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族宗教法律政策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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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我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有哪些规定?

近年来,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优惠政策,出现了违反规定变更民族成分的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党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考生填写的民族成分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分。

(2)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18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中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18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岁的,不更改原来的民族成分。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分。

(7)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