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是面向21世纪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中央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为此,国务院先后于2000年和2004年出台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并制定实施了《“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等专项规划。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将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同时规定其他3个自治州可以参照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未列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自治县,责成其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几年来,西部大开发为民族地区带来了实惠。截至2005年,中央在西部地区累计投入财政性建设资金5500亿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7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资金3100亿元,总计1.61万亿元;西部地区新开工重点工程70项,投资总规模1万亿元。青藏铁路、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等一批标志性建设工程顺利建成,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也为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全面实现民族地区的小康社会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