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体育体制是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形成的高度集中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其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以各级下属体育部门为架构的垂直型行政管理体制;二是以国家与省级两级专业队为中心,以市、县两级业余体校为基础的“一条龙”训练体制;三是以全运会为最高层次的竞赛体制。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入开展,政府职能方式的转变,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深入,转变传统的体育体制,建立服务型体育体制,是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这种转变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运动训练体制、运动员开发体制、竞赛体制、场馆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全方位的变革。
4.1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向服务型转变
行政管理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体育行政管理指体育行政部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对体育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其具体包括提供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管理各层次体育活动、保障、促进、规范各类体育活动,协调体育与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4.1.1我国传统体育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
(1)政府体育管理职能全能化。1956年,政府确定国家体委是国务院下属部级政府机构,总任务是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的体育事业。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则对章程进行修改,总任务为“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业余体育运动”。而事实上,中华体育总会和后来成立的中国奥委会并未行使他们的有限职权。体育总会和奥委会下属的各种运动协会仅仅在名义上存在,体育局所设的各主管业务处取代了这些协会,并用他们的名义行使着体育业务管理权限。
(2)国家承担体育发展经费全面化。在竞技体育方面,国家负担从中、小学校队,各级体校直至国家优秀运动队的一切费用。在群众体育方面,国家不仅直接拨发经费,而且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搞群体活动。
(3)行政管理手段单一化。由于政府对体育事业的发展承担绝大部分义务,拥有全部权力。政府对体育事业的管理主要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所有的体育行为均为政府行为或政府行为的延伸,均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文件的形式加以硬性规定。
传统体育行政管理体制过分强化了政府的权力,抑制了社会参与体育的积极性,同时使政府陷入大量的微观事务,削若了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部门。
4.1.2传统体育体制向服务型体育体制的转变历程
1984年起,中国掀起了改革热潮。中央制定了《关于竞技体制改革的决定》。1986年,国家体委颁布了《关于体育行政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为中国体育体制改革拉开了序幕。此次体制改革的中心是由国家包办过渡到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转变国家体委等行政机关职能,理顺体委与各方面的关系,恢复、发展行业体协和基层体协,放手发动全社会办体育。1993年,市场经济正式确立,建立新型的,顺应市场经济基础的体育发展体制已是大势所趋。1993年,国家体委下达《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20世纪确立了90年代体育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即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行政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育行政体制转变,逐步建立符合现代运动发展规律、国家调控、依托社会、自我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体育体制。按照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将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改革思路。于是,进行了机构精简和改革,先后成立了20个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承担68个单项协会的组织工作。在此期间,还进行了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及创立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等改革试点。1998年,国家体委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务院组成部门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标志着体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把对体育工作的管理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上来,着力加强政策研究和执法监督,而将一些微观的、具体的事务交给先期成立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各社会组织办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既是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单位,又是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对各运动项目行使具体管理职能。《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指出,应理顺各类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科学有序的新体制。构建起面向大众的多元的体育服务系统和有利于“奥运争光”的竞技体育体系。这一切表明,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正不断朝着服务型管理体制转变。
4.1.3建立服务型体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措施
1.转变政府体育行政职能
行政职能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所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职能。体育行政职能指政府体育部门依法对公共体育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功能的总和。在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传统体育体制下,政府体育行政职能无限扩张,体育行政部门掌控了绝大部分体育资源,管理甚至具体从事各种体育事务。建立服务型体育行政管理体制,需要转变政府体育行政职能,把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一方面,弱化资源配置职能,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另一方面,强化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社会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2001~2020年体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和社会能够办的事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体育方针,研究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也就是说,政府的从办体育转为管体育,即为体育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为体育发展提供服务。
2.理顺体育行政部门与其他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
要真正实现政府体育职能的转变,必须理顺体育行政部门与其他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包括(1)改变目前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三个牌子一个机构,体总和奥委会职能虚化的现状。国家体育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全国体育工作,是国家最高的体育行政机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而中国奥委会则是对外处理奥林匹克事务的社团性组织。三者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及责、权、利是根本不同的,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2)尽快实现运动项目中心向单项运动协会的过渡,加快运动项目协会的实体化进程。作为体育体制改革阶段性成果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即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单位,又是运动项目协会的常设机构,实际仍然是政府行为的延伸。这种双重角色一方面容易造成项目中心和运动协会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项运动协会的实体化进程。
3.调整体育行政组织机构
体育行政机构是行使国家体育行政权力的机关。体育行政机构履行体育行政职能,因此体育行政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无不反应在行政机构的存废去留和职能变化上,因此行政机构改革成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甚至主要内容。体育行政改革指行政机构设置的数量和人员编制的不断合理化,表现为层次、总量、名称、性质、级别、规格、序列、布局、人员等方面的调整。传统体育行政组织机构采用条块分割的矩阵结构体系。从纵向来看,我国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分为国家和地方两大层次。国家一级即指国家体育总局,地方的层次划分则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的层级建制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实行三级制,即省、市、自治区体育局-市体育局-县区体育局。下级体育局接受上级体育局业务上的指导,同时接受该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体育局负责对本地区的体育事务实施领导、监督、协调。在弱化政府微观管理职能后,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将减少对体育的直接干预,而各种社会组织将对体育业务实行统一的有效管理。在横向干预减弱的同时,纵向的管理职能将随之加强,体育管理组织系统将由目前的“条块矩阵”体系逐渐向垂直体系过渡。
4.转变政府体育管理手段
传统体育行政管理体制下,行政命令是政府体育管理的主要手段。建立服务型体育管理体制,要求政府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向行政、经济、法律、信息和咨询等多种手段的运用。其中法律手段指利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被管理者进行管理。经济手段指运用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奖励和处罚等手段对被管理者进行调控。信息和咨询手段指通过提供专业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来引导和规范被管理者的运作。
4.2训练体制的社会化
4.2.1传统训练体制的特征及弊端
运动训练体制是运动训练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权限划分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的总称。其包括:
(1)运动训练的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而组成的机构、组织和这些组织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权限范围。
(2)运动队的组成和运动员的选拔、培养、输送的层次结构以及各层次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3)与运动训练有关部门的其他人员如管理人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的构成。
(4)保证运动训练顺利进行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条件与经费管理。
(5)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根据运动训练主体、组织形式、责权利划分的不同,运动训练体制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社会化型和结合型。
我国传统训练体制是在举国体制指导下,按照“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要求,以三级训练网为标志的“一条龙”训练体制。政府各级体育局通过专门设立的运动训练管理部门分管运动队和运动员训练。从运动人才培养的层次上看,分高级运动训练层、中级训练层和初级训练层。其中,以国家集训队和各省、市、自治区、解放军与各行业优秀运动队为代表的高级训练形式。以各省、市、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和各类青少年业余体校为代表的中级训练形式,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中小学运动队为代表的初级训练形式。高级训练层作为我国竞技运动的一线队伍,承担着培养优秀运动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光的任务;中级训练层作为二线队伍,主要任务是培养和输送优秀运动后备力量和为社会培养体育专业人才,初级训练层的主要任务是进行课余训练,给具备运动才能的青少年打好各方面的基础,同时将他们推荐到上一级运动训练单位。横向层次上又分为专业训练体系和业余训练体系,专业训练体系包括国家集训队和省级优秀运动队两个方面,业余训练体系涵盖三级训练中的中级和初级两种形式。这种从业余体校到省队再到国家队的高度集中的训练体制集中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重点投入,层次分明,逐级升级,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多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大批的竞技体育人才,使我国竞技体育取得了优良的成绩。
这种训练体制本质上是一种以专业为主的政府主导型训练体制,这种训练体制的特征如下:
(1)政府作为体育运动训练的唯一投资主体,政府投资运动训练的目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政治目标,即通过竞技体育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和显示其制度的优越性,激发人民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凝聚力。
(2)组织方式。在由政府专门机构对运动训练进行高度集权控制和全方位的计划管理。政府扮演了运动队所有者、管理者和参与者等多种角色,直接管理运动队的运行,各运动必须接受和服从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的领导,下级服从上级是基本组织原则。
(3)政府对运动队实行全额拨款,不足部分由政府追加,运动队作为纯消耗型的事业单位,对资金使用不承担任何责任。运动队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没有独立的决策权,运动队的目标、运动项目的设置、运动队的数量、人员编制、运动员选拔和安置均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4)通过组织约束(采用下级服从上级的基本组织原则)和行政手段对运动员进行控制,通过行政激励(安排晋升职务、授予荣誉称号)和精神激励(思想政治教育、舆论宣传、树立先进模范典型)激发运动队成员的积极性。
这种训练体制的主要优点有:
(1)便于体现国家意志,将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集中,保证重点投入,为运动训练提供优越的条件。
(2)该体制层次分明,逐级升级,层层衔接,对运动员有较强的激励作用,能激发运动员的进取心,致力于不断提高自己的运动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