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共服务型体育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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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体育公共服务体制下的体育产品供给(4)

第五,公开公平原则。此原则涵盖两层之意,一方面公开透明。正因为长期以来,公共部门往往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故使其行为长期笼罩着一层神秘面纱或存在所谓的“灰色地带”,这都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尤其伴随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及全球化趋势,我们必须对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行为透明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与关注。另一方面,虽然不可否认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的建立,会受到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但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必须确保是公平优先的,在此基础上才是兼顾效率。对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还提出了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应该“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这无疑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具体而言,可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以及各级财政可在财富分配中坚持“存量微调、增量倾斜、综合平衡、讲究效率”的财政思路等。总之,公开公平原则必须顺应时代潮流纳入公共体育产品管理的工作规范。

第六,分类供给原则。构建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必须按照公共体育物品和公共体育服务的不同性质,采用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同方式。

(2)应有考量

第一,明确区分公共体育产品的性质。从理论上来说,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与准公共物品的特征是清楚的,但是,现实世界是非常复杂的,各种各样的产品的性质和边界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公共体育产品的性质亦是如此。因此,必须根据产品本身内在的特征,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对公共体育产品的性质进行判断、界定和区分。否则,就会造成应当由政府承担责任的地方,政府没有承担责任;政府不应该干预的地方,政府却在“费力不讨好”。有些体育产品供给的部门和单位就是利用这一点套取政府的支持,结果事情没有办好,反而成了改革的阻力。目前,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不健全、体育市场秩序混乱、供给效率低下都与对公共体育产品的性质没有明确区分具有密切的关系。因而,如何区分一种产品“公与私”的界限往往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第二,明确政府的责任。必须明确,政府的主要责任不是控制而是服务,即其基本领域是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满足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不了或满足不好的公共体育产品需求,故这要求政府彻底地改变执政理念。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中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并对政府公共产品供给的范围、重点以及政府公共产品供给目的进行了论述,概括起来就是“三公共一公众”:公共产品的范围和内容是提供公共设施,发展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公共服务的目的和导向,是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负责体育领域的公共部门应当以此为依据,并结合我国体育产业化发展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范围、重点以及目的等。

第三,坚持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社会化、市场化取向。政府自身财力和能力等的限制决定了公共体育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与政府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能力有限之间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迫切需要对公共体育产品领域进行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公共体育产品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是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体育产品职能大量地转移给社会,即通过在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使一些非政府组织为提供基本相同的公共体育产品而角逐,从而提高供给效率和质量。这样,通过政府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产品的社会化,以便在不增加政府规模和开支的情况下改善公共体育产品。事实也证明,一旦引入竞争机制后效率就会提高,如对准公共体育产品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公共企业和私人企业均可参与竞标,谁能以最低的成本和更好的质量提供公共体育产品,谁就能赢得合同。也因如此,现在对于准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民营化的呼声很高,但我们绝不能简单地认为,准公共体育产品政府负责决策,然后交给民营部门生产就可以了。如果交给民营部门生产仍是垄断的市场结构,那么效率是很难提高的。所以政府在决定公共体育产品由谁提供时,一个重要的考虑是会出现什么样的市场结构。也就是说,坚持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社会化、市场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弃应有的责任,相反,政府应作出科学的供给决策,充分发挥好“掌舵”作用,把握好服务型政府的职能,界定好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范围,以及恰当的融资模式和合同的完备性问题等。总而言之,公共体育产品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有利于缓解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产品的需求与旧体制下政府对这种需求回应能力不足的矛盾,既提高了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效率,满足了当今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又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并扩大了资金来源,还转变了政府职能和精简了政府机构,使经济活力得以进一步释放。

第四,鼓励各种民间组织参与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目前,在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了多元化的供给主体,这些主体以不同的形式在为社会提供各式各样的物品与服务,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这也告诉我们,在鼓励政府退出部分领域的同时,应当鼓励多元化的民间组织进入供给者行列,但是,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具体做法也不一样,有些民间组织的运作也很不规范,因此,如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催生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者组织并规范其运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民间组织在提供产品的过程中,还是需要政府支持的,如何决定政府对各种组织进行具体支持直接关系到公共体育产品的民间供给组织能否得到发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民间组织投资发展存在很大的潜能空间,有其需求和可能。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家庭资产增长很快,恩格尔系数也如前面所讲下降迅速,而与此同时,基尼系数却迅速扩大,贫富差距拉大,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已具备独立投资的能力和欲望,特别是存款利息税的实施,资本市场投资渠道不多以及人民币面临的升值压力等一系列原因,相当多的资金在寻求更好的获利机会和投资渠道,吸引民间组织的投资是有巨大可能的。再者,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和民间的力量,积极开展各类的培训活动,有利于突破由于自然因素以及市场意识、商品观念淡薄,部分劳动者科技文化水平落后等人为因素的“瓶颈”,促进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产业化发展。也惟其如此,才能使公共财政与市场机制实现真真正正的无缝衔接,为社会成员的体育需求提供成本更低、品种数量更多以及质量更好的体育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多元化体育需求。

第五,提高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公平性。这是对公平问题的再次强调,公共体育产品的提供应坚持“存量微调、增量倾斜、综合平衡、讲究效率”的财政思路,即面向大众、公平对待、向弱势群体倾斜、维持社会协调稳定。政府在提供公共体育产品时尤其应该考虑空间(即区位)问题,如体育场应该建立在距离老百姓越近越好的位置,应为就进锻炼节省时间且消费少,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4.构建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的制度安排

公共体育产品的性质、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决定了政府的制度安排在其供给上起着主导性作用。制度安排合理与否,对实现有效供给和结构优化会起到重要影响。从实际情况看,造成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不足或制约其增加的关键障碍性因素在于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和相关体制存在着不合理性。因此,构建服务型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必须对相关制度进行创新和变迁,即作出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第一,以强化公共服务为主线,定位政府的体育管理职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报告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故作为“掌舵人”的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强化服务,改进管理”的思想,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和完善各级政府为体育产业服务职能,真真切切地把力量放到发展公共体育产业,营造良好的体育经济发展环境和解决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上。针对城乡差距问题,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在机构整合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城乡体育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体育产品的责任和范围,以制度的形式确定政府职能部门职能在体育事业上的正确延伸,制定好体育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调整管理权限的同时做到机构的精简,以强化服务职能为主线,做到做好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建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体育需求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体育产品服务决策机制。实践证明,只有当政府的公共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相一致时,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服务才是最有效率的。由外生变量来决定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会加大公共产品的压力,造成公共产品供给服务的低效和错位,甚至缺位。过去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严重阻碍了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进一步发展,导致了公共资源、公共服务不“公共”,部分公共体育产品被用于与社会大众体育需求无关的事项,甚至被挥霍浪费和贪污挪用。当然也要看到,在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中,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管理内容也经历了或正在经历从全面到具体,从事无巨细、全盘包办到管宏观放微观、管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放非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变革。然而,这还远远不够,当前而言,我们必须在此基础上,发挥社会人士、学者专家的“智囊”作用,积极开拓人民参与决策的渠道,建立多渠道的需求表达机制,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决策方案的制订和监督活动。与此同时,加强官民一体,实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使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切实体现民意,满足人民的需求和偏好,实现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转变。

第三,创新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产权制度。顾名思义,产权主要是指财产权或财产权利。产权制度是由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形成的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等的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的总称。现代产权制度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其主要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然而,现行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更谈不上对产权的严格保护和产权运营的流转顺畅,“搭便车”现象的严重存在,导致服务效率低下,以及不少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已经威胁到了公民个人的正当权益,甚至还提出“公共利益泛化论”。因此,建立服务型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必然要求改革和创新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产权制度。实质是科学界定与严格保护公共体育产品的产权,明确产权主体归属和产权收益归属,合理规定产权主体的责任、权力,并理顺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关系,保证产权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流动和交易。一方面,要加强产权的相关立法,使产权的行使及相关利益的实现有法可依,促进产权关系的清晰和规范。另一方面,还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私人产权等产权结构调整。在明晰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主体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政府的权责,保证其他产权主体自行决策、自由交易的权利的充分行使,真正实现市场对公共体育产品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第四,加快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相关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社会关系的日益深刻变化,对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相关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程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的客观要求,在国家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在公共体育产品中的职能,将政府履行的职能范围、程序以及相关措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通过相关法律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中的财权和事权。在政府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中,要建立依法有为的理念,并通过完善的法律保证依法监督。与此同时,要着手逐步实现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决策咨询的法定化,并且立法规范各种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上的运行和操作,从而使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走上法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