个农耕民族的需要和口味。

至此,我已经尝试探寻了希伯来人与非洲人在煮牛羊奶时的习俗方面的某些相似性,涉及牛奶和肉的混合饮食规矩,以及把动物区分成洁的和不洁的,或可食的和不可食的。如果这些相似性可以成立,那它们就有助于证明,希伯来人的习俗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起源于游牧社会阶段,并因而证实了以色列人的民族传说,即他们的祖先是流浪的牧人,带着羊群和牛群从一处牧场到另一处牧场,随处漫游,多年以后才由他们的子孙从草原高地——摩押,成群地越过约旦河浅滩,在巴勒斯坦的肥沃土地上定居下来,成为农夫和栽培葡萄树的人,过起了安定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