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钓鱼岛问题的出现及其争端
钓鱼岛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国际媒体上常常出现的一个关键词,同时也是目前中日关系中的一个敏感问题。例如,2010年9月中日两国船只在钓鱼岛海域相撞事件的余波未消,2012年年初又有日本石垣县三名议员登上钓鱼岛宣誓主权并引发中国民间保钓团体的激烈抗议。那么,钓鱼岛问题究竟是如何出现的,中日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究竟又存在哪些争端呢?简单地说,钓鱼岛问题是20世纪70年代初出现在中日关系中的一个争端问题,但是这一问题的根源其实可以追溯至19世纪的90年代,甚至更早。
这里所说的钓鱼岛,其实并不是指一个岛,而是指由钓鱼岛等若干岛屿共同组成的一片小岛礁,因此严格说来应该称其为钓鱼群岛,日本人则将其称为尖阁诸岛。钓鱼群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以及三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和飞濑岛等八个岛礁组成,分散于东经123°30′至124°34′和北纬25°44′至25°56′,之间的广阔海域,岛屿土地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其中最大的钓鱼岛面积约3.8平方公里,且仅有钓鱼岛上有可供人饮用的淡水。钓鱼岛位于中国东部海域,距离中国大陆福建和浙江沿岸约170海里,距离中国台湾岛东北部约100海里,距离日本冲绳岛西南部约220海里,距离日本八重山列岛西北部约80海里。
从地质构造上来看,钓鱼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边缘,属于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不过长期以来钓鱼岛基本上是一些无人居住的岛屿,据说在过去只是一些台湾渔民将这里作为出海捕鱼的一个避风港。根据中国的一些史书典籍记载,中国人早在明朝年间就已经发现了钓鱼岛并对其行使了管辖。例如,早在1403年(明朝永乐元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了关于钓鱼岛的记载;1534年(明朝嘉靖十三年)由明朝册封使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中,有对其出使琉球的详细记载,其中也表明钓鱼岛在中国一侧;1562年(明朝嘉靖四十一年)由明朝将领胡宗宪所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的附图中也标明了钓鱼岛等岛屿属于中国;1767年(清朝乾隆三十二年)根据钦命绘制的《坤舆全图》中也标有钓鱼岛等岛屿;1893年(清朝光绪十九年)慈禧太后曾下诏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三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以作为采集药材用地。即使根据18世纪后半期至19世纪后期日本人自己出版的书籍及其地图,也曾经将钓鱼岛标记为中国领土。例如,1785年由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中的附图就标明钓鱼岛等岛屿为中国领土;1873年由大槻文彦所编著的《琉球新志》一书的附图中并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1877日本官方出版的《冲绳志》及其附图中也未提到钓鱼岛等岛屿。然而,到了19世纪末叶,随着中日甲午战争的爆发及清朝战败,日本在1895年1月占领了钓鱼岛并正式将其编人日本领土,划归当时已被日本吞并的琉球并改名为冲绳县管辖,三个月之后的1895年4月,根据《马关条约》中国的台湾岛和澎湖列岛也被割让给了日本。从1896年起,日本政府以30年的期限将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四个岛屿无偿租借给了一家日本国民在岛上从事渔业和搜集羽毛、鸟粪等活动,1926年到期后改为以一年为期限有偿租借,1932年日本政府又将这四个岛屿出售给了该户日本国民。
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之后,根据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日本将台湾岛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但是钓鱼岛却作为冲绳岛的一部分由美军占领并实行直接军政统治,美军将钓鱼岛中的黄尾屿和赤尾屿作为空中射击场之用。1968年4月,日本和美国开始就归还冲绳问题进行谈判。恰在此后不久的1969年5月,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发表了一份报告认为,在包括钓鱼岛海域在内的中国东部海域大陆架上有可能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于是这一海域立刻成为有关国家关注的焦点。1970年,中国台湾岛内政界以及媒体开始就钓鱼岛的主权问题发出声音,认为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1971年5月1日,中国《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中国领土主权不容侵犯》,谴责日美两国在归还冲绳问题上竟将钓鱼岛等岛屿列为所谓“归还区域”,声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的领土,我国对这些岛屿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1971年6月11日,台湾“外交部”发表声明认为:“中华民国政府对于美国将钓鱼岛列岛与琉球群岛一并移交意向的声明深感吃惊,该列岛附属于台湾省,由于其地理位置、地质构造、历史联系及台湾省居民长期持续的使用,已经构成了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民国政府基于保卫领土的神圣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放弃任何一片领土。过去,中华民国政府已经不断地向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发出通告,该列岛在历史上、地理上、使用上以及法理上都无可怀疑地属于中华民国的领土。因此,在美国结束对该列岛的管理之时,应该将其归还中华民国。”但是,仅在几天之后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两国签署归还冲绳协定,决定从1972年5月15日起美国将把冲绳岛归还日本,同时钓鱼岛也被包括在其中。对此,中国外交部在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认为“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的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对尖阁诸岛的基本见解”,坚持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5月15日,日本从美国手中正式接管了冲绳岛,钓鱼岛也同时被日本接管。对此,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主席,再次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以及不承认美日两国对钓鱼岛的私相授受。日本常驻联合国代表也同样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主席,仍然坚持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从此,钓鱼岛领土争端成为中日关系中的一个问题。
不过,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中日关系总体良好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并没有成为影响两国关系的主要问题。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中,双方约定不涉及钓鱼岛问题,1978年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中日两国政府有意避开这一问题,在外交文件中并未涉及这一敏感问题,只是通过领导人谈话的形式涉及了这一问题,中国领导人邓小平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即“暂时搁置对钓鱼岛主权的争议,留待以后解决,目前则可以考虑共同开发”。虽然双方实际上并没有共同开发钓鱼岛,但是在一段时间里双方确实遵守了搁置争议的原则,没有在钓鱼岛问题上引发大的争端。
然而,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之后,随着中日两国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及对海上安全通道的重视,双方围绕钓鱼岛及其海域的争端有所升级。先是日本右翼团体多次登上钓鱼岛并设置灯塔、神社、木制日本国旗等设施,后又有日本国会议员多次登岛活动。日本政府对此不但采取了纵容的态度,试图造成钓鱼岛为日本领土的既成事实,而且在2003年1月通过与日本国民签订所谓“租借”合同以控制和保护环境的名义租下了原先出售给日本国民的钓鱼岛等四个岛屿,2005年5月又宣称有18名日本国民的户籍属于钓鱼岛,并加强了以钓鱼岛为中心的西南军事防御,日本海上保安厅还专门成立了“警备对策室”来应付钓鱼岛海域发生的事态,动用直升机和巡逻艇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实施警戒,驱赶接近钓鱼岛附近的外国船只。针对日本方面的这一系列举动,中国政府和民间也都做出了回应。1992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主张钓鱼岛为中国领土。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政府多次派遣海监船赴钓鱼岛海域执法巡逻。与此同时,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民间也形成了强大的保钓运动,民间保钓团体和人士多次组织人员登临钓鱼岛或赴钓鱼岛海域向日本进行抗议。因此,随着中日两国政府和民间在钓鱼岛及其海域活动数量的频繁增加,近几年来在钓鱼岛海域发生多次双方冲突的事件,如2010年9月中国渔船与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艇相撞及日方非法扣留中国渔船和船长,就曾引发中日两国的激烈的外交摩擦。
钓鱼岛问题的主要症结是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端,因此双方都寻找各种依据来主张自己对钓鱼岛的主权。从中国方面来看,主要是从历史和国际法两个角度来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即中国古代的众多典籍中都有有关钓鱼岛的记载,证明中国人早在15世纪就已经发现了钓鱼岛并实施管辖,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而且日本的一些典籍中对此也有记载,但是在19世纪90年代日本却乘中日甲午战争之机强行非法占领了钓鱼岛,而根据现代国际法的规则,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因此钓鱼岛的主权应该属于中国。而从日本方面来看,则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即日本认为在19世纪80年代时钓鱼岛仍是“无主地”,而并非台湾岛的附属岛屿,所以日本通过所谓“先占”将其划入日本版图,并且长期对其实施了“有效占领”,甚至在1919年生活在岛上的日本国民还曾救助过中国福建的遇难渔民并因此收到当时中国政府驻长崎领事的感谢信,而且中国方面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从未对钓鱼岛提出过主权要求,即使在战后也曾经在报纸的文章中和出版的地图中间接地承认了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只是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的报告认为钓鱼岛海域可能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后才开始提出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
可见,中日两国各自主张的依据存在很大的不同,其中最主要的不同在于,钓鱼岛在19世纪80年代之前究竟是“有主地”还是“无主地”?钓鱼岛是不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围绕这些问题,中国和日本至今仍然谁也说服不了对方,因此钓鱼岛问题就仍然是中日之间存在争议的一项争端。而且,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仍然难以找到能够解决这一争端的方法,反而这一问题可能常常会成为中日关系中的一个“溃疡”。
二、中日东海划界与能源争端
东海,或称东中国海,是中国大陆东部的一个边缘海,其范围是指长江出海口北侧与韩国济州岛、日本九州岛和琉球群岛直至台湾海峡所环抱的广大海域,其面积大约为77万多平方公里。这里岛购众多,海洋及其底土中生存或蕴藏着各种丰富的生物或矿物资源,尤其是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
国家之间围绕海洋权益发生矛盾和争端,应该说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关系中出现的一种新现象,因为在此之前世界各国对海洋的利用还非常有限,特别是还不具备对深海海底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技术,在国家海洋权益方面也缺乏明确的国际法规则,譬如像沿岸国领海宽度这样的规则都不统一。战后,随着世界各国开发利用深海海底资源技术的提高和国际社会对国家海洋权益的进一步法律化,很多国家开始主张自己更多的海洋权益,于是一些国家之间围绕海洋权益就出现了矛盾和争端。围绕东海的归属或划界问题,主要涉及中国、日本和韩国三个国家,其中尤其是中国和日本,两国东西方向隔海相望,而且都主张这一海域中的部分权利,而两国主张的这些权利中存在相互重叠和冲突的部分。
中日围绕东海的争端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1974年2月,针对日本和韩国签订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中国政府认为,根据大陆架是大陆自然延伸的原则,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现在,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定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对此,中国政府绝不能同意。如果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在这一区域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必须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中日围绕东海的开发与划界问题第一次出现争端。
1977年6月,就日本和韩国签订的“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在日本国会获得通过,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东海太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日本政府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片面签订的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任何国家和私人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在东海大陆架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否则,必须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然而,日本却不顾中国反对,继续同韩国就开发东海大陆架进行合作。1978年6月,日本和韩国互换了“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批准书,对此中国外交部再次发表声明进行了抗议。
不过,从当时中日关系的整体状况以及东海海域的现实考虑,中国政府在1979年6月通过外交渠道向日方提出针对钓鱼岛问题和东海问题的主张,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是并没有得到日方的响应。1980年5月,日本和韩国在所谓两国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内开始进行钻探试采石油,对此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日本政府不顾中国政府多次表示的严正立场和反对意见,一味片面采取行动,现在又开始钻探试采,进入实际开发活动。这种无视中国主权,不以中日友好关系为重的行为,不能不引起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关切和愤慨……中国政府保留对该区域的一切应有权利。”后来,日韩之间的合作开发并没有取得大的进展,而且在20世纪70、80年代中日关系总体友好的大背景之下,东海问题并未引起两国之间大的矛盾和冲突,也没有成为两国关系中的主要问题。
1982年,国际社会制定和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中规定了若干新的海洋法规则,如确定了领海的宽度、大陆架的宽度及解决争端的原则,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等,使得沿海国的海洋权益进一步扩大。对此,有关国家依照该项法律所赋予的新的海洋权益加快了走向海洋的步伐,中日两国也同样如此。尤其是冷战结束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以及中日两国对发展经济所需能源的日益增力口,东海对两国所显示的利益更为明显,于是两国围绕东海的划界及能源争端出现了越来越紧张和激化的趋势。
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争端,主要体现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两个问题上。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关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法律》,宣布和划定了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998年6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宣布和划定了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中日两国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200海里的范围划定了自己的专属经济区,而东海最宽处也不过360海里,所以中日各自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出现了重叠。此外,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则存在着更明显的分歧,中国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进行划分,即认为东海大陆架是大陆的自然延伸,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线应该在冲绳海槽,而日本却主张按照“中间线原则”进行划分,即认为东海大陆架为中日两国所共有,冲绳海槽只是这一大陆架上的一个偶然断裂,而不是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线,因此东海大陆架应该按照“中间线原则”划分。
在这种彼此矛盾的情况下,中日两国在东海的活动也日益增多。日本不断加强对钓鱼岛周围海域的“实际控制”,试图以此为基点获得东海中更大范围的权利,同时在东海问题上也变得更加强硬,中国则在邻近东海“中间线”中国一侧海域开始进行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生产。
2004年5月28日,日本《东京新闻》刊载了《中国在日中边界海域建设天然气开采设施》和《日中两国间新的悬案》等文章,称中国在距离中日两国海域所谓“中间线”仅五公里处建设天然气田的开采设施,并因此而使东海在事实上将很可能变成“中国内海”。这一消息在日本引起巨大反响,日本官方和民间都对此给予了极大关注,日本政府官员乘坐飞机飞抵东海中国天然气田附近上空视察,日本民间也从各个方面论证东海对日本的重要性,以及对中国在东海的油气田开采提出指责。6月下旬,日本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要求,要求中方向日方提供东海油气资源储量和开采及东海海底结构等有关数据资料。7月7日,日本政府又正式派出了调查船在东海日方主张的“中间线”以东水域进行资源调查。日本方面的这一系列举动,再次挑起了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的激烈争端,当然地引起了中国方面的反对。
为此,2004年10月,中日两国围绕东海问题开始举行谈判,但是双方仍然各自坚持自己的主张而导致谈判无果而终。随后不久,日本即加强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所谓西南诸岛军事防御,并且在2005年7月批准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在同中国有争议的海域进行试开采,再次引起了中日关系的紧张。2005年5月,中日两国再次举行东海问题磋商,双方决定通过对话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纠纷。2005年10月,日方在谈判中接受了中方提出的“共同开发”的原则,双方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此后,又经过多轮磋商和反复谈判,中日双方最终在2008年6月19日就东海油气田开发合作达成三项原则共识,即(1)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谊之海;(2)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域进行共同开发;(3)日本企业将按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同时,作为两国在东海进行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划定分别以东经125°53′30″和北纬29°31′、东经125°53′30″和北纬29°49′、东经126°03′45″和北纬30°04′、东经126°10′23″和北纬30°00′、东经126°20′00″和北纬30°00′、东经126°26′00″和北纬29°55′、东经126°26′00″和北纬29°31′等七个坐标点连线形成的区域为共同勘探开发区,并同意就此尽快签署双边协议及继续寻找其他共同开发的区域。不过,在此之后,中日关系又经历了几次反复,如2010年9月中日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后的外交摩擦等。因此,这一协议至今还没有签署。
日本之所以在东海问题上变得越来越强硬,首先主要是围绕资源问题而引起的。我们都知道,日本是一个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东海的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对日本而言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据估计,在东海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这对于作为庞大经济体而严重依赖外在能源的日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诱惑。
其次,从技术上来说,过去日本一直认为东海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日本的一些石油公司也曾在其近海进行过油气开发,但大部分都没有取得成功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日本石油公司认为开发东海的风险太大,不敢贸然进入。但是,近年来中国在东海油气田开发中的优良业绩打消了日本原来的顾虑,同时也刺激了日本介入其中的决心。日本担心在东海资源问题上被中国占了先,甚至还担心由于中国的开采而损失了应该属于日本的资源。
实际上,日本在东海问题上对中国采取强硬态度的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冷战后日本内外政策的变化以及整体的对华战略。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中国的迅速崛起和日本的政治大国化外交,中日两国第一次同时以强国的面目出现在东亚地区。与此同时,日本国内政治趋向保守,反华情绪有所上升,甚至还不时地出现“中国威胁论”的声音。由此,日本政府对华政策转向全面强硬,与中国争夺东亚地区主导权的态势越来越明显。例如,进一步强化与美国的同盟关系,并共同干预台湾地区事务,在谋求与中国合作的同时也千方百计地牵制或限制中国的发展。在日本看来,东海争端不仅仅关系到对石油和天然气这一战略资源以及钓鱼岛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中日两国在相互竞争中谁将获胜的问题。通过与中国争夺东海油气等战略资源以及控制钓鱼岛,即可限制中国的发展,使其在与中国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三、解决钓鱼岛问题和东海划界问题的途径
显然,中日钓鱼岛问题与东海划界问题并非同一个问题,但是钓鱼岛就位于东海海域,因此这两个问题关系密切,所以在设法解决这两个问题时,既可以彼此独立解决,又可以联系在一起一揽子加以解决。
中日钓鱼岛问题与东海划界问题的最终解决,可能会存在三种不同的方式:(1)双方继续通过实力的较量来谋求最终的解决,这是一种最传统的思维。不过,这种方式有可能导致爆发局部的冲突,对中日关系而言不是一个最好的结果,而且其不确定性会进一步增加,也不符合当前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社会总趋势。(2)双方通过外交谈判相互妥协或者通过国际司法方式谋求最终的解决。这种方式最为快捷也最为理想,但是目前看起来还不现实,因为中日两国在这两个问题上的立场和目标相差太远,而且两国政府都由于受到国内的巨大压力而难以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妥协,或者对国际司法方式还缺乏信任。(3)双方搁置主权争议,通过建立地区多边性合作框架将钓鱼岛和东海问题纳入共同拥有和共同管理的框架。这种方式也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但是对于目前仍然以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而非地区主义为主导地位的东北亚地区国家来说还不具有现实性,仅是一个遥远的设想。
不过,中日两国都需要意识到,钓鱼岛问题和东海划界问题的最终和真正的解决,仍然需要通过中日两国之间的协商与妥协来实现。“和则两利,斗则两伤”,是中日关系长期发展得出的深刻教训。钓鱼岛问题和东海划界争端对中日两国来说,都是关系到主权领土以及各自战略利益的重大问题,因此很难在短时期内得到解决。但是,至少双方已经确认将通过对话平等协商地解决这些问题。而且,为了解决问题也需要寻找一些切入点或突破口。钓鱼岛问题和东海划界问题除去主权和安全战略利益之外,其实还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即中日两国都想要获得蕴藏在其中的丰富能源。因此,中日两国完全可以以能源合作为切入点,通过能源合作来促成两国更深刻的相互依存关系,缓解彼此的矛盾和争端,并且在地区合作的框架内逐步摸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可能的方式,争取在钓鱼岛问题和东海问题上得到一个双赢的结果。也就是说,钓鱼岛问题和东海划界争端既是中日之间的冲突因素,但同时也有可能成为两国合作的一个契机,甚至在此基础上逐步导向整个地区更加深入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