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教育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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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性违法与性犯罪(2)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心理状态上的性犯罪分类

从性犯罪主体处于不同的心理状态来看,犯罪者可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精神病造成的性犯罪 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由于具有病态的心理过程,容易出现性犯罪行为。一般易导致性犯罪的精神病有以下几种:(1)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受幻觉、妄想的支配可出现性犯罪。而青春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则在性欲亢进、情绪兴奋和内控制力下降时可能出现性冲动行为,俗称“花痴”。另外精神分裂症病人情绪不稳、残暴、内制力差、道德意识减弱,也可能出现性犯罪。(2)躁狂症。轻躁狂症患者情绪高昂、行为轻浮、性欲增强,可因自控能力下降出现性犯罪行为。男性会调戏妇女甚至强奸,女性则可能主动色引男性甚至淫乱。(3)器质性精神病。各种脑部器质性精神病可因幻觉、妄想、人格改变、智力低下等异常心态造成性犯罪,少数器质性精神病也可在意识障碍时出现性侵害。(4)精神发育迟滞。边缘型和轻度智力障碍者由于行为冲动和内抑制能力减弱,法律常识欠缺,可出现性犯罪。

2.轻型精神障碍患者的性犯罪 神经症、变态人格和性变态在广义上也属精神病的范围,从症状上看比较轻,精神活动的统一性和社会适应能力未遭到明显破坏,这里把它们归为“轻型精神障碍”。(1)神经症。女性癔症患者具有感情用事、意志较薄弱、理智不清、处事较幼稚、暗示性强等心理缺点,容易在别有用心的人的诱惑下陷入淫乱活动或从事卖淫活动。(2)变态人格。悖德型人格者具有违纪犯法倾向,容易发生猥亵或奸淫妇女、强奸与轮奸、卖淫等性违法犯罪行为,是性犯罪中所占比例最高的一种异常人格。(3)性变态。性变态者如恋童癖、露阴癖、窥阴癖、恋物癖、异装癖等患者,多会受其本身歪曲的性冲动所影响而产生实际行动上的性违法犯罪。

3.错误性意识、性道德败坏导致的性犯罪 在“及时行乐人生观”指引下的人往往会将吃喝玩乐和金钱美女等个人享乐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而在自私价值观的作用下,对性极端自私的价值认识使一些人将两性行为认为是性欲的驱使,而将异性作为自己追求极度性欲的泄欲工具。在错误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作用下,很容易发生性犯罪。在无耻和堕落道德观和对性刺激极端追求的低级趣味观的作用下,在混乱的,颠倒是非的、善恶和美丑观念的作用下,一些人对淫乱、卖淫和嫖娼等性违法犯罪活动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疯狂追求感官上的刺激。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性犯罪行为。

4.受到错误、庸俗、虚假甚至违法、反动信息的诱惑导致的性犯罪 在网络信息时代,一些控制力较弱的人在好奇或冲动心理的作用下,会受到一些包括色情、暴力信息在内的错误、庸俗甚至违法和反动的信息的影响,在得不到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很容易被那些轻而易举地从色情网站中获得的色情信息所诱惑或鼓动,进而引发性犯罪。

(三)我国有关性的法规

性的法律法规是指有关性行为、性关系方面制定的法律、规定、条例、办法等。我国关于性的法律和规范,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和刑法中。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有关性的法律法规也进一步加强。截至2002年6月,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与性有关的条款规定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4)经国务院批准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施行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5)《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6)《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8)《性病防治管理办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四、性犯罪动机

(一)性犯罪动机分类

1.生理纵欲型动机 持有这种动机的人往往性欲强烈,性意念强烈而顽固,难以控制自身的生理冲动,进而通过单纯的泄欲来满足其生理需求。多见于男性强奸犯和女性淫乱者。

2.玩乐型动机 在西方性解放思潮的影响下,一些人为了追求低级庸俗的感官刺激,以玩弄异性为乐趣。多见于性淫乱者。

3.颓废的恋爱观动机 由于错误的和颓废的恋爱观,导致对“爱的过分追求”,将个人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多见于对女性占有欲强而引发的强奸犯罪,或者因求爱遭到拒绝转而求助于暴力。

4.一时冲动型动机 由于受到色情因素或内部性欲望的影响,一些人尤其是青少年会由于一时冲动而导致性犯罪。这种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情在青少年甚至是大学生的身上发生的都比较多。

(二)性犯罪动机的形成

性犯罪动机的形成是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生理因素 性本能是人的自然属性,但人的性本能受到道德和法律等社会规范的制约。如果无视道德和法律,听任性本能冲动的支配,就有可能导致性越轨和性犯罪行为。导致性犯罪行为的内在因素是性欲冲动,发育成熟的人在内分泌激素的驱动下会产生性欲冲动。这在生理方面提供了产生性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性冲动绝对不是性犯罪的理由。

2.心理方面的因素 人在性本能冲动的驱使下,会产生强烈的性心理,处于“性饥饿”期的人,其强烈的性欲很难得到满足,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自制力不强,并且社会道德、法律观念淡薄,缺乏远大理想和正确的生活目的,再加上个人享乐主义等思想因素的综合作用,肯定会造成性意识的畸形发展,难以抗拒性生理的巨大冲击力,这样,就形成性犯罪的心理基础,从而很容易走上性犯罪的道路。

3.性教育的空白或缺失 有调查显示,60%以上的性犯罪源于性教育和性引导的缺损。作为孩子成长过程中最有影响的家长本身就未受过正规和系统的性教育,处于性知识贫乏的愚昧状态,从而羞于和恐惧对孩子进行性教育。而从中小学到大学,老师们也很难传达给学生科学、正确的性知识。家庭、学校和社会性教育的缺乏,导致孩子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性知识。而性生理的成熟,使得性欲冲动很正常地产生。受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的影响,人的感官刺激和性欲冲动的阈值很低,在轻微的刺激下便会产生强烈的性冲动,再受到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势必导致性违法和性犯罪。

4.消极的外在因素 性犯罪意识是在后天的不良因素影响下形成的。不良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色情因素的腐蚀,坏人的教唆甚至恋爱的挫折等都是产生性犯罪的外在因素。性意识和性冲动容易在消极的外界因素的刺激下被唤起和加强。当前我国淫秽制品泛滥成灾,其鲜明、生动的形象刺激着人的感官,污染着社会环境,腐蚀着人的灵魂,激发和强化着人的不正当的性欲求,从而诱导人去犯罪。尤其是对于青春期的人,由于性敏感、好奇并且缺乏分辨力和抵抗力,很容易受到诱惑而走上性犯罪道路。同时西方性解放思潮对我国社会的性观念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对性越轨行为呈现较为宽容的态度,其负面效应就是纵欲主义和享乐主义。不辨是非的人们很容易把性解放等同于性淫乱,加上性道德教育落后,社会对性行为监管的弱化,以及避孕药品的大量出现,使得人们对性行为发生的顾虑大大减少。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卖淫嫖娼行为卷土重来,不断地侵蚀着社会环境,导致社会风气败坏。卖淫嫖娼不仅本身就是性犯罪,而且还是其他性犯罪的重要社会诱发因素。

5.社会化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 性犯罪的心理形成过程也是个人需要与客观现实之间矛盾作用的结果,是个人性欲动机和道德法律冲突的结果。正确对待性,合理控制自身的性冲动对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一个人不能够很好地社会化,没有形成稳固的、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那么他在解决自己的性问题时将很有可能走向性犯罪。

6.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 性犯罪受不良家庭因素的影响也较大,不良的家庭状态和家庭性教育的缺乏均会导致性犯罪的发生。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的生活作风不正派会起到消极的榜样作用。另外家长的过分溺爱或严厉也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单亲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关系紧张的家庭也会影响到孩子的性道德观念,进而导致性犯罪心理的形成。

7.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弊端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我国有关性犯罪的立法还不完善,立法有些滞后。对卖淫嫖娼等性违法犯罪行为还存在着“以罚代刑”的现象。对于性骚扰目前还没有相关立法。猥亵罪仍有待进一步地完善。相关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也导致了一些性犯罪分子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和遏制,对其他犯罪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

(三)性犯罪动机的特点

首先性犯罪动机与性生理冲动密切相关,性犯罪动机往往是由性冲动发起的,在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性冲动的情况下,加上外界环境和不良刺激的影响,就会形成较强的性犯罪动机。其次性犯罪由于性体验的产生和满足,容易强化性犯罪动机,形成性癖恶习,较难去除。再次性犯罪容易因情景改变而恶化,如由于害怕被揭发或遭到反抗而由强奸发展为杀人灭口。最后由于特殊情景引发突发性冲动产生突然动机最终导致性犯罪,因而性犯罪中突发案件较惯犯多一些。

五、性犯罪心理的发展阶段

(一)积欲阶段

积欲心理是指人的性生理冲动所产生的能量在心理上形成的性欲求的累积,它直接影响性意识的形成,决定性动机的性质及目标指向。在性欲求能量积聚过程中,会因为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欲求不得、欲罢不能的心理状态,产生极度焦虑不安的心理矛盾。通过性意志力可以控制和压抑这种心理冲突,但只是暂时性的压抑,性冲动依然存在。当这种性欲求积累到一定程度,又不能及时排除,就会直接影响人的行为。性欲求的积累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使性欲得到缓解和调和,但是如果持续受到不良刺激的影响,如色情因素的不断刺激,特别是某些感官上的直接刺激,就会使人积累的性欲求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宣泄出来,导致性犯罪。

(二)解欲阶段

解欲就是把积累的性欲望释放出去。正常的解欲可以让人愉快和身心健康,也可以预防和减少性犯罪。对于青少年来说,主要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陶冶情操,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工作或有益的活动中去,以排遣和升华性的冲动。当然通过正当的性行为实现解欲也是不可缺少的方面。问题是性行为要合法、合理,要靠婚姻制度来实现。青少年随着性生理的不断成熟,生理上和心理上会产生许多变化,往往处于积欲状态,如果缺乏性知识、性道德和法律的教育,青少年对性冲动的控制能力就会削弱,当受到外部不良因素刺激时,加上本身具有探求性的需求,很容易进行性的尝试,进而引发性犯罪。而在当今性解放思潮的影响下,一些人性观念开放,性道德败坏,他们的解欲过程就是实施性违法犯罪的过程,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性欲满足,实现泄欲。

六、性变态犯罪

(一)性变态犯罪概述

一些性变态行为也能引发性犯罪。尽管性变态行为动机中很少有反社会行为,有的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性欲望,但因为其性行为是在人格畸变的情况下由难以自制的强烈性冲动驱使下发生的,有时必然会侵害他人、危害社会、扰乱治安、破坏人际关系的行为,另外由于性变态者对自己的动机和行为有充分的自知力,具有充分责任能力,所以对其触犯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性行为应当予以处置。性变态犯罪的动机是纯性动机,并且性变态犯罪在遭拒后往往出现退缩行为或无直接的人身侵犯。对性变态犯罪者应当严惩,以起到克制作用,同时要施予强制性心理矫治。

(二)与性变态有关的性犯罪

1.同性恋与性犯罪 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同性恋为违法行为,尤其是当未出现危害他人、破坏家庭、鸡奸等行为时,属于不告诉不受理的范围。作为流氓罪的“口袋罪”已经废除,原来其中的“鸡奸”等行为我国还没有加以规范。但同性恋往往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因此同性恋可构成破坏家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