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起无固定期限合同案宣判
据《京华时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名女性劳动者在北京城首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中胜诉,根据法院的判决,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应当与周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承担周女士的生活费896元。
1989年,周女士来到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在工作12年后的2001年,周女士随丈夫到法国,出国前,她与乡镇企业大厦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协议书,内容约定:周女士与乡镇企业大厦保留劳动关系,周女士出国期间,人事档案仍存放在企业,停发工资及各项补贴,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由企业代缴,但费用由周女士自己支付。周女士此后出国长达4年,其间,企业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05年,周女士回国后,根据单位出具的缴费明细表,陆续交给乡镇企业大厦2.6万元作为4年来的社会保险费用。此后,周女士多次要求回单位上班,但被乡镇企业大厦以各种理由拒绝。
2007年3月,周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返还应该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2.6万元,补发生活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乡镇企业大厦应与周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生活费89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出国前,双方约定保留劳动关系,该企业一直为被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并存放了周女士的人事档案,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延续中。周女士在乡镇企业大厦连续工作已满10年,所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单位拒不履行判决,于是周女士近日向朝阳区法院申请强执、法院已受理此案。因此,该案也成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受理的第一期强制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执行案件。
——摘自2008年2月17日《兰州晨报》A06版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及被强制执行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周女士于1989年到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工作12年后,要随夫出国,期间可见存在实际的劳动合同关系。2001年周女士与乡镇企业大厦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协议书,约定周女士出国期间,人事档案仍存放在企业,停发工资及各项补贴,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由企业代缴,但费用由周女士自己支付,周女士出国长达4年,虽然签订的协议为期一定。但在此4年期间,北京乡镇企业大厦一直为周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存放人事档案。且周女士回国后,按协议交给乡镇企业大厦2.6万元的社会保险费用,北京乡镇企业大厦也并未与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周女士与北京乡镇企业大厦的劳动合同关系处于延续中。周女士回国并交给乡镇企业大厦2.6万元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多次要求回单位上班,均被乡镇企业大厦以各种理由拒绝,这是北京乡镇企业大厦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
周女士在北京乡镇企业大厦连续工作已满10年,周女士依法要求与北京乡镇企业大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附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北京乡镇企业大厦应与周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生活费896元的裁决后,裁决未能执行,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护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宣判后,北京乡镇企业大厦扔拒不履行判决,周女士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频布实施,且法院的判决已生效,法院的判决都难以执行,非得靠人民法院起动强制执行程序,可见劳动者维权是多么艰难。劳动光荣,劳动者的权益必须得到维护。劳动及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这将是一项全社会艰巨而长期的任务。
肯德基“违规用工”索赔案获调解
本报广州5月20日电(记者邓新建通讯员杨诚)百胜餐饮公司以长期服务贡献津贴名义双赔支付被炒员工4500余元。
备受关注的肯德基员工唐小菁状告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未按规定支付工作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报酬一案,双方接受了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以“长期服务贡献津贴”的名义,双倍支付唐小菁2007年1月至3月的3个月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报酬共计4577.66元。
唐小菁1999年3月25日开始成为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名下的肯德基餐厅一名服务员,双方先后签订了《计时服务员劳动协议》和《计时服务员用工协议书》,2007年3月31日唐小菁被肯德基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协议规定唐小菁工资报酬以“小时薪资”计酬,从最初的每小时3元多到最高时期的4.7元/小时。
唐小菁于2007年4月8日,以自己应得的报酬远远低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5元/小时为由,将肯德基所在的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告上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唐小菁认为,在2007年1月至3月间的3个月的工作时间中,她所在的肯德基餐厅未按现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未按规定支付工作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报酬共2200元。
该案于2007年5月19日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双方在庭辩中就当事人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展开辩论。
唐小菁称,百胜公司与其的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而且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对方违背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公布我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导致每小时被对方少发工资达3元之多,同时还少发加班、工作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报酬共计2288.83元。为此,唐小菁在申诉中还要求对方支付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50%即1144元作为赔偿费。,在仲裁中,唐小菁的代理律师梁智表示,被申诉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的有关劳动的规范性文件,给抚养一个未成年孩子、单身一人的申诉人造成了2288多元的损失,应该依法赔偿。
对此,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辩称,“唐小菁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且这一关系是全日制用工形式,而公司发给唐的工资已超过了广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80/月,不存在违规用工的行为,也根本不存在少发工资的事实”。
在经过长达四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后,双方接受了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以“长期服务贡献津贴”的名义,双倍支付给唐小菁2007年1月至3月的3个月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报酬共计4577.66元,并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的50%,赔付额共计5100元。
——摘自2007年5月21日《法制日报》1版
[点评]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独创的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的组织制度。实践证明,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对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良好显著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具有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任务,既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又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真是一举多得,深受人民的喜爱。人民调解,特别是对一些民间错综复杂疑难的纠纷,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本案中,唐小菁在工作了8年之久后,被百胜广东餐饮有限公司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唐小菁再在该公司工作二年,就可与该公司签订无因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该公司有故意违规辞退员工的嫌疑,且不按规定支付报酬,是违规用工行为。
本案中,原肯德基员工唐小菁状告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未按规定支付工作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报酬一案,原申诉人唐小菁虽是一名农民工,是打工者,但她与被申诉人先后签订了《计时服务员劳动协议》和《计时服务员用工协议书》。协议中规定了唐小菁工资报酬以“小时薪资”计酬,以最初的每小时3元多到最高时期的4.7元/小时,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5元/小时。这样,尽管唐小菁是一名打工者,处于弱势,但她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这就不怕打不赢官司。可如果本案调解不成,那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可做出仲裁裁决,被申诉人如果不执行裁决,该案就有可能被诉至人民法院。对于只要求得到2000多元劳动报酬的打工者唐小菁来说,不只是诉讼费、诉讼程序和时间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外来打工者,且又是抚养一个未成年孩子的单身女子,何时又有何精力才能打下这场官司?被申诉人是一个有名又有实力的公司,可哪有必要再打这样一场既输钱又输人的官司呢?且其确实又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本案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本着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愿望,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以“以长期服务贡献津贴”的名义,双倍支付唐小菁2007年1月至3月的3个月间低于工资标准等报酬共计4577.66元。
本案调解成功,在于双方不拘形式、开诚布公的为了解决问题的积极友善的态度。既给唐小菁支付了报酬,维护了唐小菁的权益,也给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挽回了面子,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资源浪费。本案的调解成功有着更大的社会意义,对于一些错综复杂疑难且成见较深的纠纷案件,调解解决,不释为一种上上策。
同是工伤暂住证换来不同赔偿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31岁的浙江农民李明2006年初到兰州,在建筑工地从事木匠工作。2006年12月26日下午,李明在一家酒店装修工地上切割木料时不幸将左手锯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均由雇主杨朋支付。出院后落下伤残的李明向杨朋和装饰公司讨要住院期间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但是交涉多次无果。迫于无奈,李明将雇主杨朋、转包的装饰公司和酒店一同告上了法庭,提出了4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主杨朋应当对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定,深圳长城家具装饰公司在明知杨朋没有相应承包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却将工程转包给其经营,应当对此人身损害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明长期在城市打工居住,虽然其为农村户口,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且提供了由兰州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所以对李明的赔偿费用应当根据本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由于酒店方既不是发包方也不是李明的雇主,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最终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杨朋赔偿李明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368元,深圳长城家具装饰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