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它们多是社会强加给他们的“非居民待遇”,是一种人群歧视的体现;再如,它们都不是城镇地域体系内部的变量,而是外生变量,是人为的,可控的。它们有的是各种不合理政策和不合理制度作用的结果,有的是政府对相关环节疏于管理所造成的。所以它们都不是孤立的,为此,我们要综合地认识和把握它们。要历史地、动态地认识这些成本形成和变化的因素;同时要从政策高度和制度的深层次中去治理和调控它们。加大农村城镇化发展的力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未来要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将因政府缺位、越位,市场不完善,以及道德水准低下所人为造成的农民流动成本消除掉,并通过各种措施,提高进城农民工的收益,依此消化不断提高的生存成本。通过前拉后推的双重力量,让更多的农民成为城镇居民。
近代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告诉我们,工业化、非农化是城市化的基本动力,城市化是工业化、非农化的必然趋势,城市化与工业化同步,以及城乡的协调发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欠发达走向发达的重要条件。1998年,我国的工业化率达到42.1%,而城市化率仅为30.4%,城市化滞后工业化11.7个百分点。如果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有关资料,与同等人均收入水平的国家进行比较,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则偏低12~21个百分点。我国城市化滞后工业化的直接后果是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滞留农村,制约着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的进程,抑制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移。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现新一轮的农产品供给过剩,农业生产效益下降,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减缓,导致农民收入增长迟缓。8亿农民购买力太低,农村市场乏力,消费不振,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直接威胁着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是当前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对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西部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分析
从目前来看,西部地区产业及企业集群总体规模不大,实力不强,辐射面小,区域带动不够,对县域经济和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不大;集群内企业品牌及竞争力不强,自主开发能力较弱,缺乏高素质高水平有能力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集群内企业信用度不高,集群外部诚信环境欠佳;集群内的民营企业和外来企业少,不利于今后集群规模的发展壮大;政府对产业及企业集群的认识和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规划和管理等问题。下面从西部中小企业环境、西部中小企业融资、西部中小企业聚集条件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西部中小企业环境
(一)西部中小企业发展的条件
从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看,发展中小企业,尽管在资金、技术、经营理念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不及发达地区,但西部地区仍然具有发展中小企业所具有的要素条件:
(1)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取决于对人力资源的利用程度。尽管西部在人力资本方面属于稀缺地区,但却有着大量可开发的人力资源,适合于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较之发达地区在利用劳动力资源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2)西部地区在科技教育方面也有一定的基础,可为中小企业的生成与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持条件。西安是我国仅次于北京和上海的第三大科技教育中心,拥有高等院校42所,各类科研及技术创新机构4000多个,专业技术人员约有40万。重庆、成都、兰州等大城市的科技实力也较为雄厚。充分利用这些城市的科技基础,无论在开发人力资源造就企业家,还是为新生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条件,均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3)西部地区现有44个大中城市中,已建成10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以开发区的创业中心为基地,通过“孵化器”的作用,给新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育等支持条件方面积累了经验。
(4)西部有着较为丰富的能源矿产资源,通过对欠发达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可带动大批原料加工和精深加工制造业中的中小企业发展。
(5)西部的文化和旅游资源也能为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中小企业提供巨大的发展机遇。
(二)西部中小企业发展的困难
诚然,西部发展中小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但同时也应看到在西部发展中小企业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尤其对民办中小企业而言则更是如此。其主要表现为:基础设施条件较差(主要是边远地区,如交通状况、通信条件等);虽劳动力价格低廉,但其素质偏低;缺乏金融体系支持,融资渠道狭窄、贷款难;对新创办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少;政府基层管理工作人员素质低,观念落后,认为私人办企业为自己,设置行政壁垒,对私营中小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增加了私人办企业的进入成本和运营成本。这些问题都成为制约欠发达中小企业生长与发展的重要障碍。
二、西部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由历史和现实决定的。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时间并不长,社会各方面对中小企业没有形成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平等的关注度和信任度。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存在本身无法克服的管理弊端,造成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而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面临着更加特殊和复杂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管理问题
1.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自有资金比例偏低,资金流动性较差。据工业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上半年,青海省规模以上工业小型企业的应收账款净额达11.23亿元,比2004年同期增长42%,均为近几年的最高点。由于企业规模偏小,不少企业通过拖欠债务来缓解资金流转困难,造成了普遍的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家统计局青海企调队在2005年6月对青海省50户中小企业的调查显示,有28%的中小企业对此类资金拖欠问题反映强烈。
2.中小企业信誉度较低、融资风险高。从经济运行状况看,中小企业违约率、倒闭率高。据统计,我国近30%的私营中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60%在4~5年内消失。对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由于信息的极度不对称,外部金融机构、投资者更加不易了解到企业经营的真实数据,对企业经营情况及信誉没有把握,因此不愿意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贷款或投资。
(二)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题
1.风险控制思想存在偏差。大多数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大轻小的倾向,贷款偏重支持大企业、大项目;对于管理成本大、综合收益小的中小企业贷款则没有积极性。据有关方面调查,银行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平均每笔金额为大企业贷款的1/20,管理成本为大企业贷款的5倍。
2.风险激励机制存在误区。一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银行信贷审批权的上交,弱化了基层行的经营自主权。除中国农业银行有一定规模的贷款审批权外,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权集中到了省级分行,基层商业银行申报的多数中小企业贷款由于不符合分行风险控制理念和经营目标取向,无法通过审批。二是为控制贷款风险,各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负向约束大且僵硬。针对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偏大的状况,信贷人员为顺利通过业绩考核,尽量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特别是对个体和私营企业的贷款。目前,基层商业银行普遍流行“清收旧贷款,严控新贷款”的信贷管理思路,贷款的积极性明显降低。
3.信用评级方法的不适用性。信用等级评定是信贷准入的基本条件之一。目前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主要是以企业申请贷款时报表资料所反映的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等指标为依据进行静态分析,不能对企业的经营能力、行业前景、未来盈利能力做出动态评价,只有少数大型优质企业可以获得贷款。而中小企业的贷款具有需求急、频率高、额度相对较小的特点,又缺乏必要的贷款担保,企业在资产规模和经营利润双低的环境下,很难达到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三)社会信用环境和中介服务问题
1.社会信用环境亟待改善。我国信用体系目前还不健全,社会信用秩序缺乏监管,失信成本较低。欠发达地区还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资信评估机构,对贷款人信用等级的确定,各家商业银行按照自己的标准来评定,银行之间的信息也没有实现共享,一些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中小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导致社会整体信用缺失。如青海省海西州农业银行不良贷款中的82.01%为政策性专项贷款,承贷主体多为农场和民营企业。受当时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这些企业最初以治沙造林、开发荒地为幌子,用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批复或贴息计划来申请银行贷款,贷款抵押物多为荒山。但是,这些项目并没有产生任何效益,难以维持正常经营。因此,这些企业在改制时纷纷以“偷梁换柱”、“暗度陈仓”等手段,千方百计悬空银行债务,致使农业银行蒙受巨大损失,不良贷款大量增加。海西农业银行法人客户贷款中有近亿元的不良贷款为企业关停并转或改制时债权得不到落实的贷款,占比达83.98%。
2.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众所周知,融资担保机制是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有效保障,但是欠发达地区贷款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却存在局限性。首先是贷款担保机构的担保数量、资金规模及业务量和业务类型有限。截至2004年底,青海省仅有7家贷款担保公司,共筹担保资金总额为1.6亿元,累计担保企业557户,担保贷款11.3亿元;这与全国2188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筹集担保资金总额657.2亿元,累计担保企业18.8万户,担保贷款3237亿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次是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偿制度缺位,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能力弱,管理尚不规范。地方政府虽对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深有同感,但苦于地方财力缺乏,无力组建担保中介,中小企业融资难长期陷入困境。截至目前,青海省仅存的7家担保公司中,已有1家由于股本金太小而不再开展担保业务,2家还未开展担保业务,其他4家担保公司累计代偿18笔,经营困难。另外,企业资信评估问题也较为突出。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标准,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资产评估机构都设有自己的评估体系,这其中也不乏“黑幕”现象,如对抵押资产高估,对变现资产低估等。严重影响了对企业资信客观、公正的评定,失去了银行对其评估结论的信任和认可。
三、西部中小企业聚集条件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在一个地区的生长和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政府政策的有力支持,这已是一条普遍规律。如欧盟有“中产经济促进政策”、美国有“小企业经济政策法”、日本有“中小企业基本法”。因此,促进西部欠发达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要消除现有的制约因素,还要在政策与法律上予以大力扶持。
(一)法律条件
扶持西部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护机制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出台,这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应该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框架下,参照《公司法》和《乡镇企业法》,结合中央政府给予西部的特殊政策支持,制定《西部贫困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法》,从法律的高度确保西部中小企业的发展;要通过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对该法及相关法律的严格执行,加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传媒对执法的有效监督,构筑起西部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护机制,以法治来降低中小企业的市场进入成本和运营成本,促进西部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
(二)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1.创造不同所有制形式中小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部地区国有经济比重较大,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较低,这客观上形成了有利于国有企业发展而不利于非公有制企业成长的外部环境。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西部中小企业的发展,其立足点还在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因此,如何在西部创造一个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就显得特别重要。对此,西部各级政府应认真实施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规定,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2.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创造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互利共生的市场生态
欠发达各级政府要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取消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登记费用。各级政府还应创造条件,鼓励大企业向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分包产品及零配件;通过建立较稳固的协作关系,在一种“伙伴式”的商业生态系统中,实现互利共生、共同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