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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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索赔(3)

5.注意事项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和处理不可抗力事件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

②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分析事件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③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作为发生事件的证据;

④双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进行协商处理。处理时应弄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

6.2.5工程暂停、中止、终止合同的索赔

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下令暂停全部或任何部分工程,只要暂停命令并非承包人违约或其他意外风险造成的,承包人不仅可以得到要求工期延展的权利,而且可以就其停工损失获得合理的额外费用补偿。但此时应注意索赔时限,应于工程师发出指令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通知。

终止合同和暂停工程的意义是不同的。有些是由于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因而终止合同,也有些是由“错误”引起的合同终止,例如业主认为承包人不能履约而终止合同,甚至从工地驱逐该承包人。此外,还有一种终止合同是因为错误引起的终止。

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以对此提出索赔。

6.3建设工程索赔程序与文件

6.3.1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第三方原因,给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延误工期或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等,承包人均可提出索赔。

①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包括指明合同依据,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控制事件进一步发展的措施,索赔事件的发生已经给承包商带来的后果,如工期、费用的增加等并申明保留索赔的权利。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已经认可该项索赔。

④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⑤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时,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通知承包人。

⑥由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⑦承包人决定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结果。

6.3.2建设工程索赔文件

索赔文件一般按照索赔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理及事件的最后解决过程进行编写。索赔文件通常包括总述部分、论证部分、索赔款项和工期的计算部分、证据部分。在索赔文件编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在论述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时,要明确指出文件所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

②在引用索赔事件中发生的各种事实条件时,要尽量详细、准确地把所有证据和盘托出,使对方对事件有详细了解。事件要真实,证据确凿。索赔款项和工期要合理、准确。要将计算的依据、方法、结果详细说明列出。

③在论述索赔理由时,引用合同有关条款要做到准确并具有说服力,最好是原文引用,所引用的合同文本都应与索赔事件相对应。明确承包商为避免和减轻事件的影响和损失而作的努力。

在索赔报告中,要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说明承包商对它的发生没有任何准备,也无法预防,并且承包商为了避免和减轻该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从而使索赔理由更加充分,更易于对方接受。

索赔文件书写用语应尽量婉转,避免使用强硬语言,否则会给索赔带来不利影响。

6.4建设工程反索赔

6.4.1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概念与特征

1.建设工程反索赔概念

反索赔就是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提出的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和反击,这种反击和反驳就是反索赔。要成功地防止对方提出索赔,应采取积极防御的策略。首先是自己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防止自己违约,并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根据,使自己处于不能被索赔的地位。其次,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干扰事件,则应立即着手研究和分析合同依据,搜集证据,为索赔和反索赔做好两手准备。

如果对方提出了索赔要求或索赔报告,自己一方则应采取各种措施来反击或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常用的措施如下:

①抓对方的失误,直接向对方提出索赔,以对抗或平衡对方的索赔要求,以求在最终解决索赔时互相让步或者互不支付;

②针对对方的索赔报告,进行仔细、认真研究和分析,找出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方索赔要求或索赔报告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合同规定,没有合同依据或事实证据,索赔值计算不合理或不准确等问题,反击对方的不合理索赔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

在工程实践过程,当合同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时,合同另一方对对方的索赔要求和索赔文件可能会有3种选择:

①全部认可对方的索赔,包括索赔之数额;

②全部否定对方的索赔;

③部分否定对方的索赔。

针对一方的索赔要求,反索赔的一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反驳和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承包商的索赔与发包人的反索赔总是同时进行的。

2.建设工程反索赔特征

反索赔和索赔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获取损失的补偿。反索赔也具有一些索赔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反索赔一般是不主张也不补偿,提出主张是获得补偿的前提。

②反索赔是在索赔方提出索赔的事后或者事中提出的。

③反索赔同样是依法、依约定和惯例解决问题的过程。同索赔一样,反索赔也要依据合同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反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其本身属于正常商业经营行为。

⑤反索赔要按固定程序进行,必须以合同的约定为基础,并且要以发生实际损失为前提。

⑥反索赔也是一种期待的权益,能否成功要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不足则难以得到确认。

3.反索赔的对抗性

反索赔本身具有特殊性,即对抗性。

(1)反索赔与反诉

反索赔具有反诉的某些特性。针对特定对象,即针对索赔方的索赔要求而提出,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具有对抗性,目的是为抵消和排斥对方的索赔要求,以减少自身损失。

反索赔与反诉的不同之处在于适用领域不同。反诉是诉讼活动中的概念,属于程序法;而反索赔是工程合同领域中的概念,属于实体法。

(2)反索赔与抗辩

反索赔具有抗辩的法律特性——对抗与拒绝。针对索赔而主动作出还击,对对方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与对抗,不让对方的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以及在对方同样存在违约行为,并且未赔偿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时,有权拒绝赔偿,从而减少自身损失。

6.4.2反索赔的分类

1.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

(1)工期延误反索赔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业主可要求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可考虑的因素有:业主盈利损失,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2)施工缺陷反索赔

如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前(或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应负责的修补工程,业主可据此向承包商索赔,并有权雇用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如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预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降低,业主可向承包商索赔,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4)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合同的索赔

此时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工伤及财物损坏的索赔

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可以索赔。承包商运送建材、施工机械设备而损坏公路、桥梁或隧道时,道桥管理部门可以提出索赔。

(6)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据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该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2.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

①此项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索赔理由是否充分及索赔论证是否符合逻辑;

②索赔事件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是否为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③在索赔事件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据国际惯例,凡遇偶然事故发生,影响工程施工时,承包商有责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确有事实证明承包商在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业主可拒绝其补偿损失的要求;

④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⑤认真核定索赔款额,肯定其合理的索赔要求,反驳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可靠准确。

总之,掌握工程索赔知识,熟练运用索赔技巧是对每个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及建筑经济活动的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3.FIDIC合同反索赔

在FIDIC合同条件中,反索赔的内容更为广泛,与前面已提到的反索赔内容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承包商违约

①经监理工程师证明,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在运输施工装备、机械等使通往现场的公路或桥梁损坏;

②承包商未能履行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移走或调换不合格的材料,或重新做好工程;

③承包商未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落实完成某些工作,而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工作是应该用承包商自己的费用去完成的。

(2)法规变化

法规变化造成承包商获得超额利润,应当考虑调整合同价款。

①由于劳务或材料价格的下降发生了工程成本下降;

②由于政策性调整,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成本。

(3)不可抗力

在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已被监理工程师认定为不合格的工程的费用,业主可在计算应由其承担的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事件造成损失的总价款时,就这部分工程的造价向承包商索赔。

6.4.3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方法

1.积极防御

建设工程反索赔的主要工作是防止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界定其索赔的合理性、合法性,同时积极防御,尽可能减少合同索赔事件的发生。

实践中,体现积极防御策略的手段就是要积极抢占主动地位,做到先发制人,在第一时间内向对方提出索赔。既可以防止自己因超过索赔时限而失去机会,又可以争取索赔中的有利地位,打乱对方的工作步骤,争取主动权,并在时间上为索赔问题的最终处理留下一定的回旋余地。

2.反驳索赔方的索赔报告

通常涉及到以下内容:

①索赔要求或者索赔报告的时限性:是否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提出了索赔要求和索赔报告;

②判断索赔事件的真实性;

③干扰事件责任分析:是否存在索赔人自己疏忽大意、管理不善或自身的其他原因;

④索赔理由分析:索赔要求是否和合同条款或有关法律法规一致;

⑤干扰事件影响分析:索赔事件和影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干扰事件的影响范围的大小、索赔方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减损控制措施;

⑥索赔证据分析:证据是否存在不足、不当或者片面的情形;

⑦索赔值的审核:这是索赔反驳中的最后一步,也是关键的一个环节。分析的重点在于各项数据是否准确,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各种取费是否合理、适度,有无重复计算等问题。

3.反索赔中主动提出索赔

反索赔中主动提出索赔本质上仍属于索赔,但与对索赔报告进行反驳又不同,此种情形下的索赔最重要的目的还是反驳对方的索赔主张。

(1)工程质量反索赔

有关工程质量的问题往往是因为承包商原因造成的。

(2)担保的反索赔

①预付款担保反索赔。

是业主向承包商的不按期归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行为进行索赔的一种方法。预付款是指在合同规定开工前或工程价款支付前,由业主预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一般由业主在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还。为了保证承包商偿还业主的预付款,施工合同中都规定承包商必须对预付款提供等额的经济担保。

②履约担保反索赔。

是业主向承包商的不履行合同行为进行索赔的一种方法。履约担保是承包商和担保方为了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而做出的一种承诺,担保承包商按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施工。担保期限为工程竣工期或缺陷责任期满。有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两种,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