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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历代封建王朝在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要么采取武力征剿,要么实行怀柔羁縻,很难把少数民族当作平等的一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对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解决民族问题进行了不懈探索,经过长期实践和反复比较,最终确立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是民族因素与地区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五大要素:民族聚居要素;区域经济要素;自治机关要素;自治权力要素;国家帮助要素。五个要素组成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缺一不可的统一体。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国家的集中统一,核心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本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我国民族自治区自治地方共计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44个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实行区域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的64%。

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体现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得到各民族的衷心拥护,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的伟大创举,是对马克思民族理论的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