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定义,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个概念表明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原因是:(1)自治权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民族区域自治,如果离开了自治权这个中心,就没什么意义可言。设立自治机关,让自治机关充分享有和行使自治权,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目标。(2)完善自治权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义务。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经验证明,自治权的内容与兑现,对民族地方的发展影响很大。一方面,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如在经贸和教育方面的自治权,由于行政关系和部门利益等原因,行使起来还不完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自治权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只有自治权的完善,才能带来民族区域自治的完善。(3)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标志。自治权,对于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来说,是管理本民族事务的主要体现,对于自治机关来说,是自主管理本地方内部事务的主要标志;对于国家来说,是解决民族问题、改变民族自治地方落后面貌,促进各民族繁荣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