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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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索赔(4)

(3)拖延工期的反索赔

业主要求承包商补偿拖期完工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业主可期待盈利的损失、工期延长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工程不能如期使用而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等。数额通常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一般以每延误一日赔偿一定数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但若存在已经正式移交的工程则应当适当减少赔偿额)

(4)保修期内的反索赔

工程保修期内,因承包商工程质量原因,出现承包商无偿保修情形,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维修,则业主可就另行雇佣他人维修的费用以及承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维修所造成的损失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

(5)保留金的反索赔

保留金的数额一般为合同总价款的5%左右。保留金是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月工程进度款中扣下一笔保留金,由业主保留下来,一旦承包商违约就以其直接补偿业主的损失。保留金一般应在这个工程或规定的单项工程完工时退还保留金额的50%,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退还剩余的50%。

(6)承包商未遵循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反索赔

承包商未能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应由其自费进行的缺陷补救工作,出现移走或者调换不合格的材料或重新做好的情形,业主也可以提出索赔。

(7)工程变更或者放弃时的反索赔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修改、变更合同进度计划,从而导致业主增加额外费用支出;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致使合同终止及由于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工程等情况,业主可以提出索赔。在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工程的情况下,衡量损失的标准是合同价格与业主此后完成工程的实际费用之间的差值,同时考虑此前业主已经支付给违约的承包商的款项和违约的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

(8)不可抗力的反索赔

是指对在不可抗力引发风险事件之前已经被监理工程师认定为不合格的工程费用,业主可以提出索赔。

6.4.4反索赔注意问题

1.早期索赔管理

在招投标阶段,组织有丰富施工管理、合同管理经验,并精通金融和财经管理的专家编写招标文件,结合项目特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避免不必要的索赔,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要慎重处理工程记录,确保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追溯性;对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交时间详细记录;严格审查工程中的检验、检测报告;认真做好工程的隐蔽验收;对工程图纸征询专家意见等。

2.资料、证据的收集和积累

对搜集到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整理。

3.迅速、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是避免索赔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工程索赔效率性的集中体现。

6.5索赔费用

6.5.1索赔费用构成

按我国现行规定,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按国际惯例,建安工程合同价一般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包括工地管理费、保险费、利息、总部管理费等。

从原则上说,承包商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是承包商为了完成额外的施工任务而增加的开支。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哪些内容可索赔,要按照各项费用的特点、条件进行分析论证。

1.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

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商应该建立健全的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建立领料耗用制度,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为了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商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3.施工机械使用费

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窝工费计算时,设备如系租赁,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

4.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

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6.利息

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以下几种: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7.总部管理费

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讯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这项索赔款的计算目前没有统一的方法。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1)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8%)计算

总部管理费=合同中总部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现场管理费索赔款额等)

(2)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公司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现场管理费索赔款额等)

(3)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

对某一工程提取的管理费=同期内公司的总管理费×(该工程的合同额/同期内公司的总合同额)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8.利润

因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6.5.2索赔费用计算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3种。

1.总费用法

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在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可采用此法。在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

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时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修正,以使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②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

③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合理地计算出因索赔事件的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实际费用法通常分3步:

①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

②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

③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案例解析

1.某工程价格索赔

工程项目在珠江新城,东面为30m华穗路,北面为20m华利路,西面为20m规划路,南面为10m规划路,商住楼为1栋12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9950m2。业主已提供三通一平,资金已到位,施工许可证已领取,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本工程直接与XX股份公司议标,采用单价包干合同,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

工程于2004年1月开工,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2004年5月结构封顶,6月份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在6月底停工,停工原因是合同单价过低,在施工期间钢筋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由于XX股份公司为外地首次来广州施工企业,不了解广州当地价格水平,同时也未考虑材料涨价风险,合同价格定得过低,建议业主按实际钢筋价格上涨水平调整合同单价。

由于XX股份公司的要求与业主差别较大,最终XX股份公司选择退场,业主重新选定XX建安公司进场施工,XX股份公司最终诉诸于法律。

【解析】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钢材价格上涨要求索赔,调整合同价格,经查在土建合同工程价款与支付中有以下结算规定:

①本工程计费面积9950m2,按880元/m2单价包干,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875.6万元。

②乙方已清晰并考虑工地四周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条件、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

③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负责缴纳。

④在合同确定的施工图纸设计基础上,变更修改分部分项工程带来的费用变化在±2%范围内时,结算时不予考虑。超过±2%时及增加工程(签证工程、图纸外、超出附件一范围的工程)按以下取费标准:

土建工程套用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按穗建价(2002)363号文和本合同附件一所确定的标准计费;安装工程按2002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补充综合定额》标准计费。土建及安装均按广州市三类工程总价下浮3%计取。材料调差按施工期当季度市场材差。

条款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等合同价格影响因素作出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本合同为单价包干合同,建筑面积按实际计算。价格上涨属于XX股份公司的风险,应在议标时考虑在包干单价中,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无异议。故业主未同意此项索赔要求。

XX股份公司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重新编制预算价为800.569万元,编制预算标准参考合同规定的变更修改分部分项工程带来的费用变化取费标准。材料价格按XX市场信息价调整。业主不同意此预算,原因是预算编制依据不合理,理由充分,在议标中XX股份公司是考虑自己的实力向业主作出了优惠,不能简单参照增加工程结算办法,只能按合同单价水平。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最终乙方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双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按增加工程结算办法编制预算,但要考虑优惠比例,即考虑预算价与合同价的比值,同时按甲乙双方及监理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最终确认完成工程价款为600.2316万元。

2.某工程索赔案例

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3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3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3个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