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父亲早死,孙子女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吗?
案例:周老汉有两儿两女,长子周有才1995年因病去世,周有才的妻子陈某带2岁的孩子周洪改嫁。2005年周老汉病故,留下瓦房4间,存款1万元。周洪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代替父亲周有才继承爷爷的遗产?
解析:周洪有权代替其父周有才继承爷爷的遗产,是属于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适用代位继承的条件有:第一,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这一条件是适用代位继承制度的前提;第二,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死亡前未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基于法定情形而丧失了继承权,则不发生代位继承;第三,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第四,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等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第五,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在本案例中,尽管陈某改嫁时带走了周洪,但不能改变周洪是被继承人周老汉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这一法律事实。周洪有权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周老汉的遗产。
17.遗产未分前,继承人死亡,怎么办?
案例:甲村的邓某有两子,大儿子是邓甲,二儿子是邓乙。邓某88岁时去世,留有房6间、存款2万元和一些日用生活品。在办理邓某葬礼时,邓乙不幸车祸身亡。邓乙的儿子邓丙想与邓甲一起继承爷爷的遗产,邓甲拒绝。邓丙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继承爷爷的遗产。
解析:邓丙依法律规定,按照转继承制度可以与伯父邓甲一起继承爷爷的遗产。《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继承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发生转继承的条件有四点。第一,转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的。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则适用代位继承。第二,继承人在死亡前没有放弃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则不发生转继承。第三,转继承人只能继承死亡继承人的应得遗产份额。第四,转继承人可以是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例中,转继承人可以是邓乙的配偶、子女等。此外,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邓丙有权与伯父邓甲一起继承爷爷的遗产。邓丙参与继承的权利是从父亲邓乙那儿转继承来的。如果邓乙的配偶健在,则是邓乙的配偶和邓丙一起继承邓乙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18.哪些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
案例:村民钱某夫妇育有二子,兄弟俩长大后分开单过。2004年因意外事故钱某夫妇同时身亡,留下5间房、承包地上种植的庄稼和蔬菜、宅基地上种植的树木、家畜若干、存款1万元、邻居借款500元的借条以及平时生产生活用品等。钱家兄弟俩不知道哪些财产是父母的遗产。
解析:钱家兄弟俩有权继承除宅基地和承包地外的父母遗产。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等劳动收入,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个人购买的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交通工具、农具、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例如稿酬、版税、专利使用许可费、专利转让费等;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钱家兄弟俩有权继承的是其父母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钱某夫妇生前使用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钱某夫妇的遗产。本案例中,5间房、承包地上种植的庄稼和蔬菜、宅基地上种植的树木、家畜若干、存款1万元、500元的债权以及平时生产生活用品,都是钱某夫妇的遗产,钱家兄弟俩有权继承。
19.保险金是遗产吗?
案例:孙某与李某是再婚,婚后孙某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10万元,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5万元,指定受益人为李某。某日,发生火灾,房屋化为灰烬,孙某也不幸遇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理赔10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金和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孙某前妻所生子女认为15万元的保险金是遗产,要求平分,李某不同意。保险金是遗产吗?
解析:保险公司赔付的15万元保险金是否是孙某的遗产,应该分情况来讨论。
第一,家庭财产保险金的10万元,是孙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进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确定出属于孙某遗产的部分,再进行遗产继承。
第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不是孙某的遗产,是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因为孙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明确指定了李某为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人身保险金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该保险金不能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是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人身保险金才可以成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一是投保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三是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身亡的。如果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才能作为孙某的遗产。
20.抚恤金是遗产吗?
案例:村民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交通公司一次性发给甲妻及女儿7万元抚恤金,儿子乙(甲前妻所生)要求将抚恤金作为遗产分割,甲妻拒绝。抚恤金是遗产吗?
解析:按照我国有关制度,抚恤金分两种:家属抚恤金,工伤抚恤金。第一,家属抚恤金是发给死者家属,用以安抚死者的亲属,以及救济依靠死者生前抚养或赡养的家属的经济补助。家属抚恤金有特定性,只有死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死者去世后才能领取。这类抚恤金具有特定的人身给付性质,不是死者的遗产范围,是属于领取该抚恤金亲属的个人财产。第二,工伤抚恤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因公负伤确定残疾的职工用以扶助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而退职的职工的日常生活;或发给因参加革命战争或从事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而光荣负伤、致残的军人参战民兵、支前民工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生活扶助和优待费用。这类抚恤金属于伤残者的个人财产,如果其死亡,剩余或积累的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本案例中的抚恤金是属于家属抚恤金,因该抚恤金具有特定的人身给付性质,不是甲的遗产,而是属于甲妻和女儿的财产。乙无权要求继承。
21.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财产如何继承?
案例:某村李老汉上有一母亲即李母,下有李甲和李乙两个儿子,前妻毛某与他离婚多年。儿子李乙有一妻子赵某和儿子李丁。李老汉和李乙在一次矿难中不幸双双遇难,家人悲痛之余,也对两人遗产如何分配发生纠纷。他们想知道,李老汉的21万元遗产与李乙的20万元遗产该如何分配才是最公平的?
解析:《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在本案例中,父亲李老汉和儿子李乙互相有继承关系,又在同一矿难中死亡时无法确认二人死亡时间的先后,且都有继承人,因李老汉是长辈,所以推定其先死,李乙后死。因没有遗嘱,李老汉先死后,发生法定继承。李老汉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李母、儿子李甲和李乙。其妻毛某因离婚,对李老汉遗产失去继承权。李乙后死,也发生法定继承,其遗产由妻子赵某、儿子李丁和母亲毛某继承。又因李乙是在李老汉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所以属于李乙继承的李老汉遗产的份额,应由李乙的法定继承人发生转继承。
因此,李老汉的遗产21万元应分三份,由李母、李甲与李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李乙的遗产20万元,由赵某、李丁和毛某继承。
22.应按哪份遗嘱来执行?
案例:村民王某在2000年自书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妻子杨某。2001年杨某病逝。同年,王某又办理了公证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独子王甲。2003年王某与张某再婚,婚后王某多次在公共场合说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妻子张某。2006年王某病重,请来两位德高望重的邻居见证并代书,将其瓦房4间、存款1万元留给张某,存款1万元给王甲。不久,王某病逝,张某和王甲对按照哪份遗嘱分割遗产发生了争议。哪份遗嘱有效呢?
解析:应按照公证遗嘱来执行。
《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例中,王某2000年的自书遗嘱有效,但因杨某的死亡和王某另立遗嘱而失效。再婚后的王某多次口头表示将自己财产留给张某,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有效要件。2006年的代书遗嘱有效,但在效力上低于公证遗嘱。因此,应按照公证遗嘱执行。
应当注意的是,《继承法若干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继承人张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遗嘱又未保留其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张某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由王甲继承。
23.遗嘱无法执行,怎么办?
案例:村民甲于2000年立下遗嘱,将其在镇上买的一套房子留给儿子乙。事后,乙对甲不管不问,甲因生活困难,将房售与同村的丙。甲身故后,乙拿遗嘱要求丙退房,由自己继承。乙有权继承该房吗?
解析:村民甲的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相反,使得房产所有权转移而无法继承,甲的遗嘱指定的该房由乙继承的内容,视为被撤销。乙无权继承该房。
《继承法若干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遗嘱生效前,遗嘱处分的财产仍是遗嘱人所有,遗嘱人在生前有权变更、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是遗嘱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如果遗嘱人在生前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致使该行为后果与所立遗嘱内容相冲突,使得遗嘱无法执行,则认定遗嘱人及其行为撤销了其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本案例中,甲售房的行为,致使遗嘱中该房由乙继承的内容部分被撤销。而且,该房屋已归丙所有,不是甲的遗产范围。乙无权继承,也无权要求丙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