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执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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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行政许可(3)

2.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

(1)特许程序。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称为特许。特许一般具有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依法转让、有数量限制等特点。行政机关作出特许决定,应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拍卖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2)认可程序。认可只是对公民特定资格以及对组织实施特定资质的认可,具有长期有效性、与考试、考核以及行政确认密切相关的特点。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原则上应由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并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核准程序。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为。核准具有以下特点:①核准对象的特定性。②实施核准行为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③核准的实施必须根据已经设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④实施核准一般不能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而必须进行实地的检验、检测等。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事先公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4)登记程序。行政许可中的登记,指行政机关实施的确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一般不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而且不需要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其他程序。

①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实施行政许可方面,国务院一般不直接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行为,但对部分特别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也行使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就应该适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多涉及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如果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该项许可后限额即满,那么其他的申请人就不能再申请此项许可。

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以后申请者的条件更优或需要特别照顾为由,收回已发出的许可,除非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或者被许可人放弃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含义。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许可机关和被许可人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发现违法行为并予以及时纠正的活动的总称。

(二)监督检查的形式。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

(1)监督检查的主体。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也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还包括上级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但是,对下级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上级行政机关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①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这类公共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由其法定的上级行政机关负责。比如,依据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实施行政许可,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上级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③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对于这种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都有权对该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对原来和现在具有业务主管或者指导关系的部门也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的方式。既可以进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抽点检查、抽部门检查,也可以定期检查、定点检查或者定行业、定部门检查;既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的范围。

①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

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2.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1)一般监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书面检查。这是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通过被许可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行政机关可以审查被许可人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

②抽样检查、检验、检测。除书面检查外,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较多采用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实地检查以及定期检验等监督方式。实践中应注意:a:不得收取任何监督费用。b:必须是随机抽样。c:抽样数量要有限制。d:应公布抽查的结果。

③实地检查。指行政机关亲临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活动事项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方式。在实地检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④定期检验。指行政机关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2)特殊监管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对以下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许可人实行特殊监管。

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利用公共资源的被许可人。如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相关特定义务的,行政机关首先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许可的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如被许可人不履行相关特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三)监督检查的规则。

1.不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行政机关要自身廉洁,不得谋取私利。

(四)监督检查的制度。

1.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明确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义务。②明确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各项具体监督管理职责。③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2.以书面检查为主的制度。

3.监督检查记录归档制度。

4.互联网监督检查和公众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5.异地抄告制度。

6.举报制度。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1.行政许可的撤销。

(1)行政许可撤销的含义。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其职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的行为。

(2)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这类行政许可不受法律保护,可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不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特殊情形下,行政许可即使具有违法的因素,也不应当撤销。

①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有些行政许可的事项比如大型的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等事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如果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就有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行政许可即使有违法的情况,上级行政机关就不应当撤销,但可以要求被许可人补齐相关的许可手续,特别是要加强对其生产建设等活动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对有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处分。

②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因素,但是被许可人没有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并且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不应当撤销此类行政许可。

③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的因素,但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知道撤销的情形之后一定的期限内撤销行政许可,超过了期限就不应当再予以撤销。

(4)撤销行政许可应注意的问题。

①对撤销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可以重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该行政许可。

②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是,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机关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a:侵权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存在违法的因素。c:行政机关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了实际损害。d: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与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行政许可的注销。

(1)行政许可注销的含义。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

(2)依法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未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或者申请延续但未获批准的。

②行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④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撤销、撤回的。

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许可注销的手续。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注销方式,如收回许可证件、加注注销专用章和公告注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