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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知识产权篇(3)

据了解,因散文作品而引发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在天水市还是首例。该案原定于2008年8月15日正式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原、被告双方于14日达成庭下调解,原定开庭之日原告遂委托了律师撤回了诉讼。在双方庭下调解成功后,被告付给原告赔偿金15000元。

摘自2008年8月21日《兰州晨报》A10版

[点评]

这是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也是甘肃省天水市首例因散文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著作权(版权)、署名权、发表权、出版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支付的;……”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的工作,也是需要全社会重视和关注、需要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十分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20余年的时间,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成效。但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和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从全社会来讲,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比较差,宣传力度还不够。特别是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落后,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大障碍。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有效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合作,遵守国际规则,大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该《纲要》中提出:“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近年来,我国大大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加强了国际合作。2007年度,我国法院审理了1.7万多起知识产权案件。2008年11月,因仿冒英国帝亚吉欧酒业集团的产品包装,我国一公司被上海市某法院判决向该集团支付125万元人民币(合18.3万美元)。在判决该案的当日,该法院还宣判了另外13起知识产权案件。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坚决严打侵犯知识产权的决心。其实,保护知识产权的任务,还任重而道远。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也未付报酬,未署名,就擅自将原告创作的散文刊在自己主办的具有营利性质和广告性质的《天水楼市》刊物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版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故原告将涉嫌侵权的《天水楼市》的两家主办单位起诉到了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在开庭前,双方庭下调解成功,原告王若冰撤诉,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侵权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了代价。

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践行科学发展观,走自己创新之路,才是企业长远发展之大计。

相关链接

英报报道中国打击盗版日趋坚决

【英国《金融时报》11月28日报道】题:中国公司因仿冒对手包装判付赔偿(记者吉密欧发自北京)因仿冒英国帝亚吉欧酒业集团的产品包装,中国一公司被上海某法院判决向该集团支付125万人民币(合18.3万美元)。这是政府严打猖獗的侵权盗版活动的举措之一。法院认定,蓝樽(上海)酒业公司仿冒英国帝亚吉欧集团旗下知名的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的设计与包装,在2006年遭帝亚吉欧集团投诉并受到上海政府处罚后依然故我,继续其仿冒行为。12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高得异乎寻常,而且判决恰逢上海政府开展严打盗版侵权活动之时,官员们希望通过该活动显示他们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认为,虽然帝亚吉欧一案的判决明显是政府宣传攻势的一部分,但确实表明中国政府打击假冒商品的态度比前几年坚决。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假冒商品来源地。知识产权保护也是长久以来困扰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谈判和交往的一个问题。

律师还表示,在帝亚吉欧一案中,中国公司只仿冒了包装,并没有剽窃专利、版权或是商标,却仍被判处有罪。相比以前的判决,这表明法庭的考虑更加周密了。

去年,中国法院受理了1.7万多起知识产权案件,而英国同期只有400多起类似案件送审。

据中国官方报道,在对帝亚吉欧一案做出判决的当日,该法院还宣判了另外13起知识产权案件,其中9起涉及3m、NEC和台湾滚石唱片等跨国公司。

摘自2008年11月30日《参考消息》8版

新疆作协开除“抄抄”作家遥远

全文抄袭只改标题涉及作品最少10篇

具有中国作协和新疆作协双重会员身份的新疆作家遥远,被证实严重抄袭他人作品,2008年10月22日,新疆作协秘书长董立勃证实,遥远已被新疆作协开除会员资格。

遥远的抄袭手法非常简单,一般是将几年前发表在文学期刊上的小说该个标题。因此被网友讥为“全文抄袭只会该该标题”。

董立勃说,9月下旬,新疆作协接到国内一家知名文学杂志负责人的电话,反映新疆作家遥远在文学刊物《作品》2008年第9期发表的小说《草原如玉》,抄袭了《作家》2004年第7期萨娜的小说《额尔古纳河的夏季》。

新疆作协随即召开紧急会议,讨论通过了开除遥远会员资格的决定。同时决定,取消遥远今年(2008年)获得的新疆“青年文学奖”获奖资格,新疆作协日前已将此事上报中国作协。

10月19日,80后文学创作者傅兴文在网上发出“致中国作协主席铁凝女士的公开信”,立即有网友在网站论坛上列出遥远多年来抄袭的作品目录,多达10篇。22日,曾发表过他作品的新疆某刊一位主编表示:“遥远抄袭的作品远不止这么多。”

据知情人介绍,遥远的真实姓名叫“叶文军”,40多岁,是巴州某电力企业的职工。2006年成为中国作协会员,随后又成为新疆作协会员。

“他是全文抄,一字不落地抄,连标点符号都不改,简直太恶劣了。”22日,新疆作协顾问赵光明在电话中气愤地说。

赵光明分析这次爆出的遥远抄袭名单,一般是将几年前发表在文学期刊上的小说,改改标题投给期刊。抄袭手法非常简单,因此被网友讥为“全文抄袭只会改改标题”。

新疆作协秘书长董立勃认为作为作家来讲,“最起码要有职业道德,要有最起码的品质。遥远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我们应该引以为戒。今后,一旦发现这种情况会立即揪出来,绝不姑息”.

董立勃表示:“遥远的行为恶劣,但我们新疆作协绝大部分作家都是清白的,是严肃创作的。遥远不能代表整个作家队伍的形象。”

《都市消费晨报》供稿

附:遥远抄袭作品一览

1.《作品》2008年9期发表的《草原如玉》,完全抄袭《作家》2004年7期萨娜的小说《额尔古纳河的夏天》。

2.《天涯》2007年5期发表的小说《风吹动树叶的声音》,完全抄袭《山花》2002年1期卢全地小说《半夜鸡叫》。

3.《大家》2008年5期发表的中篇小说《谁能说出真相》,完全抄袭《飞天》2003年11期叶舟小说《亲爱的生活起了变化》。

4.《芳草》2008年3期发表小说《雾霭里的风景》,完全抄袭《十月》2000年2期徐承论的小说《走狗三爷》。

5.《飞天》2005年11期发表小说《无羽之鸟》,完全抄袭《山花》2002年6期段舒航的小说《远去的红气球》。

6.《当代小说》2005年6期发表小说《我们都没有翅膀》,完全抄袭《山花》2002年6期卢芙荭的小说《行走在乡村的爱》。

7.2007年8期《飞天》发表的中篇小说《风在水里》,完全抄袭《山花》2002年9期洪峰的小说《假如我们去询问》。

8.2008年4期《青年文学》发表的小说《迷离或倾诉》,完全抄袭“佛山顺德艺术在线—文学版”刘凤阳的小说《纸上的月亮》。

9.其小说集《无羽之鸟》中收入的小说《涅槃》,完全抄袭《飞天》1994年1期武永宝中篇小说《虎豹口》。

10,《当代小说》2005年3期发表小说《飞翔或者跌落》,完全抄袭“榕树下”文学网站王传宏的小说《社会新闻——有关1996年冬天的一个案件及其他》。

《都市消费晨报》供稿

摘自2008年10月23日《兰州晨报》A20版

[点评]

这是一起十分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剽窃他人作品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其剽窃数量之多、影响之广,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

作为一名作家,不但要有爱国心、惜民情、社会责任感,而且还要有起码的职业道德和品质,要有严肃的创作态度。一生的追求,就是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为民众讴歌、探索、追求,创作出优秀的作品,服务于国家、社会、和民众,为传承、发扬和繁荣文化作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靠哗众取宠、剽窃抄袭,那是在欺骗社会、欺骗民众,也是在欺骗自己,是践踏亵渎“作家”行道,是一种卑鄙恶劣的行径,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容的。有着中国作协和新疆作协双重身份的新疆作家遥远,如此的大肆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发表,实在是有损有辱于自己“作家”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本案中,针对遥远的严重剽窃行为,新疆作协及时召开紧急会议,讨论通过了开除其会员资格的决定,同时决定取消其2008年获得的新疆“青年文学奖”获奖资格,并上报中国作协。

这只是新疆作协作出的“行政”决定。其实,遥远的剽窃行为不但触犯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而且已严重侵犯了众多作家的著作权(版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也侵犯了发表了其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杂志社的名誉权。遥远剽窃发表他人作品,还获得了稿费,骗取了荣誉。受侵害的作者和杂志社可以依法起诉遥远,诉求获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写作是辛苦的,作家是光荣的,也是负责任的,是要负社会责任、民众责任的。愿我们每个作家都负责任地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