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民族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
20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后,对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转移补助项目主要有:民族机动金、高于一般地区的财政预备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境地区建设专款和建设事业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和扶贫专项资金以及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等工程专项资金。1995年实行的过度转移支付办法,对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省及其他省的民族自治州,专门增设政策性转移支付内容,实行政策倾斜。国家逐渐加大对民族地区的金融支持,帮助民族地区拓宽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提高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赠款及国外优惠贷款用于民族地区的比重。2000~200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8个民族省区一般性转移支付2096.83亿元,年增长44.2%。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将重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非民族省区、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纳入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