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第二,实行政教分离,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不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团结。
第三,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习惯自愿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和国际友好往来。
第四,宗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人士自觉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