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12 好心办错事,损失谁来赔
2003年8月的一天中午,突然暴雨降临,赵梅见邻居王强屋顶平台上放着十来盆名贵花卉,若不及时转移,遭雨淋后这些花卉必将受损。赵梅于是跑到他家屋顶平台,将花卉搬入屋内。在搬运过程中,—盆花卉不慎被摔坏了。王强回家后见花被摔坏,十分恼怒,声称赵梅擅自动他了的花卉,要她赔偿损失。问:好心办错事,损失谁来赔?
赵梅的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因管理中,实施者一般而言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在的问题是,对上述这种特殊情况,是否应当特殊对待,由赵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赵梅的确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这种过失不是故意的,也不是重大的。赵梅给王强造成的损失虽然大于为他避免的利益损失,但相差的幅度不是很大。更为重要的是,赵梅是为了避免王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实施无因管理,这是一种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因此,对赵梅在实施无因管理过程中的注意程度不能过分苛求,在赵梅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也不能要求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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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一经管理他人事务,即在管理和受益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应对所管理事务尽职尽责,受益人则负有赔付管理人费用及损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