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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章 10 店内摔伤,店主负责吗

第二十七章10 店内摔伤,店主负责吗

范某去一个饭店吃饭,由于饭店内服务员刚刚拖过地,地面湿滑,范某不小心滑倒,致使腿部受伤,于是范某向店主索赔,但店主辩解道:“这完全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饭店没关系”,那么依据法律,店主应负责吗?

饭店是一个以经营为目的的公共场所,进入餐厅后,在就餐前,顾客与餐厅的消费关系已经存在,此时如果发生人身伤害,餐厅是要负责的。餐厅作为向消费者提供公开服务性质的消费场所,当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进入该场所时,接受服务的过程就已经开始。作为经营者,餐厅就应当向进入该场所的不特定的消费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与之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消费关系的消费者,也适用于事实上并未购物或消费的人群。

餐厅有了防滑地毯、“小心路滑”的提示牌,是否就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呢?当然并不如此,餐厅虽在门口设有防滑毯和警示,但是当天降大雪,顾客的进入使得大量雪水带入餐厅,仅在入口处设防滑毯,不能保证餐厅其他地方的防滑效果。餐厅应当能够预见到不安全的因素,作为经营者就应本着最大的“谨慎”与“注意”,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餐厅应随时清洁顾客带入店内的雪水,而不仅仅是在门口设置防滑毯和树立警示牌就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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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经营者在具备现实可能性的条件下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经营者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经营者已经尽到了现实条件下对安全的充分注意义务,仍然导致消费者受损害的,则应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均无过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作为例外的补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