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金融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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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体系(4)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下列1年期(含1年)以上的信托存款:(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2)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3)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4)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5)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6)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存款。

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我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它的业务限制在本集团内,不得从企业集团之外吸收存款,也不得对非集团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1984年,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

财务公司的业务主要有: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财务公司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监督与稽核,在行政上隶属于本企业集团,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

5.信用合作组织

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对国家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它的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体工商户和城市集体企业入股组建,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提供金融服务,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有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代办保险业务及其他代付业务等。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是:办理个人储蓄;办理农户、个体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贷款业务;代理银行委托业务及办理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6.邮政储汇局

邮政储蓄业务是由邮政储蓄机构开办的一种金融业务。1986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邮政部门恢复办理储蓄业务。同年3月18日,邮电部决定成立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专门负责邮政储汇管理工作。1998年邮电分营之后,原邮电部撤销,新设国家邮政管理局和国家电信管理局,邮政储汇局也由原邮电部直属局变为国家邮政管理局直属局,全称为国家邮政管理局邮政储汇局。它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以经办储蓄和个人汇兑等负债、结算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品种也从单一的储蓄存款发展到储蓄卡、承销国债、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但不能办理如发放贷款等资产业务。

7.金融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分为经营性租赁公司和融资性租赁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即为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具有融资、透支、促销和管理的功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有:用于生产、科研、办公、交通运输等动产和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业务等。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租赁公司,成立于1987年。

8.典当行

典当关系的实质是以质押为条件的货币借贷。典当行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典当行在我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00年前的东汉时期,甚至更为久远。直到19世纪20年代,在适应工商业和城市发展需要的票号诞生之前,典当行一直在传统金融业中居于重要地位。1987年,消失了30多年的典当业在温州、沈阳等地萌生,随后在全国兴起,对满足社会生活需要、促进非国有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

1.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以下金融机构:

(1)外资银行。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即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即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即合资银行。

(2)外资财务公司。包括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即独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即合资财务公司。

(3)外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即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保险公司,即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即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2.境外中资金融机构

根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0)的定义,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的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的机构。1980年以前,只有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金融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的类型有营业性机构和代表机构两种。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大多设在中国香港和澳门地区,其余的主要设在新加坡、日本、美国、英国等地。

国际性金融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的基础上,国际经济关系有了空前的发展,因而国际货币关系也得到加强。1944年,各主要工业国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建立起一套新的国际金融机构,它在国际经济和国际金融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性金融机构主要有两大类:全球性的金融机构和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一、全球性的金融机构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是为协调国际间的货币政策和金融关系,加强货币合作而建立的政府间的金融机构,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于1945年12月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在成立初期,只有39个成员国,到1992年底增至l56个国家。我国曾是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但新中国建立以后,一直被排斥在外,1980年正式恢复我国的席位。

1.组织机构

IMF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成员国选派的理事和副理事各1人组成,理事会对有关国际金融重大事务的方针、政策作出决策,并就一些重大问题提交IMF的常设机构——执行董事会处理。执行董事会由22人组成,董事由占有基金份额最多的国家及地区推选任命,其中7人分别由美、英、德、法、日、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单独指派。

2.职能作用

IMF的宗旨是:通过会员国共同研讨和协商国际货币问题,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开发会员国的生产资源;促进汇率稳定和会员国有条件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协助会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增大的外汇管制;协助会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

3.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1)会员国认缴的份额;(2)资金运用收取的利息和其他收入;

(3)某些成员国的捐赠款或认缴的特种基金;(4)向官方和市场借款。其中,认缴的份额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份额大小的重要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份额多少决定一国的地位和投票权。在成员国每国250票基本票外,每认缴10万美元(后改为特别提款权)就增加1票,由于美国所认缴的份额占总份额的20%,因此,对重大国际金融事务的研究和决定,美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二是份额的多少决定成员国获得基金组织贷款的多少。

借款只是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周转措施或特种安排。为了保证IMF贷款的优惠性质,一般不从市场借款,而是从各国政府或政府集团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