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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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工程项目招标(1)

2.1工程项目招标范围、规模及方式

2.1.1工程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可以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

必须招标和公开招标的范围如下: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发布),属于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项目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共事业项目。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①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②国家融资项目。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1.2工程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招标的公告必须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如果要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在招标公告中还应写明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及申请投标资格预审的办法。

公开招标的最大特点是一切有资格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竞争,都有同等的机会。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到报价合理、工期较短、技术可靠、资信良好的中标人。可为所有的承包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广泛吸引投标人,招投标程序的透明度高,容易赢得投标人的信赖,较大程度上避免了招投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承包商或者供应商,择优率高,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但是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工作量大、耗时长、费用高,且有可能因资格审查不严,导致鱼目混珠的现象发生,需要特别警惕。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每个参加者中标的机会越小,风险越大。在投标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不诚实、信誉又不好的承包商为了“抢标”,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以低价挤掉那些信誉好、技术先进而报价较高的承包商。因此采用此种招标方式时,业主要加强资格预审,认真评标。

招标人选用了公开招标方式,就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例如,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

按照公开招标的范围,招标又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投标邀请书上同样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内容。

邀请招标一般邀请的都是招标人所熟悉的或在本地区、本系统拥有良好业绩、建立了良好形象的投标人,所以较之公开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量要少得多,招标周期就可缩短,招标费用也可以减少,还可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违约的风险。因此,在一般工程建设招标中,大量采用的招标方式是邀请招标。

邀请的形式使投标人的数量减少,不仅可以使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节约招标费用,而且也提高了每个投标人的中标机会,降低了投标风险。由于招标人对于投标人已经有了一定了解,清楚投标人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因此便于招标人在某种专业要求下选择承包商。但是投标人的数量比较少,竞争就不够激烈。如果数量过少,就失去了招投标的意义,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数的上限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技术要求而定,一般不超过10家。同时,由于没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承包商就收不到招标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部分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机会,可能使最后的中标结果标价过高。

由于邀请招标在竞争的公平性和价格方面有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经过批准后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是如果拟招标项目只有少数几个承包商能承接,如果采用公开招标,会导致开标后仍是这几家投标或无人投标的结果,如果在此时改为邀请招标,就会影响招标的效率。因此,对于工程规模不大、投标人的数目有限或专业性比较强的工程,邀请招标还是非常适宜的。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避免邀请招标方式被滥用,各个国家和世界银行等金融组织都有相关规定,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如果要采用邀请招标,需经过批准。

对于有些特殊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实更加有利,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1.3工程招标程序

1.发布招标信息与招标信息更正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及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并具备招标工程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可以采用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事件,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还应列明招标人在招标之前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刊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人必须自费购买相关招标或资格预审文件,但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对于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已经发布之后,发现有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或修改,必须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①时限: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②形式:所有澄清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③全面:所有澄清文件必须直接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由于修正与澄清是对于原招标文件的进一步补充或说明,因此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要求,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有关资质、业绩和能力等证明,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的审查。经认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对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对报名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方可参加投标。对于报名投标单位较少、投资规模较小的公开招标工程,可以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后审的,所有报名投标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可以使招标人了解潜在投标人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技术能力以及以往从事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选择优秀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降低将合同授予不合格的投保人的风险。通过资格预审,可以淘汰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有效控制投标人的数量,减少多余的投标,进而减少评审阶段的工作时间,减少评审费用,也为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节约投标的无效成本。通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了解潜在投标人对项目投标的兴趣。如果潜在投标人的兴趣大大低于招标人的预料,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条款,以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加竞争。

资格预审是一个重要过程,要有比较严谨的执行程序,一般可以参考以下程序。

①由业主自行或委托咨询公司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资格预审文件起草工作小组,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文件内容要齐全,使用规定语言。然后根据需要,明确规定应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份数,注明“正本”和“副本”。

②在国内外有关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广告,邀请有意参加工程投标的单位申请资格审查。在投标意向者明确参与资格预审的意向后,将给予具体的资格预审通知,该通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业主和工程师的名称,工程所在位置,概括和合同包含的工作范围、资金来源,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日期、时间地点和价格,预期的计划(授予合同的日期、竣工日期及其他关键日期),招标文件发出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计划日期,申请资格预审须知,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及截止日期、时间,最低资格要求及准备投标的投标意向者可能关心的具体情况等。

②在指定时间、地点开始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同时公布对资格预审文件的答疑的具体时间。

③由于各种原因,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购买文件的投标意向者可能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各种疑问,投标意向者应将这些疑问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业主应以书面形式回答。为保证公平竞争,应使所有投标意向者对于该工程的信息量相同,对于任何一个投标意向者问题的答复,均要求同时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意向者。

④投标意向者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填报的内容,报送资格预审文件,所报送的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后不能再进行修改。当然,业主可就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疑点要求投标意向者进行澄清,投标意向者应按实际情况回答,但不允许投标意向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实质内容。

⑤由业主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意向者。对于通过预审的投标人,还要通知其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