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使用SPSS 10.0for Windows分析软件,以内地9省区为样本,以2004年地区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占全国金融机构总存贷余额之比(SUM)、地区上市公司家数与全国上市公司数目之比(CN)、地区保险费收入占全国保险费收入的比例(BI)作为聚类变量,使用平方欧氏距离法和组间距离法进行层次聚类。
按照聚类的结果,我们可以将内地9省区根据金融发展水平的相似程度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广东,第二类包括福建、湖南、四川,第三类包括广西、云南、江西、贵州和海南。
四、“泛珠三角”区域金融的分类分析
综合中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前面聚类分析的结果,我们将“泛珠三角”11个经济体按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和水平大致分为四类:{中国香港、澳门}、{广东}、{福建、四川、湖南}、{广西、江西、云南、贵州和海南}。
(1)中国香港、澳门:中国香港和澳门实行与内地不同的金融管理制度,在泛珠的经济金融合作中处于特殊的地位,是泛珠区域金融发展的第一类。香港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发展水平是“泛珠三角”区域内最高的地区,香港拥有众多的金融机构,发达的金融市场,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透明而又符合国际标准的运作规则。全世界最大的100家银行中,70家在香港营业。香港银行业实施金融三级制,即持牌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到2004年底,香港认可机构总数达到208家,其中持牌银行133家,有限制持牌银行40家,接受存款公司35家。香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较高,香港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综合银行资本充足率高达15.4%,将近是法定比例8%的2倍,截至2004年底,香港银行业总资产为71375亿港元,银行存款为38660亿港元,银行贷款为21560亿港元,存贷比率为55.8%,货币供应量M2为41667亿港元,股票市场市值达到66292亿港元,共有保险公司175家,毛保费收入达1219亿港元,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9.6%。尽管与香港相比,澳门的金融机构较少,结构简单,金融工具品种也较单一,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其金融发展水平与香港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但出于以下几点考虑,我们仍将港澳归为同一大类:首先,澳门与香港作为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都是有别于内地9省的金融管理制度;其次,在中央政府与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之后的不到4个月时间,这一经贸协定也惠及了澳门,内地与澳门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港澳在其与内地的金融合作都处于CEPA这个相同的制度框架下;再次,港澳的金融发展存在密切的关系。一直以来澳门在经济的很多方面都存在对香港的依赖性,金融方面也是如此,如澳门币与港元挂钩,银行利率也跟随香港银行利率的升降,许多银行的管理人员来自香港等等;最后,两地的银行业服务水平都比较高,银行业的国际化程度高。澳门金融发展主要集中于银行业和保险业。近年来逐步摆脱银行资产质量差的状况,不良贷款率明显下降,2004年底银行体系的不良率为3.5%。澳门共有23家获准经营的银行,其中包括10家本地注册银行,12家外地银行的分行及1家离岸银行。银行业总资产为1713亿澳门元,银行存款余额为1428亿澳门元,银行贷款余额为527亿澳门元,存贷比不足40%。货币供应量M2为1209.5亿澳门元,截至2004年底,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保险公司有26家,保费收入18.9亿澳门元,澳门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高达15.7%,与香港的水平相当。
(2)广东:广东是泛珠内地9省区中金融发展水平最高的省份,自成一类。从聚类的过程来看,广东与其他8个省区的差异是最大的,参与聚类的最后一个步骤,相似系数高达24.227。截至2004年末,广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拥有网点数1.6104多个,从业人员2.29105多人,机构网点数和从业人员总数均居全国首位。作为中国的金融大省,2004年广东的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32984.70亿元,占9省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47.71%,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21364.57亿元,占9省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43.5%。9省区将近一半的金融资源集中在了广东,其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贵州的10多倍,是海南的20多倍。广东省有上市公司151家,约占全国的11%,广东省保险市场有各类保险经营主体35家,其中总部设在广东省的保险公司有9家。广东省的存贷比仅为65%,远低于央行要求的75%的标准,说明该地区资金相对富裕,企业对银行有效贷款需求相对不足。
(3)福建、四川、湖南:这一类地区的金融发展居于中等水平。从SQ、CN、BI三个指标来看,大体集中于2.5%~4.5%范围。CN的指标比较高,表明该类地区的融资途径中较为有效地利用了资本市场,3省上市公司数目分别是45、68、47家,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该类地区保费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全年实现保费收入分别为135.63亿元、159.6亿元、115.72亿元,广东一个省就达到435.98亿元,可见保险业的发展仍与广东有较大距离。3个省份的存贷比分别是73%、78%、77%,平均为76%,比广东省高出将近10个百分点,也高出全国74%的平均水平。这说明福建、四川和湖南3省银行业资金供给方面比广东省要吃紧得多。
(4)广西、江西、云南、贵州和海南:这是“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一类地区,相似系数较接近于1,金融发展水平相近。该类地区经济总量和金融总量都比较小,海南省2004年的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为2079.12亿元,仅占全国的5‰。上市公司平均每个省区才22家,落后于全国44家的平均水平,5省区的上市公司总和仍不到广东省的75%,贵州省仅有17家上市公司,是“泛珠三角”各省区中最少的,这说明该地区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极其有限。5省区保险费收入总额为269.5亿元,仅大约为广东省的60%,平均额53.9亿元,与第三类地区平均保费收入水平的137亿元相比,不及后者的50%。与从存贷比来看,分别为75%、76%、77%、87%、79%,平均为78.8%,是四类地区中最高的,特别是贵州,存贷比高达87%,远远超过了央行的比例标准。该类地区长期居高的存贷比说明了本地企业对银行有效贷款需求超过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供给。
五、结论、建议及进一步的研究
通过聚类及对聚类结果的分析,我们发现,“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发展呈现以下特点:(1)各经济体金融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具有不同的货币区域、不同的金融管理制度、不同的金融市场运行特点,金融发展的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并不完全一致;(2)在区域金融发展不均衡的条件下,依据金融资源拥有程度、间接融资能力及保险业绩效等量化指标的筛选,运用聚类分析的方法及定性分析,将泛珠11个经济体分为四个发展层次,分别是港澳;广东;福建、四川、湖南;广西、江西、云南、贵州和海南;(3)金融发展在上述四个层次中具有相应的水平梯度,金融资源的拥有情况、间接融资能力及保险业发展情况在四个层次中,逐步递减,梯度规律明显;(4)整个泛珠区域金融机构本外币余额存贷比差距很大,第四类省区明显高于一、二类地区,这说明该地区既有资金充裕的省区也有资金紧张的省区,资金供求情况极不均衡。
因此,我们提出泛珠金融合作的建议:
(1)泛珠金融合作应当以主体间差异性为基础,发挥各方比较优势,积极进行双边和多边的金融业务合作及金融资源共享。以融资为例,泛珠区域内既有资金充裕的省区,也有资金紧张的落后省区,资金供求的差异性较为明显,但近年来却出现资金从存贷比高的地区向存贷比低的地区流动的现象。因此,区域的金融合作应当致力于建立双边或多边的资金共享机制,充分利用资金供求不平衡的特点,实现在整个区域内的资金融通,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实现泛珠区域内金融资源的优化和整合;
(2)建立“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协调权威机构,统筹金融发展全局。泛珠区域上述四类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涉及不同的金融管理制度、发育程度不同的金融市场,金融合作及协调的难度较大,设立一个公认权威的统筹协调金融机构将是区域金融合作中必要的制度支撑;
(3)根据自身经济和金融发展的特点,每个省区都要因地制宜地灵活运用金融政策、进行金融创新,融入整个的泛珠区域金融合作。从上述分类中可以看出,每一类中包括多个参与主体,在整体金融发展水平相近的前提下,如何形成自身的特色,是立足于区域金融合作的关键所在。总体说来,金融政策和金融创新应该以培植和鼓励本地区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潜导产业为要务,获得产业和企业的长足发展,实现金融和经济的良性互动。
在对“泛珠三角”各参与方的金融发展水平进行了聚类分析后,我们从整体上分层次地把握该区域的金融发展特点,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初步的研究,泛珠三角的区域金融合作是一个多层次、多步骤、多领域的长期推进过程,目前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研究,比如“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模式的选择、合作的机制以及合作绩效的评价等问题,这是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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