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哪些人可以担任遗嘱见证人?
案例:赵家庄的赵老汉因不会写字,于是请来村民甲代书遗嘱,村民乙(与赵老汉的大儿子合伙开餐馆)和赵老汉的小儿子见证,遗嘱中指定由大儿子继承门面房2间,小儿子继承门面房1间和存款。赵老汉病故后,二儿子才知道有这份遗嘱,他不知道这份遗嘱的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解析:这份遗嘱的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村民乙和小儿子都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受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智力水平的影响。只有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是涉及他人财产利益的一件重要而严肃的事情,不能由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担任见证人。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见证人。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有财产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本案例中,村民乙是大儿子的合伙人,是与继承人大儿子有利害关系的人。小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乙和小儿子都不具备《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遗嘱见证人的主体资格。所以,该遗嘱无效,不适用遗嘱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25.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怎么办?
案例:村民顾某有两女一子,女儿出嫁后很少与父亲往来,儿子在外地工作也很少关心父亲。顾某年老体弱,多靠好友朱某一家照顾。顾某在感激之下,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遗赠给朱某。不久朱某身亡,一年后,顾某也身亡。朱某的儿子拿着遗嘱要求代替父亲继承顾某的遗产,遭到顾某儿女的反对。
解析:朱某的儿子不能代替父亲继承顾某的遗产。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自然人死亡,就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也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接受所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遗嘱自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生效前死亡,致使遗嘱在生效前已无法执行,使得遗嘱的有关部分无效。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无权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当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可基于法定继承予以代位继承。此时,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不是遗嘱继承中的遗产份额,而是按照法定继承分得的遗产份额。
因此,朱某的儿子无法代位继承顾某遗赠的财产。由于朱某先于顾某死亡的事实,致使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顾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顾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子女继承。
26.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吗?
案例:村民甲无儿无女,年老孤独,邻居乙平时对甲多加照顾。于是,甲与乙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乙承担甲有生之年的生养死葬,甲的4间瓦房及有关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在甲死后,都遗赠与乙。后来,甲生病,乙长期对甲不予照管。甲伤心不已,病好后打算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遭到乙的拒绝。甲不知遗赠扶养协议能否解除?
解析: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亡后按照本协议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双重性,包括遗赠人生前扶养人对其的扶养行为和遗赠人死后对扶养人的财产遗赠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的自愿,一方有正当理由,有权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若扶养方提出解除协议,应事先通知对方,并对其短期内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若遗赠方提出解除协议,应偿付对方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本案例中,甲有权基于乙的行为,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偿付乙已经对自己付出的扶养费用。
27.同时存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时,怎么办?
案例:村民张某年迈无亲,村委会与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村委会承担张某的生养死葬,张某死后将其全部遗产遗赠给村委会。平时,邻居丁某对张某问寒问暖,张某很是感动,张某自书遗嘱,将房2间遗赠给丁某。2004年,张某病逝,丁某拿着遗嘱要求接受2间房屋,村委会拒绝。丁某不知村委会这样做有无法律依据。
解析: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
《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依照该协议双方均享有权利和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包括遗赠人生前扶养人对其的扶养行为和遗赠人死后对扶养人的财产遗赠行为。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已尽义务,遗赠人已享受权利。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因此遗赠人死后,应履行遗赠义务。而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一方的意思表示。遗嘱的执行不需要受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所以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
在本案例中,张某遗嘱中遗赠房2间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因此该遗嘱无效。村委会有权反对丁某的请求,丁某无权根据该遗嘱要求接受房屋。
28.受遗赠人没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事后能接受遗赠吗?
案例:村民唐某死前立有遗嘱,将房4间和存款2万元留给儿子唐甲,存款1万元留给侄子唐乙。2005年3月唐某病逝,唐乙未表示是否接受叔叔的遗赠。同年6月,该1万元存款由唐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唐甲继承。2006年初,唐乙因家有急事需要花钱,找到唐甲要求给付1万元的遗赠,唐甲拒绝。唐乙不知自己此时能否有权要求接受遗赠?
解析:唐乙已过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的2个月的期限,表示其放弃接受遗赠。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有权取得遗赠需要两个条件。第一,受遗赠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愿意接受遗赠,必须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如口头表示或书面表示。如果受遗赠人用沉默的方式,则视其放弃遗赠。第二,受遗赠人的意思表示应在一定期限内。受遗赠人如愿接受遗赠,必须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若未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一旦放弃,不得后悔。
本案例中,唐乙在知道叔叔给自己1万元遗赠事实后,没有及时在2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唐乙放弃了接受遗赠。该1万元由遗赠人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唐甲合法继承。
29.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可以反悔吗?
案例:村民万大爷和妻子姚某,育有二子——万老大和万老二。2004年万大爷故去,万老大经济情况较好,明确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万大爷的遗产由姚某和万老二继承。2005年,万老大又想继承遗产。万老大不知自己是否可以反悔。
解析:万老大在放弃遗产继承后,不能反悔,其无权再要求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