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南丰乡何庄村农民王平安将本乡沟湾村浇地的水堵到何庄村涝池里,由此,沟湾村社长张映进与王平安发生争执,这本是能够调解解决的民事纠纷,由于当事人王平安不冷静,继而将张映进殴打致伤(另案处理)。如果是轻微伤,还是属于可调解处理的民事案件。如果是轻伤或重伤,王平安将承担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责任,会致使该案由民事案件演变成刑事案件。也许就是一起民事纠纷或民事案件,通过调解可以解决,可由于不懂法的村主任张映秀带领20多人非法强行扣押王平安雇用姚兵的一台东方红—75型履带式推土机,后经民乐县人民法院两次送达民事裁定书给张映秀,要求“被告张映秀将扣押下的东方红—75型履带式推土机还给原告姚兵”。法院并先后多次派人给张映秀等人做工作,可张映秀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由纠纷演变到民事案件,继而演变到刑事案件,法盲村主任张映秀被逮捕,真是可悲,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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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一场官司要用多少钱
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公民、法人进行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法院应按规定标准收费。
一、民事类案件:侵害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在1万元以内的,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内,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二、经济类案件: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争议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交纳,争议财产不满1000元的每件收50元,1000元至5万元的按4%收费,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收费,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2%收费,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收费,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超过100万元的按0.5%收费。
三、行政类案件: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四、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1万元至50万元的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按0.1%交纳。
五、申请诉讼保全案件: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六、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双方当事人都上诉的由双方分别预交。
另外,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七、以下案件免交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提审案件;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一条[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条[商品服务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四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条[损害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七条[知识了解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九条[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才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条[守法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接受监督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条[保证消费者安全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条[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条[真实标志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六条[出具单据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七条[质量保证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八条[售后服务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九条[禁止经营者以告示免责]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条[禁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怎样投诉
一、投诉受理手续
1、投诉必须提供有效书面材料,写明投诉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被投诉人单位名称(姓名)、地址、投诉事实和联系电话;
2、涉及商品的投诉,还应注明商品购买日期、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和受损害的情况、程度等,并提供购物依据(发票、信誉卡、收据)及“三包”等材料。
二、受理范围
1、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2、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3、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4、生产、经销掺假、冒证、冒优,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产品、商品;
5、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商品的;
6、生产、经销没有检验合格证(钢印),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商品;
7、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商品;
8、经销过期、失效、变质商品;
9、未履行“三包”等国家规定的。
三、不予受理的范围
1、不涉及产品、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的纠纷;
2、匿名的投诉;
3、提供不出被诉者名称(姓名)、地址的纠纷;
4、投诉者不提供购物依据(发票、信誉卡、收据)及“三包”依据的;
5、不属于技术监督职权管辖范围的投诉。
以下欺诈行为要付双倍赔偿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赔偿。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以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