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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保险维权篇(2)

尽管我国的保险业起步晚,但由于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增长,保险业近二十年,达到了较快的发展,并日益完善,也大大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保障了民计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但随之而来的保险纠纷、保险诉讼也随之增多,这既是正常现象,也是投保人、保险人关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重社会公德,遵重自愿原则”。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诉争的焦点是,兰州实盈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旗下的蒙娜丽莎影楼发生火灾后报损的财产数额应如何确定、以及蒙娜丽莎婚纱影楼投保时是否隐瞒了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兰州实盈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为蒙娜丽莎婚纱影楼投保时,确实没有填写部分安全设施的情况,但兰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仍然接受了投保,应属默认行为。也就是说,本案中保险合同应为合法有效。而城关区人民法院认定赔偿损失应为372万余万,并认为被告兰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甘肃分公司应承担主要保险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总额的90%,原告兰州实盈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因设施不完善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总额的10%。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消防部门是权威的行政机关,其出具的损失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所以应按照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281万余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兰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蒙娜丽莎婚纱影楼281万余元,加上先期支付的20万元,共赔偿301万余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本案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首先确认了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按消防部门的损失鉴定确认赔偿数额。对本案的保险合同依法进行了确认,并对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的损失鉴定进行了确认。切实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使蒙娜丽莎婚纱影楼及时得到了赔偿并能尽快恢复营业。

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向保险公司

直接求偿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

兰州市红古区滩子村村民白某到餐馆就餐时不慎将衣物弄脏。几天后,当白某去取由餐馆负责干洗的衣物时,餐馆帮工杜某驾驶白某的私家车到干洗店取衣物。结果,杜某因违章倒车将行人齐某撞倒致伤,致齐某右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缺失,属五经伤残,且需安装假肢。后来,齐某将杜某、白某及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提出14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对该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而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和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私车挂靠单位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事故受害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直接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据此,法院判决,由杜某赔偿齐某43.7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齐某10万元,一审宣判后,齐某、杜某、保险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得到经济上的即时救助,原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郭玉红)

——摘自2008年2月15日《兰州晨报》A07版

[点评]

这是一起因交通肇事引起的的赔偿纠纷案。

尽管本案中,原告齐某将杜某、白某及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四被告告上了法庭,提出了146万余元的高额赔偿请求。但按照我国有关法津的规定,就看被告对引起赔偿的事故的发生有没有过错和是否担责?如果有过错和担责,那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和不担责,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起本案的赔偿诉讼的交通事故,是由于杜某因违章倒车将原告齐某撞倒致五级伤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杜某对该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此,对该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杜革,就应当赔偿齐某的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同时,齐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直接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既然肇事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有向受害人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的义务。而对于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白某,由于没有过错,也无责任可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私车挂靠单位,为何不承担连带责任呢?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私车挂靠,我国法津并无明确规定。这一现象源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各地的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以前都有了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就是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挂靠于某一单位,否则不予过户或立户。这样,有很多车辆,特别是后来的私家车辆,都挂靠到某一单位,这样,表面上简单的现象,实际上存在着很多复杂的问题,有些被挂靠的单位收取管理费并进行管理,有些只收费不管理,有些既不收费,也不管理,挂靠只不过是给私家车提供了过户或立户的方便,有些私家车已倒了几手车主,被挂靠单位其实什么也不知道。这样,随着车辆的越来越多,给交通管理部门也带来了十分的不便,这种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近年来,这种挂靠式的管理在全国正逐渐在消失,甚至已存在的不多了。我国对机动车辆的管理,也在向人性化、方便化、科学化发展。

对于私家车在挂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我国司法部门在近年来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基本达成了一种共识,就是采用“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就是,如果挂靠车出了交通事故,如果被挂靠的单位收取了挂靠车的管理费用,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未收取管理费,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司法理念,也得到了全社会的基本认同。

由于本案中,私家车挂靠单位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轮胎爆炸起火焚毁汽车

保险公司被判全额理赔

本报讯(首席记者刘志广记者郭玉红)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轮胎爆炸起火,造成车辆全损。保险公司认为自燃事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理赔。后经协商,保险公司给予了部分赔付,并在赔付发票上声明“该案的一切赔偿责任已终结”。事后,车主以保险公司错误适用“部分损失赔偿公式”,造成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当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单方声明无效,并对受损车辆全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