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共关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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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社会关系与公共关系(2)

(一)缘由性的社会关系形态

这是以社会交往发生的缘由为根据对社会关系形态所作的一种划分,所以也可以称作社会关系的缘由形态。

1.地缘关系形态:地缘关系是以人们生存的地理空间为背景的交往,包括邻里关系、同乡关系、社区关系、城乡关系等。由于人一生下来就必须在一定的地理环境中生活,所以地缘关系也是最早的社会关系形态之一。一般说来,生产力越落后,交通工具越不发达,地缘关系就越牢固,其社会作用也越重要。在现代社会,地缘关系的社会作用相对减弱,但从公共关系的角度看,地缘关系仍值得重视。美国公共关系学者科根认为社区环境对经营的成功有很大关系,学者史密斯曾说:“哪怕只从经济上考虑,美国公司也要帮助社会。”通用汽车公司的宗旨之一,就是参加社会事务的每一个环节。许多国际知名公司在构思本企业远景时,都以对社区的贡献为企业的发展目标。现在,社会组织都如何搞好与邻里的关系和所在社区的关系,在我国同样是公共关系的重要内容。

2.亲缘关系形态:亲缘关系是以血亲为联系纽带的交往,包括家庭关系、亲属关系、婚姻恋爱关系等。它是恩格斯所说的两种生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亦是其他缘由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原始氏族经济和小农自然经济一般以亲缘关系组成社会生产组织,但当时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关系,所以这不是公共关系学研究的对象。现代社会的组织极少以亲缘关系为基础,故一般说来,公共关系不涉及亲缘关系。但是,对有些社会组织的领导者来说,亲缘会直接影响到他的社会形象,如国家“第一夫人”形象怎样,对于国家元首形象的良好与否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公共关系与亲缘关系并非绝无联系。

3.业缘关系形态:这是以从事的事业为基础的交往,包括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主客关系等。这是现代发达社会中,公共关系的主要形态。在人类社会早期和小农自然经济的社会形态中,由于社会生产力落后,交通不便,使社会关系中的地缘关系相当牢固,因而亲缘和地缘关系是当时主要的社会关系形态,现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组织间的地缘、亲缘关系相对松散,使得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业缘关系,如公共关系中的员工关系、消费者关系、媒介关系、政府关系等都是业缘关系,这类关系也是现代社会中最不稳定、最复杂多变的,是最需要在公共关系研究对象中引起重视的,因此,业缘关系是公共关系学研究的缘由性社会关系中的主要形态。

4.泛缘关系形态:这是以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为条件而遇合的交往,包括朋友关系、路人关系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一个不善交往的人,一般来说一定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但却很少甚至根本没有泛缘关系。然而对于一个具有强烈的公关意识的人来说,泛缘关系往往会成为开展公共关系活动的契机。如某厂厂长在旅游途中偶然与一日本客商相遇,他就利用这位日本客商对围棋的爱好,主动与他进行“手谈”,加深了感情上的沟通,结果很快就同日本客商成交了一笔生意,并为该厂同日本方面进行直接贸易打通了道路。可见,泛缘关系虽然有偶发的特点,但正如在科学发现中会有机遇出现一样,泛缘关系也常常会成为公共关系活动的重要机遇。

总之,公共关系学以业缘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但也注意对其他缘由性社会关系形态的研究。

(二)主体性的社会关系形态

这是根据社会交往的主体特征对社会关系形态进行的一种划分,所以也可称作社会关系的主体形态。

1.个人的社会关系形态:这是主体性社会关系的微观形态,在社会学研究中一般称为人际关系形态。这种形态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形态。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个人活动是人类社会集体活动的前提和基础。”集体活动,就是由处在一定具体关系中的个人活动所构成的系统的活动。虽然集体活动的结果并不是个人活动结果简单的叠加,但是离开了个人活动,集体活动就是一种空洞的抽象。正因为这样,个人的社会关系形态才是其他社会关系形态的基础,其他形态的社会关系说到底总是通过个人活动来实现的,良好的个人关系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承认个人的社会关系形态及其地位和作用,对于公共关系学研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共关系学虽然只是以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但决不能脱离个人的社会关系来单纯地研究这种关系,所以公共关系学也要研究个人的社会关系活动。尤其是公关工作需要运用人际沟通的手段,要求公关人员具备较好的人际关系能力。

2.组织或集团的社会关系形态:这是主体性社会关系的中观状态。公共关系主要表现在这一层次上,组织或集团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首先必须自觉地意识到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处理好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组织或集团之间的关系,以便形成统一的、共同的目标,这样,它才能真正处理好同其他组织或集团的关系。诚然,组织或集团的目标归根到底要通过个人的活动来实现,但这里的个人活动已不完全是本来意义上的个人活动,因为组织或集团的共同目标制约着个人的活动。可见,组织与集团的社会关系形态与个人的社会关系形态固然有必然的联系,但彼此之间亦有质的不同。

3.国家或民族的社会关系状态:这是主体性社会关系的宏观形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成是国际公共关系的同义语。相比之下,这种社会关系形态比前两种更为复杂。它至少包括三种交往关系:第一,国家或民族与个人的关系;第二,国家或民族与组织或集团的关系;第三,一个国家或民族同其他国家或民族之间的关系。国家或民族有着比一般组织或集团更高的统一目标,要实现这种目标,需要处理好上述每一种关系,所以这三种社会关系形态都有着密切的关联。

上述三种社会关系形态是相互联系的,高层次的形态包括低层次的形态,制约着低层次的形态;反过来,低层次的形态是高层次形态的基础,高层次形态活动需要通过低层次形态的活动来实现,因此公共关系学对三个层次的社会关系形态都要研究,但重点在中间层次形态。

(三)需应性的社会关系形态

这是对社会交往的动机进行分析而对社会关系形态所作的又一种划分,它指的是以某种物质和精神需要为内在动机的交往形式。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没有需要,也就没有社会关系,也就没有生产关系”。需要作为一种内在动力,它促使人们产生各种各样的动机,从而采取各种各样的行为和交往,在一系列的行为交往过程中就形成了社会关系。公共关系就是在社会组织和公众双方利益的需要上建立起的关系,所以公共关系可以说是一种需应性的社会关系形态。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将需要进行不同的种类划分,哲学上把各种需要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类;在心理学中,马斯洛则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把需求依次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而公共关系学则从人们交往的动机中来区分需要,将社会关系形态划分为需求型关系、给应型关系和交换型关系三种形态。

需求型关系是以满足自身需要为出发点的交往形式,如在顾客向商家购买商品的过程中,顾客对商家就是一种需求型关系;

给应型关系与需求型关系相反,它是以满足对方需要为内容的交往,如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过程中,教师就是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望,是一种给应型关系;

交换型关系则是两者的结合,它是同时兼备需求和给应两个条件的交往,在日常的经济往来,各项协商活动中,常常表现出这样一种满足双方需要的关系。显而易见,公共关系从总体上说,是一种交换型关系。但在具体活动中,公共关系则有时表现为需求型关系,有时表现为给应型关系,当然,最经常的还是表现为交换型关系。但不管怎么说,公共关系必须考虑社会组织和公众双方的需要才能形成正常的交往。

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和调节手段

社会关系是多变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人”是能动的,因此,社会关系的协调平衡是相对的,协调平衡的失去和破坏是绝对的。要在不平衡中求得平衡,从而使社会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之中,这在主观上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循一定的交往法则。交往法则是指社会关系角色在交往中所应有的基本态度和基本表现,只有采取正确的态度和表现形式,人的能动性才能在交往中显示出正态效应,否则只会适得其反。而要求得动态平衡,在客观上就又产生了调节的要求以及相应的调节机制和调节手段的要求。

一、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性,因此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需要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任何调节行为的变化,都是为了适应调节的需要,因此,各个调节行为之间必然也有相通之处。从调节机制上看,任何调节活动的过程都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调节社会关系,就需要寻找和确定关系双方的共同点

关系双方的共同点是调节双方关系的基石,任何两个没有共同点的事物,实际上根本就不可能构成关系。从客观上讲,人类之所以能够组成各种社会关系,是出于人们生存和生产的共同需要,这种共同需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在阶级社会中,尽管对立阶级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双方之间也还存在着某种共同需要。正是这种共同需要的存在,才使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能够共处一个社会体之中,并进行至少是最低限度的合作,从而使生产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持续的发展。只不过,在阶级社会中,阶级之间的对抗形式掩盖了它们的共同需要。在社会主义社会,各阶层各组织各集团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所有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集团都能在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一点上找到根本的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调节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基点。当然,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上,关系双方还有其他共同点,找到和确定这些共同点,双方关系才能在调节过程中求得最大限度的协调和平衡,即所谓“求大同,存小异”。反过来,如果关系双方不在寻求共同点上下工夫,而只注意双方的矛盾所在,则双方关系就很难协调起来。从实际工作中看,从邻里纠纷、经济瓜葛、贸易谈判、体育竞赛到国家关系等的协调工作中看,都离不开共同点的寻求和确定。而公共关系的开展,也正是以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关系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其本身包含着寻找和确定关系双方共同点的内在机制。要调节社会关系,就必须选择适当有效的调节手段。关系双方共同点的确定与调节手段的选择和运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点是在调节过程中确定的,所以它离不开调节手段的选择和运用;反过来,调节手段的选择和运用又离不开双方共同点的认识。两者的交互作用,正是社会关系调节的内在机制。

(二)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调节措施

关系双方进行利益调节的主要目的是要尽可能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任何一方的利益在调节过程中受损过多,双方都不可能成功地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对关系双方进行调节时,必须在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合理地提出调节措施。这些调节措施可以是政治、思想、经济等手段。

(三)所有社会关系的调节活动在其调节机制上都包含着三种基本趋向

首先是补偿性趋向,即通过给关系的一方在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满足来达到关系协调平衡,如赔礼道歉、经济补偿等;其二是惩治性趋向,即通过对关系的一方在精神上或物质上的要求予以压制和剥夺来解决关系的不平衡问题,如法院对无理要求的驳回等;其三是补偿惩治性趋向,即既有补偿性的特点,又有惩治性的特点,这恐怕是我国目前解决民事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趋向,如民事调解中最常见的结果是:双方都有责任,因此各打五十大板。于是,双方都得到惩治,亦都得到补偿。公共关系作为一种调节活动,其调节机制上的趋向基本上是补偿性的,即给公众一方以补偿,除非公众提出的要求过于无理。这是因为,公共关系的另一方社会组织出于自身社会形象考虑的需要会做出必要的让步。

二、社会关系的调节手段

社会关系的协调平衡需要相应的调节手段。社会关系是多样的,其调节手段也必须是多样的。有高压手段,也有仁慈手段,更有威德并用的手段;有政治手段,也有经济手段,还有法律、道德、行政等手段并用或交替使用;有正常手段,也有非常的手段等等。调节手段按其灵活性程度还可分为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两种。这两种手段在各种不同的层面上又可分其他若干种手段。

(一)刚性调节手段

所谓刚性手段是指弹性较小的调节手段,一般都有强制性的特点,其结果也常常具有不可逆转性。刚性手段一般在关系双方矛盾表现得较为尖锐突出时采取,也常常是在柔性手段调节失败时采取。具体说来,它包括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政治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