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售或并购
出售或并购是政府对那些经营不善的体育公共服务项目对外出售。可以出售给私营企业;可以出售给管理者或雇员;将股份卖给公众;将企业出售给使用者或顾客。不论是采取那种形式,政府都必须放弃对企业经营权的控制,而在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一些权利,政府仍需进行一定的规制。
(4)补助和凭单
补助和凭单是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项目给予的一种补贴。补助是向生产者补贴,由于体育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使其营利性不高,在生产者不愿积极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如果不给它们一定的补贴,公众很难得到满意的服务。通过不同形式,如资金、税收优惠、低息贷款、贷款担保等,补助可以降低特定体育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使消费者能够在市场上进行购买和消费。凭单是向特定消费者群体实施的补贴,使他们能够在市场上选择消费某种服务或产品的权利,政府向接受了凭单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机构支付费用;显然,消费者手中的选择权能够引起生产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3.2.2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选择
基于以上对公共体育产品性质、供给体系现状和供给机制成效应考虑的各方因素分析,我们可以形成以下供给机制的选择集。
1.可供选择的供给机制
当前我国公共体育产品可供选择的供给机制有:
(1)政府直接供给
政府直接提供主要是指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纯公共产品,这些产品如果由市场主体来供给是无效率的或低效率的,即诸如受人们自利心理影响或“搭便车”行为等的存在,以致无法满足成本和收益对称的市场激励原则。针对这类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提供,由财政资金支持。
(2)公私合作供给
政府提供与市场提供相结合,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从资金投入角度,可分为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
所谓公办民助,就是以政府资金为主,政府在提供公共体育产品过程中,社会群众根据受益的程度做一定的投入。具体可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政府直接将财政资金补贴给需要增加体育设施等,由被照顾对象自己做出选择;亦可采取购买支出的方式由政府按招标或合同承包的方式,选择质量好价格优的私营企业与之签订合约,由财政出资,私营企业来提供某类公共体育产品。民办公助的含义是,以民间资金供给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对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体育产品,受益的是社会大众,应当贯彻“谁受益,谁承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使用者付费制度”,由人民按照受益程度大小进行集资生产。在民办的同时,政府等部门组织应当加以资助,不能单纯依靠人民集资来提供,做到尽量减轻人民负担。如此一来,这些多样化方式既开拓了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渠道,又给私人资本注入了活力。
第二,从生产主体和提供主体的角度,可分为政府提供、私人生产和集团提供、私人生产等方式。
政府提供、私人生产这种形式包括政府向私营企业和与私人企业签约的合同承包等,也就是“合约提供方式”。合同承包既可以将政府原先垄断的某些公共产品的生产权向私人企业或非营利部门等转让,又可确定某种公共体育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企业、非营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按合约生产公共体育产品,也可以指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购买承包商生产的产品。集团提供、私人生产是指由集体全体成员付费,但由集体内的某个成员或集体外的成员来生产,付费的方式可以采取收费的形式。合约订立以前,确定公共产品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机制在其作用;合约订立以后,公共产品的生产则进入经济过程,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显然,这一方式有利于增加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体育产品,以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应,但同时也对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俱乐部供给。
考虑到一个非常现实的情形——拥挤,布坎南提出了俱乐部供给理论。即存在这样一些物品和服务,它们的消费包含某些“公共性”就应在一个有限的团体内共享;这里的适度分享团体指多于一个人或一个家庭但小于无限数目,也就是说“公共”的范围是有限的。俱乐部(或社团)是一个组织,它向成员提供可供分享的物品和服务,并按平等的原则向俱乐部成员收取费用,所收的费用用于物品和服务的供给。这些物品和服务是俱乐部内的公共产品,俱乐部内的成员即使投资者,又是消费者。物品和服务在俱乐部内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这便是俱乐部形式供给的理论依据。
而公共产品的外部性,使俱乐部内每个成员预期从集体内部提供的公共产品上可获得的个人收益会超过提供这些产品的成本,这便成为农村、学校及城市社区采取集体合作供给公共体育产品的现实吸引力。这种方式作为政府出面供给的不足和私人无力承担公共体育产品费用的补充,起到资金集聚效应,从而满足农村、学校及城市社区对公共体育产品的需求,实现了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者、决策者和使用者的高度统一。这种合作方式可以在各种团体中进行,特别是在农村中,以农户为融资者,在社区内部融通资金,以集体资金为主,并吸收农户资金入股。这一制度安排,不仅可以将融资的收益与风险较好的结合起来,克服经济外部性,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包括简易的手续、时间和精力的节省,以及由于内部成员之间彼此熟知、长期生活而带来的低廉的监督成本和信息成本。
第四,私人供给。
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是指在没有政府介入和强制的情况下,个人自愿提供公共产品的情形。这种供给方式是市场供给的典型形式。在理论上,只要公共产品存在生产的可分割性,通过一定的价格机制,使生产能够在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MR=MC)的资源配置的最有条件下完成市场交易,公共体育产品的市场提供是可能的。同时,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可以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将“免费搭便车者”排除在公共产品的消费范围之外,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就交易成本和排他成本进行考量。
第五,其他供给机制。
这主要是指以志愿服务、社会捐赠与援助等形式提供公共体育产品。这类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上的介入,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负担,为农村、学校等公共体育产品的更稳定和更优质的供给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我国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机制的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机制可以有多种不同选择,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这些机制的不同特性和产品性质来确定。但总而言之,现阶段供给机制选择的大体思路是:
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转变自己在体育管理中的角色,在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其中最主要的转变,就是要改变政府体育部门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现状,将管理重点放在强化政策投入、宏观监控上,而不是直接生产、经营,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如此一来,政府便把精力主要集中在了更为基础性的方面,并且还可通过间接生产方式,如利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和市场契约等形式,以制度保障、产权基础、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为手段,挖掘、培育、引导、鼓励私人企业、非营利性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使其广泛参与到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上来,同时调动其生产创造性和积极性,再在结合公共体育产品性质的背景下,向政府与私人企业等非政府组织之间密切合作的公共服务型供给机制前进。
具体我国国情而言,针对各城市都有一些生产准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随着某些行业如今自然垄断型的减弱或经济效益的不佳,许多城市政府现在便把这类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出售给私人企业、非营利性组织或与私人资本一起创建合资企业。这一方面减少了政府对这些行业的财政补贴支出;另一方面,还可以借此改善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除此之外,对于初始投资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等,根据准公共产品的公共程度的差别,与私人资本组成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合资企业共同提供,缓解一定阶段的财政压力和资金困难,从而增加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然而必须警惕,此类公共体育产品极易形成垄断,从而大大的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所以政府就必须对此类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实施一定形式的规制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