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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农村医疗卫生(13)

3.上班期间为报私仇被打伤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吗?

案例:村民李某在某市建筑公司打工。在某建筑工程工作期间,李某于2005年11月28日与曾在同一工地做工的同乡王某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2005年11月29日凌晨,李某发现王某在工地徘徊,因认为其偷窃钢材而与他人一起将王某送至派出所。当天中午,王某的妻子得知此情况后召集近10人来到工地与李某理论,双方大打出手,双方均有人负伤。李某被打成重伤,遂提起工伤认定。那么,上班期间为报私仇被打伤,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吗?

解析:职工被人打伤,也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典型情形,依据的法条有以下两个。《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即在工作场所和时间内,如果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非报私仇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反,则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刑事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妻子召集来的人在工作时间之外大打出手,主要是源于李、王二人的争执,从而造成李某被打成重伤。他们的行为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打架斗殴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退一步讲,即使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打架受伤,也不属于工伤。

4.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案例:某村妇女张某在某实业有限公司做保洁员,2008年9月28日中午12点下班前,她因高血压疾病突发而出现手臂颤抖、无力的症状,随后到洗手间时晕倒,送医院救治于手术后不治身亡。劳动局不认为是工伤,张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那么,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所以对于工伤认定的结论不服,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高血压疾病突发导致死亡,关于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张某的家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否定。此时张某的亲属可以向第一次作出认定的劳动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如对申请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该决定作出的劳动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劳动局否认工伤是不对的,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本案中,张某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视为工伤。所以法院判决撤销劳动局的裁定。

5.工伤导致死亡的农民工,其亲属可以领取哪些费用?

案例:村民章某在农闲时到当地一家皮鞋厂打工。2008年7月11日下午6时许,他骑摩托车在下班途中被一汽车撞伤,汽车司机肇事逃逸,他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了责任认定,认定章某无责任。章某之死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单位向章某的家属支付了补偿费用。那么,工伤导致死亡的农民工,其亲属可以领取哪些费用?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收入的20倍。”

在本案中,章某因公死亡,被确认为工伤,则按照上述规定,章某的家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以章某的家人领到的钱,就是包含了章某的丧葬补助金、两个年幼的孩子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的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案例:红河村姑娘何某是某造纸厂的一名职工,上月上班时,因为机器螺丝脱落,当即造成她左手中指受伤,指头缺损一节半。何某想起自己还没结婚,家中还有弟弟和妹妹正等着自己拿钱去交学费,就不知咋办。工友提醒她申请工伤,于是她才积极准备材料申请工伤。那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本案中,何某申请工伤,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相应的材料,包括工伤申请表,自己与造纸厂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工资单等,自己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如果她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她需要补正,补正完毕后,她的工伤认定申请才会被受理。

7.农村合作医疗是否由农民自愿参加?

案例:最近,村民魏某很是烦恼,主要是该乡要搞农村合作医疗,这本是一件高兴的事。但是前几天村支书在大会上,要求每家每户都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每家每户每年要交50元费用。魏某一听就犯嘀咕,别的村都是自愿参加,且每家每户才收20元,为啥到这里就变了呢?那么,农村合作医疗是否由农民自愿参加?

解析:20世纪90年代初,政府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2002年10月,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该制度可以提高农民的整体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强调,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各地区要加强督查,发现这些问题,必须及时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在本案中的做法是与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政策相违背的,该乡政府应尽早查实,对于直接责任者村长等人应严肃处理,对这种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做法予以纠正。

8.农民工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案例:常年在建筑工地上打工的郭某一直负责工地脚手架的搭建和撤卸,非常危险。而家在农村的老婆照顾着残疾的儿子和年老的母亲,他要是有什么意外,他们就没有了依靠。现在终于放心了,因为自己所在的单位为他缴纳了保险费。这样的话,他务工期间即便是住院,家人的生活也会有一定的保障。那么,农民工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解析: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上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可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致使农民工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引发的争议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动部在2008年底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这样,像郭某一样的农民工都可以参加医疗保险。

9.石老汉可否申请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

案例:家住红岩村的石老汉今年70岁了,老婆早就死了,其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至今还找不到肇事者。以前石老汉还可以靠编点背篼拿到集市上卖点钱,现在由于走路时跌了一跤,把手摔断了,几乎丧失了生活来源。石老汉只好向红岩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希望村里解决自己的问题。那么,石老汉可否申请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

解析: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该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本案中,石老汉孤身一人,手折断后,加之高龄,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条件。他可以向该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如无重大异议,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政府审核。审核后再交由县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如果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石老汉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石老汉就可以选择供养的方式以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