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不仅关涉少数民族的生活需要,也关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许多省区都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违反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事项包括:
(1)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将清真标志牌交回原核发部门,基本供应点事先未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改变经营的;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按照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或在运输、称量、存放过程中做不到“四专”要求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并附有效证明;
(3)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未经许可而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包装上使用“清真”两字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4)在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上含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的。
这些不规范现象会严重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引发民族纠纷。强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已经成为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急需出台一个全国性的法规加以规范。国家民委牵头组织的《条例》经过几年反复修改,已经提交,将会推进清真食品更加严格统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