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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综合篇(3)

2007年11月6日下午3时,王大妈外出买了些白菜回来,在家里忙碌着,腌制准备过冬的菜。等菜腌好了,可小狗却不见了,王大妈住在1楼,腌菜时忙出忙进,忘了关门,小狗不知跑到哪里去了。而在小区门口开小卖部的刘大妈正在无顾客时闲着无聊,一条小狗突然跑了进来,活蹦乱跳的,十分可爱,便给小狗给了些吃的,小狗吃了后直摇尾巴,刘大妈抱它,它也听话,过了半个小时,也不见有人来找,到门口看了看,也没有人。便想,正好自己想要一条狗,还不如抱回家,自己养好了。于是锁了小卖部的门,将小狗抱回了家,然后又回到小卖部,王大妈在小区内找遍了,就是不见小狗,后有人看见,有一条小狗曾跑进了刘大妈的小卖部。于是,王大妈到刘大妈的小卖部询问,刘大妈说,从来没见过小狗。天黑了,王大妈只好回到家,却一夜未眼。第二天,王大妈便到小区门口贴了一张寻狗启示,承诺若有人拾了狗归还时,将给拾狗人现金2000元。

而刘大妈拾了狗的当晚,给小狗又是洗澡,又是给吃的,十分喜欢,儿子下班后回来, 见妈正在抱着小狗玩,便问哪来的狗,刘大妈将拾得狗及刘大妈找狗的事说了一遍,儿子听后则劝母亲,拾得的狗,既然王大妈找来了,就应该还给人家。刘大妈虽然极不情愿,但觉得儿子讲的有理,早晨起床后,儿子又劝刘大妈将狗还给王大妈,于是,刘大妈先到小卖部,收拾了一下,到中午时,便抱着小狗准备给王大妈还回去,走到小区门口时,刘大妈见到了王大妈贴的寻狗及承诺支付2000元现金的启示后,又将小狗抱回家里放下,然后到王大妈家对王大妈说:“我看到了你贴的启示。你给我2000元,我就将小狗给你找回来”。王大妈见刘大妈这种态度,便认为居民反映的小狗就是刘大妈拾到后据为已有的,情况属实。便索要小狗,并拒付承诺的2000元,刘大妈因王大妈拒付2000元,也认为王大妈不履行承诺义务,拒绝将小狗返还给王大妈,王大妈一纸诉状,将刘大妈告上法庭,刘大妈又以王大妈不履行承诺为由,提起反诉。法庭经查实,依法判决:刘大妈无偿将小狗返还给王大妈。

[点评]

这是一起拾得遗失物并侵占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但诉至法院的并不很多。随着我国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日益健全、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此类案件诉至法院的会日益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以上法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本案规定的十分清楚。故法院对本案判决:刘大妈无偿将小狗返还给王大妈。本案中,法院为何对刘大妈提起的反诉及要求王大妈支付承诺的2000元不予支持呢?原因就在于刘大妈将拾得的小狗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了诉讼,就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本案中的刘大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拾得的小狗死亡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对日常生活中拾得他人遗失物的现象,有普遍的指导和教育意义。

不正当竞争酿成纠纷

百士特公司一审胜诉

本报兰州讯(记者尚德琪)兰州百士特食品总公司与兰州旅游饮料厂不正当竞争赔偿纠纷案,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兰州百士特食品总公司胜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初,兰州旅游饮料厂为增强自己生产的矿泉水的市场竞争力,在“百士特太空水”畅销的情况下,摘录他人文章付酬后以广告形式在兰州地区三家报纸连续刊登,散布虚伪事实,贬低兰州唯一太空水生产厂家兰州百士特食品总公司生产的太空水,损害其商品声誉。同时,两次改变自己产品的外观设计,使用与知名商品“百士特太空水”相近似的包装箱外观和瓶贴,造成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识,遂酿成纠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兰州旅游饮料厂的两种行为,主观故意明确,已给兰州百士特食品总公司造成损害事实,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兰州旅游饮料厂在兰州三家报纸上向兰州百士特食品总公司公开赔情道歉(各三次)。并销毁相近似的瓶贴和包装(含库存商品的);对被告罚款1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诉讼费4758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摘自1996年12月10日《甘肃日报》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兰州旅游饮料厂于1996年初,为增强自己生产的矿泉水的市场竞争力,在“百士特太空水”畅销的情况下,摘录他人文章付酬后以广告形式在兰州地区三家报纸连续刊登,散布虚伪事实,贬低兰州唯一太空水生产厂家兰州百士特食品总公司生产的太空水,损害其商品声誉,同时,两次改变自己产品的外观设计,使用与知名商品“百士特太空水”相近似的包装箱外观和瓶贴,造成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了兰州百士特食品总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给兰州百士特食品总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市场竞争,不是无规则的竞争,而是要依法经营,挖掘潜力,以科学发展观倡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协调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自己的品牌,用自己优质的拳头产品去赢得市场,这才是市场经济中,发展壮大,立于不败之地的策略。靠投机钻营、不正当竞争、甚至以侵害他人权益之手段谋利益,那就是在断自己的路,是自趋灭亡之举。

强行扣押他人财产

村干部张映秀被逮捕

1997年11月30日,甘肃省民乐县南丰乡何庄村农民王平安将本乡沟湾村浇地的水堵到何庄村涝池里。因此沟湾村社长张映进与王平安发生争执,王平安将张映进殴打致伤(另案处理)。12月1日,沟湾村主任张映秀带领20多人,将王平安雇用的北滩乡王庄村农民姚兵的一台东方红—75型履带式推土机非法强行扣押在张映进家中,后经民乐县人民法院调查处理,两次送达民事裁定书给张映秀,要求“被告张映秀将扣押下的东方红—75型履带式推土机还给姚兵”。法院并先后多次派人给张映秀等人做工作,但张映秀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对此,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张映秀于1998年8月被逮捕后,被扣押长达9个月的推土机才得以物归原主。

—摘自1998年11月12日《兰州晚报》

[点评]

该案本是由一起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却由于村主任张映秀不懂法,非法扣押他人财产及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而演变成刑事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