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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农村医疗卫生(5)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在本案中,胡某的家属对于胡某的死因有疑义,根据上述规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胡某的家属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6.患者及其家属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案例:某村的徐某突然出现头痛并伴有呕吐症状。最初,他以为农村人得点小感冒没事,休息就会好。但过了一天,病情加重了。女儿坚持送他到县医院看病,并告诉医生患者得过脑血栓。医院诊断为脑血栓后遗症。医院采取了治疗措施,但是徐某几天后病情变得很严重。医生开了药,还是不见好转,医生怀疑是心绞痛,马上开了相应的药。由于耽搁了治疗,老人没过多久就死了。双方对老人死亡原因各有说法,僵持不下,老人的家属想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患者及其家属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解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表明,卫生行政部门不是鉴定部门,但是在接到重大过失的报告或者当事人要求处理的申请后,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启动鉴定。此外,患者或家属提请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和医院对徐某的死亡有不同的看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是查清事实真相,澄清责任的有效途径。双方可以分别申请鉴定,也可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另外,患者家属应在1年内申请。

7.患者及其家属需要负担鉴定费用吗?

案例:某村的梁老汉因下壁心梗被送进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冠心病。医院针对病情进行治疗,病情比较稳定。第二天,梁老汉心绞痛频繁发作,以后每天都这样。医院按急性心肌梗塞抢救治疗,症状有好转。1个月后,患者出现持续性疼痛,医生开了口服硝酸甘油,不见好转。医生立即注射杜冷丁,病情缓解。但第二天,梁老汉出现神志不清。医院进行抢救,但仍然因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而猝死。双方对死因有争议,患者家属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那么,患者及其家属要负担鉴定费用吗?

解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这表明患者及其家属在申请鉴定后,如果结果认定为不是医疗事故,将真正承担鉴定费用。

在本案中,患者一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事故争议,应当由梁老汉的家属预先缴纳鉴定费。如果属于医疗事故,该费用由医院支出;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则患者家属自己承担鉴定费用。如需重新鉴定,则不需交费。

8.患者能否要求外地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

案例:76岁农村妇女朱某,因腹部疼痛住进贵阳某大医院,医生先是说她得了胃癌,动手术切除了她的大半个胃,后来的化验结果却显示她患的是胃溃疡。今年4月朱某又住进该医院。第二天在医院救治1小时后,已经昏迷不醒。经过脑电图确认,已经成为植物人。这让病人家属非常不满。医患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朱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考虑到以往出现过参加鉴定的本地专家偏袒医院的现象,朱家家属要求有两位有权威的外地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那么,患者能否要求外地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

解析: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在本案中,朱家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特意要求两位有权威的外地专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组。但是,是否聘请外地专家不能依照一方的申请进行,即使聘请外地专家也要随机抽取,不能由一方要求聘请的某位专家参加鉴定组。

9.患者在哪些情形下可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

案例:某省农妇苏某的丈夫因手指划破在医院治疗死亡,医院为脱干系要求鉴定。唐山某医学院作出鉴定认为,苏某的丈夫死亡原因为砒霜中毒,死亡原因与医院无关。苏某不能接受该结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的代理人提出了本案若干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其中之一是医学会组织鉴定时,违反了回避制度,事故发生医院的院长等两个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了本院事故的鉴定。那么,患者在哪些情形下可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

解析:回避是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案件得以公正的处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中也借鉴了回避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都对此有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方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申请回避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剥夺。

在本案中,如果患者家属提供的情况属实,也就是说,造成事故的医院的院长等两名成员,均作为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医疗事故的鉴定,那么该鉴定由于违反了回避的规定,应是无效的,也是不公正的。

10.患者一方为何认为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无效?

案例:2010年9月24日晚7时30分,村民郑某陪同妻子王某到某市某镇卫生院住院待产。王某当晚21时30分顺娩一男婴,因产后出血,被“120”转送到某市人民医院救治,因医治无效于9月25日凌晨2时死亡。男婴当时重度窒息,因病危于9月28日自动出院后死亡。郑某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久,该市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市卫生局依据该鉴定结论认为,该事故无须按医疗事故处理。郑某不服该行政处理意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患者一方为何认为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无效?

解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形成的文件,由于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鉴定书必须十分规范。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须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③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④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⑥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⑦医疗事故等级;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④至⑧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在本案中,郑某认为市卫生局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技术鉴定书形式不合法,病历摘要在关键性部分有遗漏与失真。因此,该鉴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所以该鉴定书不是一个有效的鉴定书。

11.患者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应当怎么办?

案例:2009年3月31日凌晨,农村产妇小梅,在某医院顺产生下一死婴。小梅及家人认为:怀孕后即按医嘱在某医院定期检查,直到分娩时胎儿一切正常,孩子的死亡是因为院方不负责任造成的;而且,院方在死婴尸体处理上欺骗家属,还篡改病程记录,未经同意将胎盘送病理检查。而院方认为:婴儿的死因是胎盘异常,院方已尽告知义务,婴儿尸体处理也经过患方同意,并有书面签字为证。厦门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将这起死亡定为非医疗事故,医方不承担责任。死者家属对此不服。那么,患者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应当怎么办?

解析: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即由市级地方的医学会、省级直管的县(市)级地方的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再次鉴定由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在必要情况下,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鉴定。

在本案中,小梅及家人对厦门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否则,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2.患者及家属应向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供哪些材料?

案例:64岁的沈老汉患胃病多年,后期加重,于2009年2月17日到县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做了胃镜检查,并向胃部注射了药物。沈老汉回到家中后,胃部疼痛,呕吐3天。后在县医院施行全胃切除手术,术后出现肺内炎症、切口腹腔内感染、吻合口瘘等并发症,于3月28日出院。3月29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对症治疗,但病情加重,于6月2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胃切除手术后肠瘘、肺部感染、腹腔感染。沈老汉家属认为县医院有错,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尚不清楚如果县卫生局认为需要鉴定,自己应提供哪些材料。那么,患者及家属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供哪些材料?

解析: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这表明,一般来说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的材料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只在特殊情况下患者才提供。

在本案中,沈老汉在县医院就诊时,医院建有病历档案,其病历资料应由县医院提供。沈老汉的家属提出鉴定时,应向县卫生局书面提交申请书,在县卫生局认为需要鉴定时,沈老汉的家属应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提交书面陈述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