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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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劳动合同制度(7)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共同完成劳动过程和实现劳动权益的法律行为。履行是合同效力的核心,也是合同目的实现、合同关系消灭的基本途径。[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是否得到依法履行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制度中的首要问题,它决定着劳动合同履行制度应该坚持的基本精神和方向。有学者认为实际履行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制度乃至劳动合同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两个,即全面履行原则和亲自履行原则;[周长征:《劳动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也有学者认为有三个,即亲自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还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四大原则,即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劳动合同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而《劳动法》第17条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只作了极简单的规定。

1.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该原则是根据合同内容特征提出的。《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合同规定的条款相互之间有其内在的联系,不能割裂。当事人双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用规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履行全部义务。

2.劳动合同亲自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亲自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实际行为去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该原则是根据合同主体特征提出的。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只能在签订合同的特定主体之间进行。劳动者一方的主体变更一般视为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一方对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请求权也不应转让给第三人。劳动法律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请他人代为劳动,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动到其他单位。

3.劳动合同协作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协作履行原则是根据合同客体特征提出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过程是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只有当事人双方团结协作才能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般来说,民事合同往往与某种劳动结果相联系,合同对劳动结果,尤其是标的物的约定有助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主要是和劳动力的使用和保护相联系,约定的权利、义务难免空泛,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还需要劳动者一方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才能使劳动过程得以进行。这一方面要求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另一方面也要求用人单位体谅劳动者的实际困难。在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爱厂如家和关心群众生活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当事人双方的互助合作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协作履行的原则大体上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1)任何一方都要保证自己能够实际、亲自、全面和正确地履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任何一方完成自己的任务,就为合同的履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是协作的前提所在。(2)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相互关心,并进行必要的相互检查和监督;遇到问题,双方都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合理化建议。(3)合同没有得到正确的履行或发生不适当履行时,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都要帮助竭力纠正。若劳动者违约,管理者要立足于说服教育,帮助其纠正;若管理者违约,劳动者也要及时反映问题,并协助其纠正。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劳动法》有关配套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

1.对约定不明确条款的确定与履行规则。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上发生争议,这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用人单位发生变化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二是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三是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包括原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未改变和主体资格改变两种情况。前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对第三种情况,如果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发生,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待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履行原来的合同。如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在这些情况下,由于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劳动者又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如果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义务将对用人单位不利,因此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将保证劳动合同履行的灵活性,有利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目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作出规定,但是除地方立法以外,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4.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限制性规则。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合同变更能够使合同及时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具有几个特点:(1)变更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2)变更的时间发生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3)变更劳动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分类

1.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由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原订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强调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关系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变更,另一方当事人对这种变更要求不得拒绝。《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法定变更的三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应当另行安排工作,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当变更合同,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姜颖:《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页。]

2.非实质性变更和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是指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合同所做的较小的变动,既不影响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报酬,也不涉及工作地点变换条款、工作稳定条款、非竞争条款。实质性变更是指用人单位单方对合同所作的重要变动,实质性变更一般要求双方协商一致,才产生变更效力。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则

1.书面变更规则。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原则上与订立合同的程序相同。如果原劳动合同经过鉴定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也要经过鉴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协商一致规则。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合同在签订时要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种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也通过协商一致才予以变更。这是变更的主观条件。

3.劳动合同变更的效力规则。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合同的效力只及于经过变更的合同条款,原劳动合同中未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仍应依法履行。如果因劳动合同变更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责任外,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劳动合同谁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责任的,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包括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两大类。单方解除强调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需对方同意就可以依法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由于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来源,因此对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权往往规定了一定的条件限制。因此按行使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单方解除又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的基本思路是: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配套,解除条件规定严格,解除程序则较宽松,反之亦然。由于解除条件较严格,解除程序上没有过多限制,即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而采取威胁、欺诈等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从表面上看体现的是双方的合意,但是由于手段不当导致劳动者并非真实意愿的表达,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协议解除应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