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前款罪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例中,该校校长贪污义务教育款项2万元,因此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制裁,显然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贪污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为由,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非法所得;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玩忽职守罪从重判处5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郝庆堂)
九、学生在校内斗殴致死,校方应当如何提起诉讼
被告人刘明辉,男,17周岁,某校高中学生。
被害人王力,男,18周岁,系刘明辉的同学。
某日上午,刘明辉在校因小事与王力发生争执,两人由相互推搡转化为斗殴,刘的鼻子被王打破出血,经他人劝解,事态平息,但刘认为自己吃了亏,中午回家取了一把大号水果刀藏在身上,准备寻机报复王力。下午课间,刘趁王不备,持刀猛刺王力腹部一刀,王因伤及肝脏,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明辉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被害人王力系外乡人,因随其父母到该地经商而在该校借读。王力死后,其父母以“王力是在校学习期间被害,校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在校哭闹,引起学生围观,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校方为及早平息事态,恢复教学秩序,主动给王力的父母两万元钱办理后事。王力的父母甚为满意,将王力的尸体火化后即返回了原籍。
同年7月,检察机关对刘明辉以故意伤害罪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校方以刘明辉的犯罪行为给学校造成了两万元的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刘明辉的父母(因刘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为刘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学校的损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校方应该怎么办?案例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即原告人,应当是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本案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是被害人王力,因王力已死,其诉讼权应由其法定财产继承人继承,作为诉讼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王力的这一诉讼权利依法应由王力的父母代为行使。
被害人办理后事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赔偿,而校方并没有受被告人的委托,主动支付给被害人的父母两万元钱办理后事,其经济损失并非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校方不具有法定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校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
由于本案校方与被告人、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民事问题,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但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范畴。校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巴水)
十、这7000元钱该不该出
X中学位于苏北里下河地区,三面环水。学校一直重视安全教育,每学期都三令五申,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游泳、洗澡,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可是不幸的事偏偏发生了。
1994年6月25日是星期六,按当时休假制度规定,下午应当放假,可是这一天镇文教办公室因安排期末考试的需要,通知学校调课,因而中午放学后,学生都没有离校,准备下午上课。午饭之后,职高班朱某、马某两位同学来到离学校较远的南码头下河游泳,两人从停在码头上的一只船上跳下河去,游向对岸,马某游得较快,在前面,而朱某游了一段之后,觉得不行,便回头往船边游,他本想爬上船,可却力不从心滑了下去,沉入水中,这时游至对岸的马某发现后,立即游过来,从水中将朱某拉上来,在其他人的协助下将朱某送往医院抢救,医院采取了所有的措施,但无济于事。一个19岁的独生子就这样离开了他的父母、老师、同学。大家都很伤心,朱某的家长得到消息后,悲恸欲绝,朱某的众多亲戚来到学校闹事,理由是,朱某是在在校期间下河游泳溺水而亡的,学校应当负全部责任,而校方认为朱某是违反学校的规定,私自下河溺水的,况且还是在中午放学之后,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双方相持不下,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受到严重的影响。后来镇政府出面调停,双方签订协议,结论是学校无法律责任,为照顾朱某家庭困难,拿出7000元钱给予补助,学校把钱拿出来了,事态得以平息。而学校的教职员工纳闷了,这以后学校的工作太难做了,有些事情是防不胜防的。这7000元钱该不该出呢?
(梅树桐王进怀)
十一、加强社区建设,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市六中地处园林旅游区,校门口人员流动较多,无证商贩经常在学校门口设摊,出售粗制滥造劣质食品,摊贩之间为争地盘经常发生争吵,社会不法分子也趁机溜进校园捣乱。学校曾多次想办法制止这些现象,无奈力量单薄,无法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后在街道和派出所的支持下,当地加强社区建设,达成协议,共同负责维护学校教育秩序,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街道贴出了通告,学校门口不准随便设摊,违者将依法给予处理。通告贴出后,校门口秩序顿时正常,没有任何摊贩再在这里设摊派出所也积极维护学校教育秩序。有一次,一个醉鬼趁门卫不注意时闯入校内,无故殴打一初中学生。学校发现后一方面拦住醉鬼,一方面与派出所联系。派出所闻讯立即到校将肇事者带到所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肇事者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这样做后,不法分子进校滋扰现象基本消除。
案例分析:
校门口无证商贩设摊,出售劣质不洁食品等,既影响秩序,又影响学生健康,应予以取缔。《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具体处理无证商贩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精神,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个人或者家庭需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其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不得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不得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等。校门口的流动摊贩,无营业执照,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出售劣质商品,均属违法,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营业等行政处罚。在处理过程中如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现象,可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解决。
社会不法分子入校侮辱、殴打师生,敲诈勒索未成年学生,偷窃、破坏学校财物,扰乱教学秩序等,在各地城乡是并不鲜见的事。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应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引自《学校管理案例全书》)
十二、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十中初一男生小王,入学后经常旷课,班主任张老师经几次家访了解到,王的父母早已离异,并各自又组织了家庭。当初小王由法院判给父亲抚养,但王的生父只顾做生意、打麻将,对孩子不闻不问,王的继母也同样如此,因而小王的生活极不正常。王的生母实在看不下去,就把小王接到身边抚养,王的生父也乐得省心,更加不问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了。后小王因睡懒觉迟到,被继父打了几下,王一赌气又跑回生父处,以后小王便居无定所,时而在父亲处,时而在伯父处,时而在姨娘处,继父不在家时也去生母处。长期下来,没有专人教育、抚养,孩子得不到家庭温暖,便自暴自弃,混一天算一天,所以经常旷课。
班主任把小王的情况向校领导汇报后,校领导认真分析后做出决定:第一,立即由班主任找王谈话,让他安心上课,学校不给任何处分;第二,派一名副校长与当地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系,解决王的抚养问题。
经学校、妇联、关工委的多次工作,王的生母正式向法院提出抚养王的申请,法院判决小王由其生母抚养,王的生父、继母、继父都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现在小王的生活学习正常了,成绩也在逐步提高。
(转引自《学校管理案例全书》)
十三、教师唆使学生作弊被记过,学生被处罚
某中学的周老师任高三(5)班数学课兼班主任已3年了。该班是他从高一就开始带的,一直带到现在。该班班风、班纪都非常好,年年被学校评为“先进班集体”,还被县团委评为“先进团支部”。该班的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也遥遥领先,这与周老师的辛勤工作是分不开的。
7月7日~9日,高三(5)班同学参加了高考。不久,绝大多数学生都拿到了满意的成绩单,然而沈某、王某、孙某3位同学没有拿到成绩单,他们找周老师一打听才知道,原来他们的数学试卷高度雷同,被视为舞弊试卷,他们的成绩单被县招办扣留(省招办通知的),并被处罚停考1年。
沈某跑到县招办一看,他考了526分,是高分,其中数学是104分,王某、孙某也是同样的分数,沈随即找招办主任反映有关情况,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理。招办、教育局迅速派出调查组驻该校调查。调查结果是:“沈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周老师为使本班成绩‘更出色’,以省‘三好生’作诱饵,唆使沈某在高考数学考试中帮助数学较差的王某、孙某二同学。”然而沈某所受处罚并未改变,还被取消省“三好生”荣誉。周老师也受记过处罚。
案例分析:
教育活动与考试是分不开的,我国目前有不少种类的重要教育考试,如全国普通高校的招生统一考试、高中毕业会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等,其中高考既关系到国家选拔人才,又关系到个人发展前途,竞争十分激烈。对教育考试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组织,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自古以来,竞争激烈的考试总伴随着作弊现象,因此杜绝作弊是考试行政的重要任务。《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例中,教师周某唆使学生作弊,是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在职人员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案例中周老师被记过是应该的。在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若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依照《暂行规定》取消考生当年的考试资格,严重的下一年也不准参加考试,沈某等3人当年成绩无效,并被停考1年,是咎由自取。教师周某功利心太重,结果害人害己;3个学生虽是在教师唆使下作弊,但作为高中毕业生,对于高考作弊的起码是非观念还是应该有的,因此其错误不可原谅,受到处罚是合理的。
(转引自《教师职业道德案例选析》)
十四、谁之责
据《中国青年报》1999年11月28日报道:11月6日晚,呼和浩特市天气奇冷。该市民族中学500多名学生上完晚自习,因学生宿舍第一次生了火炉,孩子们急于去宿舍烤火,一出教室便一窝蜂地朝宿舍跑。在经过宿舍区的门洞时,前面的孩子被摔倒,后面的孩子仍住前涌,结果造成7名学生被踩死、18名学生被踩伤的惨剧。根据检察机关的侦查,民族中学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漏洞,学校班主任教师和生活教师的责任范围一直不明确,学生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到宿舍区这段距离,长期没有人负责,生活教师不到岗也是常事。检察机关认定校长、主管学生生活的副校长、学生生活教师负责人等3人,为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分析:
直接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事故,应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学雷锋摔伤谁负责
某市中学初一(3)班,在学校的倡导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小组”。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到一“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在打扫卫生中,女学生赵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本案在辩论责任归属时出现分歧,有人认为该小组去“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先未告知学校及班主任,不属学校或班主任安排的活动事项,学校和班主任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该小组是在学校及班主任的倡导下成立,平时学校也经常要求学生多做好事,故本案虽发生在校外,学校也应负一定责任。
案例分析:
对于在学校以外发生的学生侵害事故,如果活动是由学校组织的,并且学校确有过错时,则学校应负法律责任。
十六、绝不能放过师德败坏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