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执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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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行政许可(2)

4.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违反职权法定的原则。

(2)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3)符合法定的程序。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决定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但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才能生效。

5.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制。

(1)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个窗口对外”。其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需要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分别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情况。

(2)依法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并联审批”,其程序大致是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理。

(3)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有关的行政许可。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站式”审批。主要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多项许可,一般采取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的方式,让各审批机关到“一站式”服务中心联合办公,集中办理有关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A:行政许可的申请。

①行政许可申请的含义。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非经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②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a:申请人到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是最主要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如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的义务,行政机关不能要求申请人自行设计格式文本。

b: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外,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受申请人的委托提出申请,应当向行政机关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c: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申请,主要适用于只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不用提交实物、样品的行政许可。

③行政机关的特定义务。

a:公示的义务。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在其办公场所,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

b:说明、解释的义务。申请人如果对行政机关公示的有关内容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和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要求予以配合,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及解释,同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B:行政许可的受理。

①行政许可受理的含义。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②申请受理应具备的要件。

a: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行政许可申请必须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如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或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那么,许可申请将不能被受理。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许可申请应与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相一致,否则就属于不符合法定形式。

c: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我国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部分行政许可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如许可申请人不具备相应资格,许可申请将不能被受理。

③申请受理后的处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对于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即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

b: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的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向无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申请行为无效,被申请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同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径行驳回,而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补正告知,可以当场作出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5日的补正告知期限。

d:许可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

A:行政许可的审查。

①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②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有的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③下级行政机关初审、上级行政机关终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申请人如果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提出复议和诉讼,只能就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提出。

B:行政许可的决定。

①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要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特别理由,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许可。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和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和证明。

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查后,如其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拒绝,但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C:行政机关应履行的特定义务。

①说明理由及告知义务。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必须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的内容应包括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除说明理由外,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履行说明理由和告知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②公开准予许可决定的义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被许可人的申请材料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等,均不在公开的范围内。

③遵守期限的义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经审查直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a:一般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这属于法定期间;特殊情况下,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这是可变期间;法律、法规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特殊期限。即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c: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d:期间的计算。行政许可期间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事项,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期限内。

(3)听证

①听证的范围。

a: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的听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决定举行听证。

b: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的听证。此类听证对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相对人有限制,即只有许可申请人和与许可申请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申请举行听证。

②行政机关应履行的义务。

a:告知的义务,即行政机关认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必须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b: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应当举行听证。

c:承担听证的费用,即行政机关举行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必要的办公经费等,但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

③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进行,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a:听证前的告知,即听证通知。通知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

b:听证会的公开举行。行政许可听证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但是,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则不应公开举行听证。

c:听证的回避。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同时,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也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d:举证和质证。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还可以知晓、申辩和质证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

e:听证笔录。在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制作成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听证案件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称;③到场的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④听证的时间、地点;⑤听证是否公开;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发问;⑦证据调查的内容;⑧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4)变更与延续

①变更。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对变更申请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合法或正当的要求,行政机关认为被许可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重新更换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更换。而对于违法或不适当的变更要求,有权予以拒绝。

②延续。行政许可的延续,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延长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行为。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行政机关逾期既没有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也没有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可推定为行政机关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