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八年的尼姑告丈夫重婚罪
2001年年底,浙江省苍南县曝出世人闻所未闻的新闻:一位出家8年的尼姑以重婚罪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这是我国首例尼姑告丈夫重婚案。
此案一时间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人们对尼姑是否有权告夫重婚罪的看法不一。而对于这一前所未有的案件的审理,也难住了众法官:因为关于尼姑是否可以结婚、是否可以续存婚姻关系,我国的婚姻法中还没有相关的条文。
浙江省苍南县巴曹镇炉头村的刘春儿在她27岁这年,经人介绍,和该县钱库镇三秀桥村大她两个月的王大山相识了。同年8月,两人按当地的民间习俗在三秀村举行了婚礼,正式结为夫妻。
婚后的头两年里,两个人十分恩爱,特别是王大山,把刘春儿看得比什么都珍贵,只要刘春儿稍微有点头痛脑热,他都会焦急万分、坐立不安。平常稍微重点的活儿,他都抢着干,生怕刘春儿会累着。次年,刘春儿产下一女。初为人父的王大山对刘春儿更是疼爱有加,百依百顺。
女儿出生后,家里的经济状况日渐显得拮据起来,为了贴补家里,王大山主动提出到外面打工挣点钱,刘春儿也十分赞成。于是,王大山便到镇上当了一名搬运工。
在刘春儿的记忆中,婚后的美好生活如同昙花一现,很快就成为过去。王大山做了搬运工后不久,结交上了一帮整天喜欢吃吃喝喝的“酒肉朋友”。这时的王大山不再把钱交给妻儿,不仅把自己打工挣来的钱折腾得一干二净,还不断从家里拿东西变卖招待他那帮朋友。这个时候,王大山的心完全“野”了,他常常喝得酩酊大醉,醉酒后的他把谁都不放在眼里,到处惹是生非、打架斗殴。
转眼到了1985年,刘春儿又生下一个儿子。坐月子期间,刘春儿要王大山到镇上去买两只鸡回来补身子,王大山却对她说他在外面打工挣的那几个钱早就花光了,刘春儿的娘家人得知情况后,实在看不过眼去,就送来了两只鸡以及一些其他食物。不料,王大山竟偷偷地将它们全都拿去和那帮朋友当下酒菜吃掉了。
那天之后,只要刘春儿稍有“对不住”王大山的地方,他都要对她大打出手,到了后来,刘春儿表面上对王大山服服帖帖,但内心却惧怕得要命。
到了1987年,王大山又迷上了赌钱。这时的他常常聚众玩“三张牌”游戏骗人钱财。有一次,他在骗得一笔为数不小的钱财之后,又和那帮朋友聚在了一起,喝醉酒后打人闹事。
为了这个家,刘春儿二话没说就到外面打工挣钱去了。然而,每次一挣到钱,王大山便会抢了去,也不管一家老小的吃喝,后来刘春儿看家里实在过不下去,就带着一对儿女到杭州、南京等地去乞讨度日。半年后,王大山找到他们,一番花言巧语将母子三人哄劝了回去。然后,一回到家里,他就狠狠地毒打了刘春儿一顿,并要她保证以后不得再私自带着子女到外面乞讨。
转眼又是数年过去了。这时的王大山已不单单只是对刘春儿动手了,还动不动就对一对儿女大打出手。1991年3月8日,春节刚过没多久,王大山醉酒之后,把女儿打得头破血流。刘春儿上前救护女儿,王大山又迁怒于刘春儿,冲着刘春儿就是一顿毒打,直把刘春节打得遍体鳞伤。
到了这个时候,刘春儿觉得自己再也不能和王大山一起生活下去了。待身体康复之后,她便在一天夜里逃离了王家。其后的两年里,刘春儿一直独自在杭州、龙港等地打工为生。1994年,在外面尝尽了漂泊生涯中的酸甜苦辣的刘春儿已心灰意冷,毅然迈出了人生最惨烈的一步:出家做尼姑去!
就这样,1994年3月,刘春儿在瑞安的一座尼姑庵里落发为尼了。
1991年当刘春儿离家出走时,王大山虽然十分生气但也并没有太在意,他以为像刘春儿这样一个弱女子,到外面消消气,要不了多久就会自动回到家里来的。但他万万没想到刘春儿这一走就是两年多,更让他没想到的是,刘春儿竟会出家做了尼姑。当别人将这个消息告诉王大山时,他不由得惊呆了。
1999年年初,王大山认识了苍南县藻溪镇坡南村的独身女子李红。当他向李红诉说自己的“不幸遭遇”之后,竟意外地博得了李红“深深的同情”。两个人没过多久便如胶似漆了,李红后来干脆住进了王大山家里。两人同居半年后,王大山的一对儿女几经周折找到了刘春儿。
一听说王大山竟敢在家里养“野女人”,刘春儿顿觉五内俱焚,阵阵头晕目眩。后来刘春儿静下心来一想,觉得自己已是一个出家人,还管这些男女之事做什么。但是看着一双长年挨打受苦、面黄肌瘦的儿女,她心头不由的阵阵作痛。儿女亲情,血浓于水,后来在一对儿女的哀求下,刘春儿答应跟他们回到那个久别的家里去居住,在那里一边照顾他们,一边继续修行。
正和李红打得火热的王大山,看到刘春儿突然出现在这个家里,顿时火冒三丈:“你不是要一辈子做尼姑吗?现存回到这里来做什么?”刘春儿说:“你们的事我不会管,两个孩子太苦了,我是来陪他们一起生活的,是来照顾他们的”。听刘春儿这样说,王大山便没再说什么。
王大山与李红同居到2000年9月4日,便到钱库镇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
此后一年里,刘春儿多次找到王大山与李红的住处,与他们理论,却被王大山毫不留情地毒打,王大山一边打还一边骂她不守清规,骂她身为尼姑还想和别的女人抢老公,并要她滚出王家,以后不许再踏进王家的门。
最后,在哭诉无门的情况下,刘春儿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让王大山与李红解除婚姻关系,从而夺回自己的“名分”。2001年11月14日,刘春儿一纸诉状将王大山告到了苍南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时,也是意见不一,感到十分难办。因为对于出家人是否可以结婚、是否可以续存以往的婚姻关系,我国的《婚姻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文。
2002年1月25日,苍南县人民法院经过反复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大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文中刘春儿、王大山为化名)
据《法律与生活》杂志郁金香文
——摘自2002年9月5日《兰州晚报》35版
[点评]
本案是一起离奇的重婚案。
原告刘春儿与被告王大山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当地的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正式结为夫妻,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后因王大山不务正业、不顾家庭、殴打刘春儿及一对儿女,心灰意冷的刘春儿经过外出打工、乞讨后,终于觉得和王大山不能再一起生活下去了,于1994年3月出家到瑞安的一座尼姑庵里落发为尼了。然而王大山却将1999年初认识的独身女子李红领到家里同居,并于2000年9月4日,到苍南县钱库镇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刘春儿为了夺回自己的“名分”,2001年11月14日,一纸诉状将王大山告到了苍南县人民法院。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原告刘春儿和被告王大山虽然是按当地民俗结的婚,但两人共同生活了近10年,且已有一女一子,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的婚姻是属法律保护的,尽管刘春儿由于被逼无奈,离家当了尼姑,可他们并没有办离婚手续,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王大山在有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妻子的情况下,又与李红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经过反复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大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当然,本案中,王大山与李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也应解除。
北京两男子与其包养的情妇
同时因重婚罪被判刑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晚报专电(记者李煦)两名“包二奶”的男子18日以重婚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他们所包的“二奶”也以同样的罪名受到审判。
记者注意到,18日法院宣判的这两起案件,都是妻子主动采取自诉的形式向法院状告丈夫和“二奶”犯有重婚罪的,法院人士称,过去审理的重婚罪案件,基本上都是由公安机关查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虽然被告和他们的“二奶”并未登记结婚,但法院认定他们的事实婚姻也同样构成重婚罪,这无疑给那些花心的男人敲响了警钟。
——摘自2000年12月20日《兰州晚报》8版
[点评]
这是两起性质相同且较为典型的重婚案,也都是由原告以自诉的形式向法院起诉状告丈夫和“二奶”犯重婚罪的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包二奶”这一现象,在我国形成于二十年前,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使一些有经济势力且又有妻子的男子违犯法律,暗自“纳妾”的行为,其行为故意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公然挑战我国刑法、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挑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这些花心男子凭借着手中的钱财,从偷情暗娼开始,逐渐演变为公开同居、以夫妻相称,到生育子女共同生活,制造了许多家庭矛盾以及包括私生子、离婚、甚至家庭悲剧的发生等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在经济越发达的地方越严重。
由于这类案件,都与家庭有关联,且原配妻子又都处于劣势,又有子女的扶养及受到的伤害等因素的影响,举报者甚少,而公安机关在无人举报、控告的情况下,又难以立案调查,取证更困难,在这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下,使“包二奶”重婚现象在我国经济发达、较发达的地区已发展的十分严重,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保护妇女的权益。
在“包二奶”尤为严重的广东省,2007年10月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了对于诸如“包二奶”等违法行为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第三者”和“出轨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对于“包二奶”构成重婚罪的,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最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如何立案调查,缺乏相应的具体的操作配套措施和“包二奶”者妻子的勇敢举报,因为“包二奶”的直接受害者就是“包二奶”者的妻子及其子女,如果没有直接受害者,也就是“包二奶”者的妻子及其子女的举报和配合,公安机关或法院是很难取得证据的。只有受害者抛弃顾虑,勇敢地站出来,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包括婚姻、家庭、财产、自尊、名誉在内的合法权益,如果丈夫“包二奶”的事实成立,说明丈夫已背叛了自己,侵犯了我国《刑法》、《婚姻法》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甚至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给子女带来了精神痛苦。在勇敢举报后,丈夫和“二奶”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在举报的同时,如果诉与丈夫离婚时,可以申请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费、精神损害费等。所以,控告、举报丈夫与“二奶”重婚的,不一定都失去合法的婚姻和家庭,也不一定会得不到赔偿,也不一定会落个一无所有。尽管在这类案件中,妻子处于劣势,我国的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